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可以分为“整体效力”“局部效力”“特定效力”和“区外效力”四种形式,其中“区外效力”是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最鲜明的效力特征。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并没有确立地方性法规的一般性空间效力,只是对“局部效力”和“特定效力”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对于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之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从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来看,都不能作出否定地方性法规所具有的“区外效力”的结论。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进行效力延伸,横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在其他行政区域的法律效力,纵向空间效力是指地方性法规能否约束中央层面的执法和司法审判机构。根据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理论和政策要求,在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前提下,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应当得到制度的肯定和支持。

引言

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这个非常基础性的立法学法理问题,并没有得到法学界认真的讨论,查阅中国知网文献数据库,迄今为止并没有一篇学术论文专门讨论这一问题,仅有的学术探讨是《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和适用的基本原则》《地方性法规的法的效力》,以及少数几篇探讨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的论文涉及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问题。在实践中,因缺少对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的清晰的制度界定,致使地方性法规在执法、司法中很难得到精确和有效的适用,也没有成为地方立法实践自觉加以甄别和规范的边缘事项。为此,必须从立法学的基础法理层面来深入分析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从而为地方性法规在执法、司法中的有效适用,以及全面和科学地实施地方性法规提供底层逻辑的支撑。

一、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

总之,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是一个有着具体内涵和外延的专门法学术语,具有较为确定的内涵,在法理上构成了地方性法规制度的重要一环,是应当在法理上认真加以研究并在地方立法实践中高度重视的地方立法现象。

二、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的制度构建及特征

(一)

地方性法规根据其效力等级区分为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一是省级地方性法规缺少关于空间效力的一般性原则规定。立法法第80条规定了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产生程序和方式,但没有明确省级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该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很显然,从上述规定只能判断出省级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但“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否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其他省份的执法、司法机关以及中央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就不受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拘束,这个基础性的法理问题被回避了,由此导致实践中省级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很容易被理解为“只能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效这种简单化的逻辑推论。但在立法事实上,由于立法法没有对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作出明确的限制,很多地方性法规并没有把“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的一般性原则,显示了“留有余地”的立法扩权的地方立法心态。

由此可见,从现行立法法第80条、第81条所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来看,不论是省级地方性法规,还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其空间效力缺少完整的制度设计,没有明确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的一般性原则,存在着立法效力边界不清晰的“非法治”现象。从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地方立法方面的决定权,故可推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方立法的空间效力至少应当遍及省级行政区域的“全境”。

(二)

如果说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没有明确一般原则性的立法立场和要求,与此相对照的是,立法法并没有忽视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这个基础性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2023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在两个条文中都明确了特殊性质的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

立法法第8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很显然,立法法的上述规定确立跨区域协同立法产生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虽然立法法并没有主动说明跨区域协同立法产生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但至少地方性法规是可以因为制定主体的跨区域性而具有了跨区域适用的法律效力,即便是协同立法仍然由各自协同立法机关自行立法,但由于立法内容相同和相似,一旦涉及协同立法区域对本行政区域外的协同立法机关的相同或相似立法进行执法和司法适用时,必然会默认彼此的地方性法规在实施中的适用效力。

(三)

三、“双重立法权”背景下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所具有的突出的制度功能分析

总之,享有“双重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立法机关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在现行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体制下享有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具有的空间效力模糊性所带来的立法便利,这种立法便利成为地方立法工作内在的制度推动力,也成为“双重立法权”长期并行存在的正当性依据。然而,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角度来看,“双重立法权”体制既“特”又“普”,显然对于不享有“双重立法权”的其他行政区域来说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区域公平性问题,需要在合宪性、合法性层面寻找更加有效的法理依据。

四、从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角度来界定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的制度优势

中国法的“域外适用”理论可以合理地推论出地方性法规的“区外效力”

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可以有效地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力

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可以将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扩展到所有层级的司法审判中

THE END
1.系列法律法规,截至2022年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5件,行政法材料一: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中国建设,是一场风雨无阻的征程。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截至2022年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95件,行政法规598件,地方性法规12000多件,立法工作呈现出覆盖广、数量多、节奏快等特点。材料二:(1)根据材料一,你能得出什么结论?https://www.jyeoo.com/shiti/52849e10-b515-4151-8459-b2595ca50674
2.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全国人大于1982年全面修改了宪法,截至2018年已通过四次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了200多件现行有效法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件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反映出我国( ) A . 积极推进法治建设 B . 已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C . 法治思想深入人心 https://zujuan.21cnjy.com/question/detail/50818923
3.食品安全管理培训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清代乾隆治国之道的核心是“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毛泽东在《湘江评论》创刊宣言中提出了“世界上什么问题最大?吃饭问题最大。”这些足以证明在以前我国的智慧人士就已经意识到食品问题的重要性。http://www.chinaaxkg.com/bannertop.asp?title1=2&bh=4&id=292
4.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 2010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发布实施。“意见”强调,必须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https://www.shuashuati.com/ti/780ded5fc2b9410881a23c7ee49f2921.html
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A.省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 )A.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B.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C.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D.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https://www.koolearn.com/shiti/dx-st-6487.html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分析9篇(全文)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但就每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又有一定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或者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处置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vje78rxf.html
7.三校名师:2006年司法考试测试卷一及答案b.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服从国务院,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d.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1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有关审计机关的https://www.diyifanwen.com/kaoshizhuanti/sifakaoshishitiku/0761713085930716_649.htm
8.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8种)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⑥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⑦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⑧军事法规等等. 三、法律的分类:1.按照不同的标准或角度可分为(5类法): 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9.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均有权制定的规范性【华图详解】根据宪法规定,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都可以制定自治条例,故A正确。根据宪法规定,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都可以制定单行条例,故B正确。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据《立法法》第72条,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https://v.huatu.com/gktk/1kn7q.html
10.俞祺:地方立法适用中的上位法依赖与实用性考量唯有适用法律的各个部门主要关注地方立法而忽视中央立法,我们才能说地方立法有架空中央立法之嫌。不过从较为系统的实践描述看,中国法院对地方立法的运用十分有限。例如河南省高院曾于2013年开展过地方性法规适用情况调查,结果发现,在5年的跨度中,河南省现行有效的179部地方性法规仅有约30部被法院适用过。[5]无论从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5/8039.htm
11.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18.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地方小火电 鲁政发〔1986〕125号 暂行规定》的通知 19.关于发布《山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 鲁政发〔1987〕63号 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20.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 鲁政发〔1987〕79号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law.lawtime.cn/d585142590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