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监督的机关和模式(宪法的解释和保障机关)
1.代议机关模式
(1)保障机关
根据我国82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常委会监督宪法;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宪法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2)保障模式
事前审查(“批准”)和事后审查(“备案”),详见下文。
2.普通司法机关解释与保障机制
(1)保障机关:法院
源自美国,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负责解释美国宪法、对违反宪法的立法进行审查,该制度确立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2)保障模式:附带审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附带审查该案件涉及的立法是否违宪。此类判决虽然只能约束个案(但由于美国的判例法传统,其他的州立法虽然未被宣布为“违宪”,但其他州议会往往会主动废除类似的立法)。
3.专门机关解释与保障机制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德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实行。
(2)保障模式:宪法控诉(即无需依赖于“具体案件”)。
二、我国立法法规定的“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1.事前监督
(1)市级人大和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区人大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全国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自治州、自治县人大的自治条例和单向条例,经省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口诀:区条例全常批、市州县省常批。
2.事后监督(备案→审查→改变或撤销)
掌握备案的机关和改变撤销的机关,需要掌握下列基础图示
(1)备案
一般规律:比我高的都给备;
例外:①全常不备规章;②经批准生效的文件,以批准机关为起算点。
示例:若考市政府规章到哪备案。思考逻辑是:第一步:先找体系内的:市政府的上级是省政府和国务院,因此要到省政府、国务院备案;第二步:再找体系外的:在常委会体系中,市常委会、省常委会、全国常委会都比市政府高,因此都要备案——但是“全常不备规章”,因此就剩下了市常委会和省常委会。综上,市政府规章的备案机关是省政府、国务院、市常委会、省常委会。同理,若考省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到哪备案,思考逻辑是:第一步:先找体系内的:省常委会的上级是全国常委会,因此要报全国常委会备案;第二步:再找体系外的:在政府体系中,省政府要低于省常委会,因此不到省政府备案;省政府的上级——国务院,要高于省常委会,因此要到国务院备案。综上,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备案机关是全国常委会和国务院。
(2)改变或撤销
一般规律:①常委会后、民族法前,不能用“改变”(即只能用撤销);②谁来改变/撤销(主体和对象):结合上图:体系内的:上级处理下级;体系外的:同级常委会处理同级政府;人大只管自己的管家。
例外:①经批准的,以批准机关为起算点;②省级人大不能处理省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州、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示例:若考对市政府规章的改变或撤销机关。思考逻辑是:第一步:先找体系内的:市政府的上级是省政府、国务院,因此,省政府、国务院可以改变或撤销市政府规章;第二步:再找体系外的:市政府的同级常委会是“市常委会”,因此,市常委会有权“撤销”市政府规章。综上,对于市政府规章,省政府、国务院改变或撤销,市常委会撤销。同理,若考对省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改变或撤销机关。思考逻辑是:第一步:先找体系内的:省常委会的上级是全国常委会,因此,全国常委会有权撤销;第二步:再找体系外的:省常委会的主人是“省人大”,因此,省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省政府虽然是省常委会体系外的,但省政府比省常委会的地位低,因此省政府无权处理省常委会的立法);
☆注意:不要忘记“经批准生效的,要以批准机关为起算点”,例如:市级地方性法规是由省常委会批准的,因此,要处理市级地方性法规,要以“省常委会”为起算点。你会发现,对市级地方性法规,处理机关与处理省常委会的法规是一样的。
(3)全国常委会的其他“立法监督”
对司法解释的监督: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常委会备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发现有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两高修改、废止的议案或建议;或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
对香港澳门立法会的法律的监督:此类法律要到全国常委会备案(没有“30天”的限制);全国常委会发现有问题,只能发回。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程序
口诀:专门主动,高国军大女儿。
第二步: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既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先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三步:制定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
第五步:如果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则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宪法第7啵其他国家机关
一、国务院
1.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和部委行署的正职(即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组成。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总结:地方政府的“常务会议”也是由正职、副职、秘书长组成(县级无秘书长)
2.国务院的职权(仅列可考的点;并且前边总结过的,不再列)
管理对外事务
规定中央和省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二、国家主席
1.国家主席的地位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之一,属于国家元首,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
2.国家主席的职权
(1)签署主席令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所有的重大“决定”,均需国家主席签字
(例如:公布法律,宣布战争状态,发布特赦令,动员令,紧急状态令,宣布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及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等等)。
(2)单独行使的职权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说明:进行国事活动时,有权授予外国友人“友谊勋章”。
三、国家监察机关
1.性质及组成
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2.领导体制
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3.监察权的行使
(1)其他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2)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1)向同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配合常委会执法检查、接受质询。
(2)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四、地方国家机关
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也不设专门委员会,其日常事务由乡级人大的主席团处理:在闭会期间,乡级人大主席团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大报告。
乡级人大设人大主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由乡人大选举,是乡人大主席团的成员,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干涉,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8啵基本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
一、基本经济制度
1.公有制
(1)全民所有
绝对归国有: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口诀:城市土地矿泉水,绝对国有无例外)
相对归国有:荒地、山岭、草原、森林、滩涂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口诀:荒山草木滩)
国家的态度:①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但不是国家财产的主导),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2)集体所有
绝对归集体: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相对归集体:农村和城郊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国家态度: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3)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非公有制
种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中的非公有成分。
国家态度: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口诀:鼓支引监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二、基本政治制度
1.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路线、方针、政策)。
2.爱国统一战线
(1)组成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本质上属于“政治联盟”。
(2)组织形式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不是国家机关,因此,不得行使任何的国家公权力。
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组成,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
政协是特殊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开会时,一般要吸收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列席全体会议,他们可以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参加讨论;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商讨有关事项;陪同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一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
三、基本文化制度
我国宪法既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也规定了国家的文化政策及国家机关的教育职权。
1.教育事业
国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教育事业。国家推广普通话。
2.科学事业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3.文化事业
国家发展各种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4.道德建设
国家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国家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四、基本社会制度
1.社会制度以基本社会生活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为核心。
2.我国宪法关于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
(1)社会保障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医疗卫生类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
(3)劳动保障类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4)人才培养类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
(5)计划生育类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6)社会安全类
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第9啵民族区域自治法
8月15日第8啵民族区域自治法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具体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可采用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任职资格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自治区政府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口诀:政府的,任正职)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
☆说明:其他的非自治机关,也有任职规定: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代表: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
(2)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合理配置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
3.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需要批准方可行使的自治权(主要是政治管理类)
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变通:自治区人大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人大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说明:(1)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州人大都有双重立法权: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自治县人大只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无普通立法权;(3)只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变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针对民族问题的专门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宪法。(口诀:本门族宪不可变)
对内部文件的变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
减免税的决定: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免税,报省级政府批准。
公安部队: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对外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
2.自行行使的自治权(主要是经济、文化类)
民族自治机关有权制定经济政策、自主安排地方经济建设、自主管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享受上级财政照顾、自行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地方的收入、自行安排使用超收和支出的节余、并且机动资金的预备费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机关有权确定草场、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权优先开发自然资源。
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其中,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和国外进行文化领域的交流。
3.无自治权的事项
计划生育、生态社会建设等。
宪法第10啵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
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口诀:服管教)
☆说明:关于居委会的规定,除了本文列出来的特殊情况,其他比照村委会即可。
可以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
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下级组织,也不从属于居住地范围内其他任何社会组织。例如:乡镇政府可以“指导”但不能“领导”村委会。
居委会、村委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说明:基层政权是指“乡镇政府、街道办、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政府”;县政府不是基层政权。
二、负责执行的组织——村委会
1.设立与组成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居委会5~9人),
村委会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其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政府批准(注意,“批准”仅此一处)。
☆说明:居委会则是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决定。
村委会可以下设各种委员会。例如: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2.村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
(1)产生的方式:
本村有政治权利的村民选举产生(提名也是由此类村民进行)。任期5年,可连任。
☆说明:有权参加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的人员包括:
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的村民;
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2)主持选举的组织:
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3)当选的票数:
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即“双过半”)。
☆说明:主持县级、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的组织,也叫“选举委员会”;此类选举委员会受县常委会领导,成员由县常委会任命。
(4)对破坏选举的处理
村民有权向乡级人大和政府、或者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3.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
(1)罢免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口诀:三无人员搞村长)
罢免村委会成员,须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并须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即“双过半”。总结:村长们上下台,都需双过半)。
(2)村务公开: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3)民主评议:
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1次。
(4)村务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
村务监督机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委会会议。
(5)审计监督:
村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县级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政府负责组织。
三、负责决策的组织——村民会议
1.开会
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被剥夺政治权利”也可参加)。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
开会时,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才能举行。
2.职权
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结:《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三个”责令改正:乡政府对村委会的违法事项责令改正;对章程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和代表会议的决定责令改正;乡政府干预自治的,由上一级政府责令改正。
四、村民代表会议
1.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2.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的比例应占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