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精选5篇)

二、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利益平衡的制度基础

1、法理基础

知识产权具有私权与公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这一私权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而是一种相对的权利。这种相对性表现在对知识产权本身的限制上。亦即知识产权同其它权利一样,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边界范围内的自由。通过权利限制,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实现知识资源的分配正义,从而使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具有公权化的趋向。

2、法经济学基础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整个法律制度事实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正如波斯纳强调的“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对效率的追求关键在于正确解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资源及社会利益进行权威的、公正的分配。一方面,强调知识产权法的效率价值,鼓励创新,授予发明创新人以专有权;另一方面,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通过改进资源的配置,如强制许可制度等,使社会财富实现最大化,从而促进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消费者福利,以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内容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包括知识产权法上权利与义务的总体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及效率与公正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的国内法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同时承担着两项职能:一是保护权利的垄断与专有性,二是对权利的限制。前者包括如: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法律制度中的权利穷竭与强制许可制度,商标法律制度中的申请在先原则与使用在先原则。后者则包括反垄断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外部限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通过内部与外部的限制,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之间进行了多方位的协调与平衡。

二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权利限制在国际层面上的平衡。从本文开始的几个案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推行至发展中国家,要求后者对知识产权也实行强保护主义,以“上屋抽梯”的方式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侵略。因此,如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合理而必要的限制,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就成为国际社会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这方面,以WTO协定和TRIPS协定为主的国际公约、国际协定为我们提供了较完善的制度基础。《TRIPS协定》的有关条款中提出了对著作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发明专利权给予一定限制的前提条件。《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有权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出现专利人不积极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情况。《伯尔尼公约》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使发展中国家在不过分增加经济负担的情况下获得对外国作品的合法使用。可见,国际知识产权界已经明确承认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保护的受限制性,在国际层面上实现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受限制之间的平衡。

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实现垄断性与权利限制的利益平衡方面的缺陷

在国内法层面上,首先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履行及实践中,还是过多地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权利的滥用。如内部限制方面的强制许可制度,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如获得强制许可的程序、对强制许可所涉及的知识产品的信息保护程序及商业利益的负面影响等因素,现实中强制许可的案例并不是很多。在外部限制方面虽然有反垄断法的规制,但是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实力企业还是经常利用其自身所拥有的专有权排斥、限制对技术信息的传播,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拒绝许可、搭售、价格歧视甚至采取协议垄断的方式。举世瞩目的微软垄断案就是典型的例证。⑤

至于在国际层面上,将对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适用于所有国家,要求对本国和外国知识产权提供同等保护,而不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发展中国家在为达到国际保护标准时需要支付大量的社会成本。世界银行的迈克.芬格和马里兰大学的菲力普.舒勒估计,一般情况下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花1.5亿美元才能执行WTO众多协议中的三项———知识产权、关税评估与技术标准。而对许多穷国来说,这笔开销超过了它们整个年度的发展预算。本文前述的案例也说明了在国际层面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出现利益失衡,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有关的立法建议

以301条款的大棒威胁发展中国家的美国,也在9.11事件后,以国内发现碳疽热的紧急状态为名,要求德国拜尔公司取消Capro抗生素在美国的专利权,通过购买普通复制品的方式,迫使拜尔公司低价向美国销售1亿粒药片。因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水平不宜过高,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只要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就可以了。通过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等主要限制方式,防止知识产权人通过滥用权利或实施垄断、限制贸易与投资。

另一方面,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可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应给予特别重点保护。这不仅是“十一五纲要”的要求,也有其它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印度注意充分挖掘其民族文化资源,对著作权给予强有力的保护。香港对其本港商标权的强有力保护甚至超过了英国本土所能给予的。当然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行重点保护时,也要注意防止权利的滥用与垄断,以免造成利益失衡。

二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及通过严格有关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与利益平衡。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典,现行的反垄断规范分散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以及专利法的有关条款中。所以笔者认为在反垄断法尚不能出台前,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制、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应加快对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明确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纳入立法宗旨,既要把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以鼓励自主创新,又要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垄断加以必要的规制。

六、结论

注释:

①由于六公司联盟拥有生产DVD的核心技术,就通过专利迫使我国DVD生产商每生产一台DVD就要向其支付4.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从而对我国的DVD生产造成极大的打击。

②欧盟企业以我国企业“未获打火机保险锁许可”为名限制我国温州打火机在欧洲市场上的销售,导致我国需付出更高的商业成本,影响了国际竞争力。

③思科的“私有协议”实质上是企业标准,但该标准已经成为行业和国际标准,根据国际惯例,它们必须被公开,而思科却拒绝第三方使用,违反了TRIPs协定。此案最终以和解告终。

④主要集中在光学、无线电传播、移动通讯、电视系统、传输设备、遗传工程、计算机、西药等高新技术领域。

⑤该案中,微软利用其在视窗软件上的绝对优势,在与全球经销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发放软件著作权许可证时,硬性规定实施权的取得是以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购买实施著作权所必要的原料、零件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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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魏建,黄立君,李振宁.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小企业

美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历史悠久,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下文简称UCC)第九编“担保交易”不再沿用英国动产担保制度中区分众多担保形式的做法,而是统一使用担保权(securityinterest)概念,且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其范围、设立、行使与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其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基于合同在动产上创设担保权的交易(另有规定除外),可见适用范围之广泛。该编也适用于一般无形财产上设立担保权的交易。一般无形财产是指除应收账款、单据、信用证、金钱等明确列举的种类之外的任何动产。尽管知识产权并未明确规定在UCC第九编109条适用范围中,但在正式评注中被明确列举为一般无形财产的类型。因此,UCC第九编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此外,为了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改善其融资环境,美国出台《中小企业投资法》《机会均等法》等多部法律,为企业创新提供了项目支持与税收优惠,有效地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地位。

美国的立法具有显著特点:首先,虽然知识产权质押具有法律依据,但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并未限制,保留较强的灵活性,这不仅使得多种质押方式合法并存,而且有利于法律适应实践中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其次,法律规定的出质人权利较大,这既符合出质人融资的需要,也有助于出质物价值的充分发挥;再次,由于UCC第九编统一使用担保权概念,其中规定的浮动担保(floatingcharge)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即可以质押未来创造的知识产权,这符合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不断更新升级的特点,有利于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稳定。

同时,研究发现,美国的立法也存在不足:由于美国法律包括联邦法与州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占据主导的是联邦法,质押融资领域占据主导的则是州法,因而出现法律适用不确定、存在法律风险的问题。

针对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日本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室制定了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实践指南》《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公开指南》,除评估知识产权自身价值外,还涉及所在企业信息、市场价值预估与分析等内容,形成较为全面的评估体系,使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大大增强。此外,日本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有30多部,有力的减少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1996年,中国专利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次年,其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颁布《关于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的工作方案》。这三部文件体现出国家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逐步引起重视,并意识到其为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关键环节。

在08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之后,全国各地区也先后出台了许多各有侧重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立法制度的建议

(一)拓宽知识产权质押的客体范围,鼓励多种担保方式的开展

首先,我国《物权法》对知识产权质押客体范围与方式的规定过于抽象,不利于实际操作,易出现诸如专利许可权等权利能否进行质押的界定问题。而实践中为规避法律风险,大多仅允许专利证书作为质押物,导致质押标的与方式的单一性,建议予以明确。此外,日本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包含植物新品种、商品包装形态与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新兴知识产权,足见其质押客体范围之广泛,而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较少,因此可质押的客体范围也相对有限,但不妨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适当拓宽,以便更好的适应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的现状及未来情况。

其次,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有益于其价值的发挥,对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是利大于弊,因此应当拓宽出质人权利。至于出质人权利拓宽后可能对质权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物权法》第216条等进行救济。

再次,美国知识产权质押具有多种质押方式合法并存、出质人权利广泛的特点,且允许出质人在出质后将许可收益作为质物,这为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质押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借鉴意义;2015年,我国提出“探索专利许可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创新做法,对我国法律中知识产权质押客体范围的明确,出质人权利要求的拓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际操作规范

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7000万个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中小企业本身规模有限、经营风险大、不动产等资产少等原因,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传统融资方法下往往存在融资难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价值最高的资产当属知识产权,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门槛也较高,且更注重考虑企业实力与不动产价值,而非单纯考量知识产权价值也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应当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程度的优待,通过税收优惠、服务支持等方式鼓励创新,并引导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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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民事制裁刑事惩罚行政审查

知识产权是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就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从目前我国法律所保障知识产权范围来看,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公开性,使得权利人不能像财物的所有权人一样对物拥有完全排他的控制和支配权,权利容易被侵犯。

知识产权有其特殊的存在形态,知识产权是一种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表现为智力成果。这种精神成果是有非实物性的,它的存在没有不依赖于一定的形状,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权利人对其的“占有”无法通过具体实物的控制来实现,在权利使用过程中,经常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难以通过自己实际的有效管理既排除他人的侵占,因此,这种无形财产又具有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因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对法律和法律施行依赖的程度较其他有形财产要高得多,主要通过国家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且当权利人在发现了侵权时,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方能显示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行使占有、控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和司法而使其取得法律保护。

根据权益维护的途径进行划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自行维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这三种保护途径并不相互排斥,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之诉,既是寻求司法保护,也是出于对知识产权的自行维护;权利人还可以先行寻求行政保护,而后再诉诸于司法,也可以直接诉诸于法院,直接寻求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是最终的、最根本且有效的法律途径。由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的诉讼或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人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和裁判,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法律制裁,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维护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切实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因此,以司法的方式可以国家司法权强制力来实现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因此,运用民事或刑事制裁、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最为实际有效的保护方式。根据人民法院所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性质和不同程序特点,可以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划分为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行政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为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程序上,知识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从而利用司法手段维护权益。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是通过司法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确认、管理知识产权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司法审查来实现。我国目前主要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的行政司法保护,当产权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服时,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从而达到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目的。

1.不能侵害知识产权的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具体人、具体事、在具体环境中做出的对行政相对人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哪怕这些行为已经实际损害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

2.不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服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而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缺失正当法律程序审查。行政行为应当公平、公正,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司法审查也应力求确保任何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决定符合最低限度的公正、合理性,如果行政司法审查仅以“显失公正”或“”作为是否合理与正当的标准,则会使一些行式或程序不合理、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跃过司法审查范围而致使对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保护不利。

我国已加入WTO,所签署的WTO法律文件当中的TRIPs协议关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涉及行政审查范围、司法保护的程序、保护措施等规定,它规定司法审查应涵盖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取得或维持的行政决定,异议、撤销和注销的行政决定,并要求各成员国采用有效的程序措施,即司法审查程序,制止任何侵犯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因此,当有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侵犯到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时候,我国目前还难以全面对知识产权的予以行政司法保护,还需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障主要是通过对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处以刑罚处罚的制裁方式予以保障,当然,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在国家对犯罪人进行追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偿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物质、财产损失。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影响

1、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关键

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关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行了正式的公布,这个文件的颁布,意味着国际竞争力经过自我创新能够得到提高,从而也推进了国家经济社会进步的战略方针,预示着知识产权事业将会逐渐起色。国家经济快速进步的关键竞争力是知识和技术,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时代的来临,它受到了大家的重视,从而导致知识产权的位置也同样受到了重视。为了能够使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建立和我国未来发展的经济社会?起到重要的影响力,关于国家知识产权策略的问题国务院也进行了制定。

知识产权立法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策略方面具有最根本且重要意义的是建立知识产权制度。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律制度,只有经过法律制度的同意和规范,才能够执行知识产权的实施和建设。在民事权利中知识产权属于对世权。对世权的根本原则是权利法定。权利法定的概念就是指当事人约定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需要由法律来制约对于权利的种类和权利的内容。在一个国家里面,知识产权的形式受智力结果所制约着,只有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之后所谓的知识产权才具有相应的法力效益。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也确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是必然存在的一个先决条件。对于纲要实行的引导和支持需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改善。改善知识产权制度是纲要实行策略的首要任务,同时在策略的实施中应当确定建立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我们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策略的实行中,不通顺?

2、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对策

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步趋势

3.1知识产权在不同方面的位置。发展不均衡发生在我国的文化和技术方面,在文化方面,虽然我国文化传承丰富但文化产业相对落后,技术方面,我国某些科学技术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而另一些科学技术方面与国际水平相比却相差甚远。因此,对于我国未来发展中建立知识产权法制与保护知识产权等不同方面的状况要相互结合,从而达到准确合理的保护水平。这样能够加速我国优势领域的进步,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情更贴切,更有特色。

3.3从国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自从加入WTO以后迅速发展,现在已经与WTO接轨,然而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频繁的国际贸易往来仍面临着很大压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了由国内向国外的发展变化,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能够表现出来。经济增长模式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局面下逐步转变,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改变,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协调,应当随着国情来转变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从而我国经济发展中需要处理的现实问题得以解决。总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得到令人瞩目的成果,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行也获得了理想的结果。然而,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维护的先进性和有效性,我们仍需要不断完善的法律系统,它更实用的解决我们的问题,更符合在中国国情的条件下,更适应中国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然而,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体系要维持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的进步性和有效性,就应当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不断的改善,从而能够更切合我国国情,顺应我国经济文化进步的需求,进而处理我国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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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知识产权的规范比较落后

(二)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

(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待提高

(四)法律在实践规范中对知识产权的困惑

在生活当中的知识产权侵犯和网络中的案件相比有较大差别,在现今的社会中司法机构在对处理网络知识产权的案件中需要面对很多难题,其中主要囊括:及时发现侵权行为难、及时找到侵权者难、及时发掘证据难、被侵权者及时获得赔偿难⑶。从另一个角度还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地域的问题。互联网是全球性的,无论在哪个国家都会发生侵权行为。传统的国界概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网络是无国界的,无论何时何地发生了侵权行为,该地的法律是否能适用,这是很难解决的一个弊端。

3.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其中包括很多形式,大致可以分为:没有经过同意上传别人的作品、为谋取利益将别人网址链接到自己网站上、以黑客形式侵入他人服务器、劫持别人信息、用不正当手段封锁或屏蔽别人的软件、恶意插件、网络游戏外挂、搜索引擎排名先后纠纷等。

二、保护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办法

从目前的网络状况分析,要妥善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中的纠纷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2.解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滞后的问题。当今的中国社会,经济与科技迅猛发展,一日千里,在此情况下法律的滞后是不可避免的。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法官一定要平衡当事双方的利益,使双方妥善解决各自问题。

3.采用高科技手段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基于科技的发展,用不断发展的新技术来保护已有的技术是一种事半功倍的做法。

4.使网络知识产权逐渐国际化。各国有各国的法律法规去制约相对于本国的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局限暴露无遗。所以,要把网络知识产权逐步国际化,各个国家取长补短,相辅相成,使不断发展的网络环境趋于健康与和谐,同时,也可以更充分的利用社会资源。

三、未来网络知识产权发展的方向及几点建议

在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已经成为人类必不可少的重要生活组成部分。其发展的方向和性质取决于人类自身。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已经成为当今不可避讳重要课题。发展不会停止,发展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网络知识产权要用高科技武装自己,要用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约束自己,要逐步实现国际化、人性化。人类更应该要以道德标准制约其身,做到自觉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从而使网络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使其为人类造福。

[1]《知识产权法》,柳经纬主编,丁丽瑛著,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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