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朋友驾车送“行李”,被查藏毒?
张先生2018年在北京开车拉活赚钱时结识该男子,以为这是一趟普通的运输生意,没多想便答应下来。但此时张先生正在外地干活,于是就将这趟差事介绍给网约车司机王某,约定运送报酬为1200元,外国男人收到包裹后会给他运费。
取货当天晚上9点多,王某在张先生的指引下驾车来到天津市某小区路边,另一名外国男子将一个“快递包裹”抛入车内后离去。王某驾车返京途中在检查站被民警拦截,从其运送的快递包裹中查获淡黄色粉末毒品可疑物,后经鉴定系海洛因274.68克,含量为44.7%。因为是张先生介绍的运输生意,公安机关迅速将张先生抓获到案,但张先生一再表示对包裹藏毒一事毫不知情,后两名外国男子一同被抓获到案。2022年2月,张先生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22年7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张先生和两名外国男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法援律师抓住要点作无罪辩护
由于张先生没有委托辩护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通知后,依法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此案。
法援律师认真阅卷,厘清事实,几次会见当事人沟通诉求,经过梳理,决定为张先生作无罪辩护,向法院发表辩护意见:
在举证质证阶段,王某和张先生均表示不知道“行李”里面的东西,张先生坚持否认运输毒品,称只是单纯想给朋友介绍业务并未从中获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以指控张先生涉嫌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检察院撤回对张先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最终,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予撤诉。
观澜君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