2023-12-26已受理,2024-01-23已问询
问题2.知识产权权属问题
根据回复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1)朱鹏自2008年8月以来在南通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工作,2014年2月至今,朱鹏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位并兼职研发工作。(2)2023年11月17日,发行人、朱鹏和南通大学签署三方协议,鉴于南通大学曾为朱鹏作为发明人且发行人作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研发成果提供过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发行人向南通大学支付627.36万元(不含税)的科研补偿费,该补偿费不属于专利的使用、侵权等各方面支付的对价。发行人已于2023年11月20日支付完毕该笔科研补偿费。
请保荐机构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律师针对问题(1)、申报会计师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毛平、朱鹏分别直接持有公司30.88%和18.27%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49.15%,二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毛平、朱鹏的基本情况如下:
(1)毛平
(2)朱鹏
在IPO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属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特别是当涉及到兼职研发工作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决策略:
1、明确权属协议:
确保与兼职研发人员签订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协议,规定在兼职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
2、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
与兼职研发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确保他们不会将公司的知识产权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个人利益。
3、三方协议:
如案例中所示,发行人、兼职研发人员和其所在的教育机构之间可以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各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和义务。
4、科研补偿费:
对于教育机构提供的支持,可以通过支付科研补偿费来正式确认权属,并确保没有侵害教育机构的权利。
5、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6、专利申请和维护:
7、会计处理:
对于支付给教育机构的科研补偿费,需要有明确的定价依据,并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8、透明披露:
7、法律咨询:
8、内部审计: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知识产权管理流程的有效性,确保没有侵权风险。
9、风险管理:
10、员工培训:
在案例中,发行人通过与南通大学和朱鹏签署三方协议,并支付科研补偿费来解决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同时,发行人需要确保支付的科研补偿费有明确的定价依据,并且在会计处理上符合会计准则。此外,发行人应确保与教育机构之间没有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往来,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需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他们需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以确保发行人在知识产权方面没有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IPO企业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兼职研发工作时:
明确合同约定:与兼职研发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等条款,避免潜在的纠纷。
尽职调查:对兼职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内容、参与的项目、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发行人的研发活动不与原单位存在利益冲突。
评估知识产权:对发行人的现有专利技术进行评估,确认其独立性和合法性,避免侵害第三方权利。
建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范研发流程,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加强沟通与合作:与原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纠纷的扩大。
对于上述案例中发行人的具体问题,各方可以进行如下核查和处理:
发行人:
保荐机构:
核查范围:包括朱鹏的工作经历、在南通大学的研发项目、在发行人的兼职研发工作、发行人的现有专利技术、三方协议的签署及执行情况、发行人与南通大学的资金往来等。
发行人律师:
核查范围:主要聚焦于朱鹏与南通大学之间的关系,包括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保密约定或其他利益冲突,以及发行人的专利技术是否合法等。
申报会计师:
核查证据:财务报表、凭证、审计报告、访谈记录等。
核查结论:明确发表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合规,不存在跨期调节费用等问题的意见。
发行人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8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2月31日
注册资本:51,975,000.00元
法定代表人:毛平
办公地址及注册地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庆路28号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毛平、朱鹏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日期:2016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造业(C)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管理型行业分类:制造业(C)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晶硅太阳能电池用电子浆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始终专注于电子浆料领域,经过多年的自主创新与技术沉淀,已形成覆盖金属粉体处理、玻璃粉体制备、有机载体制备、浆料配方研制等领域的核心技术,实现对金属粉体、玻璃粉体等核心原材料的部分自主可控。光伏行业正处于PERC电池向以TOPCon电池为首的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转化的重要窗口期,公司于2017年即开始对TOPCon电池浆料进行前瞻性研发并成为国内首批实现量产的厂商之一,已形成较强的技术优势,成为TOPCon电池银浆头部企业之一。此外,公司针对N型HJT电池和IBC电池均已进行技术布局并初步具备量产能力,实现对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的全面布局。
自创立以来,公司坚持银浆、铝浆并行发展路线,紧跟下游光伏电池片技术发展,不断丰富产品种类,现已能够满足BSF电池、单面PERC电池、双面PERC电池、TOPCon电池、HJT电池、IBC电池等多种主流及新型高效电池对银浆、铝浆的需求,契合下游大尺寸硅片、低温烧结、高速印刷、多主栅、超细线等多种生产工艺,系国内少数同时具备太阳能电池正面银浆、背面银浆和背面铝浆规模化量产的电子浆料厂商之一。
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已具备较为全面的技术研发体系,拥有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太阳能电池用金属化导电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和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已取得专利53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24项、境外发明专利14项,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江苏省企业标准“领跑者”。
四、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分析说明
公司是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选择具体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的转让方式为集合竞价交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和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情况,公司预计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公司2021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1,565.92万元、2,563.99万元,2021年和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分别为6.83%、10.92%;(1)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公司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8.88%,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的第一款标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本次发行前,毛平和朱鹏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0.88%、18.27%股份,两人合计可实际支配发行人49.15%股份的表决权,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2014年2月20日,毛平和朱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了一致行动关系,约定:①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双方保持一致;②双方采取一致行动的具体方式为:二人的表决意见将根据事先确定的表决意见行使,即以二人持表决权100%表决意见作为共同表决意见;在两种表决意见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的情形下,以毛平所持表决意见作为共同意见;③只要毛平、朱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且双方无书面约定提前终止《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将长期有效。
综上所述,毛平、朱鹏存在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回复:
(二)说明其与南通大学之间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协议、保密约定或其他利益冲突
朱鹏与南通大学之间存在保密约定,但不存在违反保密约定的情形,亦不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利益冲突。
1、公司核心技术系通过实践积累且根据客户需求不断迭代升级的底层技术,与南通大学理论研究存在本质区别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是一个结合客户需求与行业技术发展而持续创新的产业化研究过程,根据知识储备、工艺技术经验、实践积累、产品终端应用数据积累、客户需求识别而形成的底层技术,且需要利用上述底层技术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技术、不同工艺、不同生产情况、不同设备情况等进行定制化产品开发配套与持续迭代升级。
2、朱鹏在校外兼职创业符合南通大学规定,与南通大学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协议
3、朱鹏与南通大学之间存在保密约定,但不存在违反保密约定的情形
(1)朱鹏与南通大学签署的《聘用合同书》中存在保密约定,但不存在违反保密约定的情形
4、朱鹏与南通大学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5、朱鹏承诺其与南通大学不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利益冲突,不存在违反保密约定的情形
综上,朱鹏与南通大学之间存在保密约定,但不存在违反保密约定的情形,亦不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利益冲突。
(三)朱鹏在发行人参与的研发活动、发行人现有专利技术不存在侵害南通大学及其它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1、朱鹏在发行人参与的研发活动符合学校规定,且已在学校履行备案手续,不存在侵害南通大学及其它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此外,截至报告期末,朱鹏已按照上述学校制度要求就社会兼职事项获得其所在学院认可。
2、南通大学已确认发行人现有专利技术不存在侵害南通大学及其它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3、经公开检索,未发现发行人现有专利技术侵害南通大学及其它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综上,朱鹏在发行人参与的研发活动、发行人现有专利技术不存在侵害南通大学及其它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二、说明发行人签署三方协议的具体背景,向南通大学支付627.36万元科研补偿费的定价依据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补偿是否属于对南通大学前期代垫费用的归还,是否存在跨期调节费用的情形,发行人与南通大学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一)发行人签署三方协议的具体背景
发行人在2013年成立初期,实验场地较为简陋,故而朱鹏将公司试验设备与材料搬至南通大学处,借用其部分场地进行测试研究;2019年发行人搬迁至新厂房并划分单独场地用以技术开发研究,至此之后发行人所有研发活动未再借用过南通大学场地;因此南通大学在2019年之前曾经为发行人创始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朱鹏作为发明人且发行人(含其下属公司,下同)作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研发成果提供过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2023年之前南通大学与公司未就上述支持进行沟通,不存在关于该等支持进行收费的要求和诉求,亦不存在关于费用的具体约定和定价;2023年公司拟申请北交所上市,南通大学提出曾经为发行人研发活动提供过上述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希望公司能够给予合理补偿,因此发行人为感谢南通大学对发行人及朱鹏的上述支持,经各方协商一致,发行人与南通大学、朱鹏签订《三方协议》,发行人向南通大学支付627.36万元(不含税)作为上述支持的科研补偿费,该笔科研补偿费不属于专利的使用、侵权等各方面支付的对价。
(二)向南通大学支付627.36万元科研补偿费的定价依据及相应的会计处理
1、发行人向南通大学支付627.36万元科研补偿费的定价依据
发行人2023年11月向南通大学支付科研补偿费并不属于专利的使用、侵权等各方面支付的对价,亦不属于其他费用补偿,仅作为感谢南通大学曾经对发行人及朱鹏提供过实验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发行人已于2023年11月向南通大学一次性支付627.36万元(不含税)科研补偿费,且不存在后续持续支付科研补偿费的约定及安排。
2、相应会计处理情况
综上,基于会计实质和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将本次科研补偿费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研发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本次补偿是否属于对南通大学前期代垫费用的归还,是否存在跨期调节费用的情形,发行人与南通大学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1、本次补偿不属于对南通大学前期代垫费用的归还,不存在跨期调节费用的情形
(2)南通大学已说明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的情况
综上,本次补偿不属于对南通大学前期代垫费用的归还,不存在跨期调节费用的情形。
2、发行人与南通大学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除本次补偿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通大学的其他资金往来如下:
除本次补偿外,发行人与南通大学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款项性质均系发行人委托南通大学进行技术研发。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与南通大学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逐步建立了稳定发展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作为发行人技术研发力量的有效补充。
三、请保荐机构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律师针对问题(1)、申报会计师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针对问题(1),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朱鹏在南通大学主持或参与光伏电池浆料科技项目文件,访谈项目负责人、朱鹏,了解项目信息情况;
2、查阅南通大学出具的说明,访谈南通大学,访谈朱鹏以及查阅朱鹏出具的承诺函,了解朱鹏作为发明人涉及专利的权属关系,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查阅朱鹏在南通大学的《聘用合同书》、校外兼职备案文件,访谈朱鹏,了解其校外兼职创业情况等;
针对问题(2),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朱鹏,了解《三方协议》的签署背景以及科研补偿费的定价依据等;
2、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明细账,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科研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方式,并分析合理性;了解发行人与南通大学报告期内资金往来情况;
4、查阅发行人科研补偿费的记账凭证、发票及资金划款凭证。
(二)核查意见
针对问题(1),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朱鹏与南通大学之间存在保密约定,但不存在违反保密约定的情形,亦不存在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利益冲突;朱鹏在发行人参与的研发活动、发行人现有专利技术不存在侵害南通大学及其它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针对问题(2),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成立初期,实验场地较为简陋,故而朱鹏将发行人试验设备与材料搬至南通大学处,借用其部分场地进行测试研究;2019年发行人搬迁至新厂房并划分单独场地用以技术开发研究,至此之后发行人所有研发活动未再借用过南通大学场地;为感谢南通大学该期间内对发行人及朱鹏的上述支持,发行人与南通大学、朱鹏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南通大学支付科研补偿费,该笔科研补偿费不属于专利的使用、侵权等各方面支付的对价,亦不属于其他费用补偿;发行人与南通大学通过谈判协商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人向南通大学一次性支付627.36万元(不含税)科研补偿费;发行人按照会计实质以及谨慎性原则,将本次科研补偿费一次性计入协议签订当期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