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伟澄:《第二十条》的那些法律bug

作者:毛伟澄律师发布日期:2024-02-27

前天去影院看了《第二十条》,故事情节完整,情绪表达饱满,直面刑法第20条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耐人寻味。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观影的同时难免代入法律思维,发现部分电影情节设置存在法律上解释不通之处,本文将选取几个片段进行解读。

一、校园霸凌,警察管不管?

剧中检察官韩明的儿子韩雨辰因不满张科校园霸凌其他同学,见义勇为将张科打伤。张科父亲,学校教务处张主任到派出所报案。韩明和妻子李茂娟第一反应是让儿子和张科赔礼道歉,未曾想,儿子韩雨辰坚持自己是对的,拒不道歉。后韩明和李茂娟通过送礼、走关系依然没能解决此事。事情的转机反而是张主任让学校查明儿子是否存在霸凌情况,得到确切信息后才主动撤案。

问:校园霸凌只能学校内部调查吗

1、法律分析

校园霸凌事件中,警察同样有义务查明事实真相。我国法律规定,校园霸凌事件的霸凌者侵犯受霸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校园霸凌经常涉及多个侵权行为,其损害结果也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因此,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影片中,张科伙同其他同学群殴、辱骂被霸凌者,损坏其衣物、书本等个人财产,胁迫其做不愿意做的事,同时对施暴全程录像。不仅造成人身、财产、精神损害,还侵犯他人隐私权。因此,张科的校园霸凌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所规定的“偷拍他人隐私”、“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行为,理应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甚至构成刑事犯罪,譬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

令人奇怪的是,影片中张主任报案后,接警的警察为何不查斗殴原因?如果明知张科是见义勇为,依然立案侦查,是否涉嫌渎职?

此外,韩明作为检察官,并未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权,反而私下送礼、找关系,令人啼笑皆非。

二、刘文经父子聚众闹事,检察院毫无办法吗?

为了给死去的儿子伸张正义,“村霸”刘文经父子多次组织群众在国家机关门口拉横幅、停灵车,甚至强行带走郝秀萍的女儿、逼迫郝秀萍做伪证。检察院对于这种不法行为,非但没有追究,甚至为了安抚民众,答应提前起诉。难道对于这些刁民的行为,检察院真的束手无策吗?

问:刘文经父子涉嫌哪些非法行为,检察院可以如何处理?

然而,影片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却忽视刘文经父子的不法行为,甚至为了息事宁人,向刘文经父子妥协,同意在一周内起诉。这难道不是“法向不法让步”吗?

2、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证人保护,只能由检察官把人带回家吗?

郝秀萍作为故意杀人案的重要证人,在失踪多日后被检察官吕玲玲找到,吕玲玲为了保护其不被刘文经父子骚扰,将母女俩安顿在检察官韩明家附近的小旅馆里。然而,由于安保措施不完善,刘文经同伙将郝秀萍女儿偷偷掳走。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6条,“办案部门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证人保护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证人保护措施……证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情况紧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并同时办理呈请证人保护手续。”

影片中,刘文经父子为了妨害郝秀萍出庭作证,在车站围追堵截,甚至非法拘禁郝秀萍女儿,对证人郝秀萍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现实危险,此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对证人进行保护。让证人受公权力机关庇护,显然比检察官吕玲玲私下委托他人照看稳妥得多。

四、小结

当然,电影毕竟有别于现实,为了呈现更好的艺术效果,更鲜明地突出主人公形象和达到宣传刑法第二十条的目的,牺牲一些法律上的准确性也在情理之中。

总体而言,《第二十条》瑕不掩瑜,能把正当防卫和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巧妙结合,通过三出故事润物细无声地把法治理念带到观众心中,已经实现电影本身“以文艺化导人心”之意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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