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在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的要求,强调“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根本法”“总章程”“总依据”“集中体现”“最大的公信”“最高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肯定宪法的重要地位。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作出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018年1月19日,在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可以说,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

2018年2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是指导我们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法。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2016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014年10月20日,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

2018年2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保证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有效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18年2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将宪法的价值理念转化为保障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4年10月20日,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次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2018年2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既是宪法实施的核心力量,也是宪法实施的坚强政治保障。

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

2014年10月20日,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2018年1月19日,在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并长期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也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THE END
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本题考查法理学。A项正确,《宪法》序言部分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636132882598304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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