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优抚政策法规概述

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它是国家和社会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优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我国的民政事业中,优抚工作历史悠久,是一项重要业务工作。其主要特点是:政治性、政策性、全局性强,服务对象特殊、保障标准多样。既要面对整个群体,又要面对具体的个体。优抚工作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展,其内容不断拓展和延伸,其属性不断强化而丰富。在新时代,优抚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矛盾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

一、优抚政策法规的产生与发展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政府和人民继承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拥军优属的传统,分别制定了有关优抚工作的具体规定,优抚政策法规有了进一步发展。如晋察冀边区制定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颁布了《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等一批重要的优抚规定和决议,为壮大人民军队,保证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新中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的优抚制度的确立打下了基础。

二、优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按照法律效力的大小依次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据不完全统计,建国以来,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抚政策法规有2000多个,仍然在执行且有效的有700多个。

(一)法律法规中有关优抚工作的主要条款

1.《宪法》。根本大法,主要有两条: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2.《兵役法》。有10条,涉及军人教育、就业、安置,旅游等各项优待,军人因公牺牲、致残等各项抚恤。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第六十四条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国防法》。第七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五十九条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十三条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六十四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4.《民法总则》。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5.《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明天陈处会专门解读。

(二)优抚常用政策法规

主要有:1.国务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2.民政部颁布的《烈士安葬办法》、《烈士公祭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以及《优抚医院管理办法》;3.省人大通过的法规和省政府令:《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

但优抚工作实践中,除了应当熟悉国家有关优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外,还应掌握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结合各地日常工作中反映的问题,2007年以来,国家和省出台的部分规范性文件有以下。

1.抚恤优待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江西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赣民发【2008】15号)建立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三个层面的医疗保障体系。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9】23号)提出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基本医疗费用保障达到100%,其他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费用保障达到80%以上。

《关于加强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9】9号),对解决优抚对象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进行了规范,提出了指导意见,特别是对住房难问题,出台一些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措施。如居住农村优抚对象:房屋新建补助,1-4级残疾军人每户补助不超过3万元、其他对象不超过5000元;维修住房补助,1-4级残疾军人每户补助不超过1万元、其他对象不超过3000元。

《关于做好一至四级护理费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0】33号),首次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调整下放至市、县,由市、县于每年的7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关于为全省烈军属颁发“光荣烈属”、“光荣军属”牌匾的通知》(赣办字【2011】37号)规定今后,结合应征青年入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军队院校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国防生毕业、大学生特招入伍及批准烈士等时机颁发。

《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发【2012】3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14】10号),有两条规定容易忽视:已配发代步车的,按每辆每年480元的标准,由县发给维修费,包干使用;已安装下肢假肢但没有配皮鞋或胶鞋的、符合配矫形鞋但未配发的,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由县发给鞋袜补助费。

《关于印发江西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2014】20号)办理对象:部队服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病种范围: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

《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民发【2014】52号)要求市、县都要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强调一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62号)将六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

《关于做好高校在校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5】69号)规定:本省户籍大学生应当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符合征集条件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征兵办批准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放。在高校所在地报名应征被批准入伍的本省户籍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放。由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征兵部门批准入伍的外省户籍大学生,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发放。即“谁批准、谁发放”。《关于做好进藏兵员征集和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1995】61号)“搞好进藏兵员征集和优抚安置工作是关系到西藏边境的安全与稳定。”

《关于做好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家庭慰问金以及企业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7】110号)对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实行“八一”建军节和春节走访慰问制度。慰问金标准为每年两节共500元;对领取生活补助的企业退休参战参试(含铀矿开采)退役人员,不再执行在个人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的生活补助政策,调整为每人每月按当年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关于印发江西省优抚对象“三免四减半”医疗优待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字【2018】43号)有两点要提醒:扩大了保障范围,两个60周岁、企业退休的“两参”退役士兵也纳入;省内公立医院不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2.两参身份认定

《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根据省政府2007年17号文件制定,开展对六类参战对象和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调查摸底,主要是以下范围:在企业退休的人员;企业在编人员(包括在岗和不在岗);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回乡人员。

《关于落实部分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工作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7】16号)此文根据(民发【2007】102号)和(赣府厅字【2007】100号),主要规定有三:一是在原参战身份认定的基础上,增加六类参战对象:解放一江山岛、平叛作战、炮击金门作战、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八六”海战、崇武以东海战;二是增加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三是出台档案无参战记载的“四同”认定办法。

3.残疾等级评定

4.烈士褒扬

《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3】10号)。

《关于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赣民发【2013】20号)对新发现的散葬烈士墓(指散落在荒郊野岭、田间地头,有人或无人管理且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烈士墓),各地仍应抢救保护,保护方式主要采取“迁移、整合、修缮”的形式。

《关于启用烈士通知书、烈士证明书和换发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3】153号)。

《关于做好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通知》(厅字【2014】49号)烈士纪念日主要有四项纪念活动:举行烈士公祭活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要举行公祭烈士活动;向烈士墓敬献鲜花;开展网上纪念烈士活动;关怀慰问烈士遗属。

《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原国民党抗战老兵救助和国民党抗战牺牲人员墓地及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4】6号)规定:经甄别,确系抗日战争中对日伪军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员墓地和纪念设施,无保护管理单位的,有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进行维修改造和保护管理。

《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6】93号)严格贯彻落实中办发2014年2号文,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一律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严禁扩大范围、项目搭车。确需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须经过充分认证,由当地党委政府逐级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5.优抚事业单位

《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32号)资金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光荣院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17】9号)。优抚事业单位包括烈士纪念设施、优抚医院和光荣院。我省每年有二批资金扶持,一批是优抚事业单位中央补助资金,每年约3000万元,主要用于光荣院、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另一批是优抚事业单位省级补助资金,目前每年省财政补助金额为500万元,主要用于32个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也是按照因素法分配。

三、今后优抚政策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为军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支持部队能打胜仗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把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全力为部队排忧解难、解除官兵后顾之忧,激励高素质兵员踊跃参军、现役军人精忠报国。

2.坚持抚恤优待本质属性。立足保障国家对军人军属牺牲奉献的体恤和褒奖,体现抚恤优待高于一般社会保障的特殊性质,按照贡献与待遇一致、公民普惠待遇与抚恤优待叠加共享的原则,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提高优抚对象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4.坚持继承发展统筹推进。在坚持现行法规政策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适应国家和军队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既着眼长远发展加强统筹谋划、顶层设计,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立足解决当前突出矛盾问题。

(二)发展方向

2.确立各类抚恤优待标准参照依据。将现行的抚恤、补助、优待三类归并为抚恤和优待两大类,立足实现贡献与待遇相一致,加快建立各类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3.推进优抚保障政策城乡统筹。逐步调整基于城乡差别的现行政策规定,新出台政策要按照城乡统筹衔接的原则确定待遇及标准。

5.强化国家和社会优待力度。完善优待办法,规范不同对象的具体优待政策,适当向贡献大的对象倾斜;完善邀请优秀复退军人代表出席国家和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制度;鼓励聘请优秀复退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或联络员,大力宣传表彰优秀复退军人典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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