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当到校医院复查(或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附校医院保健科复查合格证明书(或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书),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准予复学.
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旷课40学时(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培养方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文献阅读,课堂讨论,作业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必修课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成绩合格,可获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考试无效,必修课应重修,选修课一般应重修,视培养方案规定,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
(八)雅思成绩7分以上(2年内有效),
委员及参加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2.学位论文
封面(参见附录1).
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学生证管理规定
三,学生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学院(系,所,中心)办公室或教务办公室,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提出补发申请,由学院(系,所,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教务员审查,一个月后补发,收工本费40元.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生考场规则
九,本考试规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生.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5年6月21日第57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所,中心)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同)查证,院(系,所,中心)办公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经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备案,
分则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检测信息,不良信息,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经2005年6月21日第57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2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
论文评阅,答辩程序
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论文答辩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六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七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