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罪名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有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达到了需要被刑法谴责的程度。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构成要件如下: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3、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组织的行为。所谓参加,则是指明知为恐怖组织而主动、积极要求加人组织,或者基于组织者、中介人的鼓动、利诱、招揽、威胁、欺骗等而加人恐怖组织,成为其中一员。必须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倡议、鼓动、召集、引诱、指使、胁迫、招揽、拉拢、安排等手段,使分散的个人基于进行恐怖活动犯罪的目的而成立一个比较稳定组织的行为。
刑法关于毒品的罪名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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