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国家制度国家制度又称国家体制,有时作为政治制度的同义语加以使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制度指国体与政体的制度,即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政治集团为实现其统治而采取的治理方式、方法的总和,包括国家的管理形式、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官吏制度等;狭义的国家制度指有关国家本质的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国体。国家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其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历史上已经产生的国家制度主要有奴隶制国家制度、封建制国家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四种类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国体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哪些阶级是它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国体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的更迭在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人类历史上主要有奴隶主阶级专政、地主阶级专政、资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四种国体。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民主,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

3、政体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什么形式行使其统治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管理。政体与国体相适应,国体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政体表现和服务于国体。由于历史条件、阶级关系、文化传统、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同一国体的国家,也可能有不同的政体。如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主要实行君主专制统治,但也出现过民主制或共和制政体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主要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类型,其中共和制又可划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两种具体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决定了它只能采用民主共和制政体,但在表现形式上也不尽相同。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根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定用语,指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不仅包括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的有关制度,而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称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直接联系在一起,是我国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人民就是通过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总概括,它规定了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权责分工及其相互关系。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掌握国家权力,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等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由此开展工作和依法正常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是偶然的,它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

5、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定用语,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点。它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共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6、政治文明政治文明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两个层面的内容。在政治制度层面,主要表现为由于经济基础和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所引起的国家管理形式、结构形式的进化发展,即政体或国体、政体范围内的政治体制、机制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成果。如代议制民主的确立、选举制度的推行、司法制度的近现代化、政党制度的建立、文官制度的形成等等。其中,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是政治制度文明发展的最重要成果。在政治观念层面,主要表现为政治价值观、政治信念和政治情感的更新变化。如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共和、法治等思想观念的形成、普及和发展,以及人们政治参与意识的普遍增强等等。政治观念文明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精神文明的其他部分一起,为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最新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按照社会主义政治生活的发展规律,全面加强政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7、民主民主的原意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即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多数人的统治。民主与专制、独裁相对立。一般说来,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形式、国家制度,包括国体与政体。国家形态的民主具有阶级性,不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民主、欧洲中世纪的城市共和国和等级代表制民主、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等,本质上都是一个阶级、一些人通过民主的形式对其他阶级和另一些人实行的政治统治。其次,民主是一种工作的方式、方法、原则和运行机制。这种民主可以看作是广义的非国家形态的民主,或者说是国家形态民主的进一步延伸和派生。通常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权利以及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等,就是指这种意义的民主。民主是具体的历史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变化发展,民主的内容和形式也不断丰富和深化。现代社会中的民主不仅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且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8、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是奉行多数人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与君主制、寡头制和独裁制相对立。作为一种比较完整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民主政治最初产生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扩大了古代民主政治的基础,确立了以普选制和议会制为中心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民主政治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民主政治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不同阶级统治的国家,民主政治的性质是不同的,并由此表现出特殊性和差异性;另一方面,民主政治又有共同性和普遍性,不同的民主政治制度在实现其阶级统治时必须遵循民主政治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多数原则、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原则、代议制原则、有限权力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批判地吸收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合理成分,为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前景。

9、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间接民主的对称。指公民直接参与、讨论、决定和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民主形式。一般包括在具体事务上的直接民主和国家体制上的直接民主两个层面的涵义。现代国家中的直接选举、全民公决以及通过听证会等方式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决定等,是直接民主的不同表现形式。我国在国家体制上实行的是间接民主,但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实行和提倡直接民主,如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城乡基层推行群众自治制度、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等,都是直接民主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直接民主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直接民主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10、间接民主间接民主是直接民主的对称。指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来讨论、决定和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民主形式。间接民主通常又被称为代议制民主。在国家体制上采用间接民主是目前世界上所有实行民主国家的普遍选择。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也是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不是互相排斥的。在体制上实行间接民主的同时,吸收和扩大直接民主的因素,有助于进一步吸纳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巩固间接民主的合法性基础,提高民主的效率与质量。

13、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内容包括:完备良好的法律,法律权威的至上性,对民主、自由、人权、正义等原则的尊重和正当保护,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司法公正,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我国古代法家也曾提出过“法治”主张,但他们所说的“法治”实质上是专制、刑治,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法治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法治的原则和要点对实行法治国家的治理具有普遍的价值和指导意义。

14、法制法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确立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规范,可理解为法律制度的简称;二是指按照制定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的指导原则,即在贯彻执行一定的法律制度时应遵循的原则。从社会形态的角度看,法制主要有奴隶社会的法制、封建社会的法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四种类型。但无论对哪一种类型的法制而言,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制的必要前提,依法办事是实行法制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是民主与法制的有机统一,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5、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转变。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中,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制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牢固树立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

16、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国法律的最高形态,是一切立法活动和法律规范的依据,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一般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类型的国家里,宪法的形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实现其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中国人民在毛泽东主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于1954年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后,我国有过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并且于1988年、1993年、1999和2004年作了四次修改。

19、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公布,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1979年以前,我国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目前计18个),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其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经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颁布施行,并报送备案。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增加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是:“(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了法律专有的立法权限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常用的体例名称有:条例、规定、实施办法、规则等。

20、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地方立法行为,条例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地方性法规,属于地区性和局部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自治权管辖的范围。

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作了特别规定,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21、政府规章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是:“(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此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要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政府规章应当于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22、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23、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作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明确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关于法规的应用解释问题,该决议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24、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统治权的机关。由于各国的国体、政体不同,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也不同。在专制国家,君主或独裁者集中掌握国家权力,并通过其军政官僚机构对国家实行统治与管理。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权力一般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与平衡。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机关。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5、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或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26、国家审判机关国家审判机关是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通常指法院。世界上不同法系的国家,法院体制存在着很大差别。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国家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7、国家检察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有的附属于法院系统(大陆法系国家),有的独立设置(英美法系国家)。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8、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工作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建立和健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及人大制度基本常识问答

一、什么是宪法?其特征和作用是什么?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这就意味着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市场规则,更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保持法制统一,首先要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法律为子法。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三、为什么说我国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四、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五、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六、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七、怎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八、中国为什么现在不能在各级人大都搞直接选举?

九、什么是我国的国体?

十、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是不是一回事?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1954年正式建立的。这些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极大优越性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不是一回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整个政权体系、政权组织制度,是包含了各级人大以及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的制度,是包含了人大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能划分关系等的制度。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理解为人大的各项制度,也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国家机构的具体组织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制度等同起来。

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作为一类具体国家机关,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我国为什么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等一系列规定;二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的关系等一系列规定。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因为这种政治制度最符合中国国情,并能够使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由中国革命的艰巨性和中国社会的复杂性所决定,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既不可能是资产阶级的专政,也不可能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而只能是实行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也就是现在说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这种政权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既不能采用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也不能照搬俄国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制,而只能吸收革命统一战线内各革命阶级、各方面代表人物共同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最后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这样的制度,才具有最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志和要求,才会极大地焕发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和革命热情,也才能最有力量去完成革命和建设的各项任务。

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多人口、56个民族的国家。这样的国家要管理好,必须有合适的政权组织形式,那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便于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力。坚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办事,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国家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保持长治久安的可靠保证。

十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任何别的政治制度一样,不是凭空产生的。在近代历史上,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进行过探索和激烈的斗争,但都失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工农兵苏维埃,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参政会,在解放战争时期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这些成功实践,为建国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总结这些经验,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民主革命胜利后,中国可以实行,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从全国到省、县、区、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系统,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

除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制定了一大批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行政、国防、民族、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审议和决定了国家的一些重大事项,包括若干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等,促进了国家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逐步加强了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了与外国议会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国家关系的发展。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

十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成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保证人民享受广泛的民主和权利,又保证行使国家权力的集中和统一;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中有各界、各地区、各民族、各阶级和阶层的代表人物。他们来自人民,平时同原选举单位与选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了解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讨论大政方针问题时,代表们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定就共同贯彻执行。这样,既集中了人民的意志,又能使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事务。

十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哪些优越性?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有着无比的优越性。

第一,便于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我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的选举是在没有压力、没有政治集团可以威胁或压迫选民的完全自由的环境之下进行的。通过选举,全国各民主党派、各阶层、各民族、各社会职业均有代表被选入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决定问题时既能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

第二,便于实行“议行合一”。“议行合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活动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办理,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办起来;而是指它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是因为它把国家权力集中起来由自己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全权性,使它成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并有权议决国家大事;使它有权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它们执行法律和决议。

第三,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最高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一切地方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它的领导,从而集中全国立法权、行政权于中央;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与执行,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一切重大问题;省级权力机关、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本区域法律,行使最高自治权等。这些重要规定,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五、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本质区别在哪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阶级本质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阶级本质相适应,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资产阶级议会制与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阶级本质相适应,服务于资产阶级专政。

二是组织和活动原则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按民主集中制与议行合一原则组织和活动;资产阶级议会制按“三权分立”原则组织和活动。

三是政党在政权组织中的活动方式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即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资产阶级议会制则采取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制度。

十六、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如何?

十七、人大是如何组织的?

十八、人大的会议是如何开的?能解决什么问题?

十九、人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会更加重要。

二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任期、会议制度及职权如何?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什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的原则。这两个原则主要表现在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和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它有权对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能够有效地监督其实施。

第一,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运用,使得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也更能适应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以及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议行合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活动原则。“议行合一”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

二十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任期及职权如何?

二十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工作原则是什么?

二十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是什么?

他职权难以起到的作用。

二十五、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的权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的权力,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中国的宪法规定

二十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什么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它最直接反映中国的性质,体现中国各族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1953年,中国在基层政权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确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负责人,同时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监督政府工作,审议和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刘少奇、朱德、叶剑英、彭真、万里、乔石、李鹏、吴邦国。

二十七、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是什么关系?

二十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公民有什么关系?

二十九、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是什么关系?

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由此决定了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的关系是: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一府两院”必须执行。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在这一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国家各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十、人大代表是如何产生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三十一、人大代表应当具备哪些素质?

人大代表的素质是指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具备的主观条件。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重要职责。代表素质的总的要求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具有较强的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能力。具体来说,人大代表应该具备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能力素质两个方面:

政治素质主要反映在:(1)具有坚定的政治原则性。人大代表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实事求是的品质。人大代表要成为人民真正的政治代言人,必须具备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秉公直言,刚正不阿的优秀品质。(3)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人大代表要站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认识到自己作为人民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光荣使者,肩负着人民的重托。要热爱人大工作,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投入代表工作,积极发挥代表作用,努力做一个热心人大工作、广大人民群众信赖的积极的人大代表,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而努力。

能力素质是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条件,主要包括:(1)阅读、表达和分析判断的能力。人大代表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各项活动,必须能审阅会议文件和各种材料,清楚地表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人大代表能力素质的基本要求之一。(2)社会活动能力。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就要联系群众,了解各方面群众的要求,倾听群众的呼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善于把群众正确的意见带到上面来。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去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服。(3)调查研究能力。人大代表要注意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只有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才能有坚实的基础。

三十二、什么是代表意识?怎样增强代表意识?

代表意识,是指人大代表对法律赋予自己职责的意识,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以及对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态度,它是人大代表社会责任感、政治参与意识、国家观念、宪法观念、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的综合反映。

三十三、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哪些职权?

三十四、上下级人大代表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三十五、选举和决定任命有哪些区别

选举和决定任命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主要方式,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的形式实现的。但它们之间又有所不同。

选举,是人大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依法推荐出来的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能否担负该项职务进行投票选择的方式。

决定任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定提请人对国家机构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提名,以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或者其他表决方式(如电子表决器)通过被提名的人选能否担任某项职务的决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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