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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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研究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将之纳入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中来考量。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理想图景的构建及其展开是一个过程,经历了制度化框架的设计、体系化规范的形成到具体化行动纲领的实施三个阶段。社会治理法治化所涉及的重点领域和诸多问题,与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有着高度依存性关系,包括:“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四化建设”,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能力”建设,社会全员参与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等。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上述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的学理分析、实践观察和经验总结,有利于助推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进程。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法治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社会治理法治化
一、法治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有之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举
(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提升依法治理能力
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否则就形同虚设。因此,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提升依法治理能力。法治能力包括党的依宪依法执政能力、立法机关的立法能力、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它是一个国家整体法治能力和法治文明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尺。就此而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唯有如此,才能切实有效地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各级领导干部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形成的条件下,如何提升自己的法治能力应当成为衡量他们是否适格的主要标准。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障性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保障性体系,它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也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最重要、最有力的依托和保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法治现代化,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具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的客观现实性,符合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主体需求性,也有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内在必然性。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逻辑关联和行为准则,而且指明了它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保障作用。
(四)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征程与法治现代化进程同步推进
二、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化理想图景的构建及意义
“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由“社会治理”和“法治化”两个关键词组合而成。“社会治理”这个概念作为官方话语,在党中央的重要文献中首次出现于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该《决定》在第十三部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至此,“社会治理”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被提到了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和社会基础的战略层面上。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概念解构
所谓“法治化”,可以从多视角、多维度、多层面去解释,但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理解,在国家治理层面上,法治成为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或者说,法治化表现为法治贯穿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全过程、诸领域、各环节,包括执政党在内的一切政党,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组织,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一切公民都必须自觉地遵守和服从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乃是对国家治理法治化内涵的精要表述。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制度框架的设计
(三)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的形成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制度体制建设方面,要完善党委、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在工作机制方面,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持依法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相统一的社会治安防控目标,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构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制度;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可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制度体制建设、工作机制建设、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的“四化”要求,以及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对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建设都作出了更为明细的制度性规定。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出发,着眼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明显的制度优势之一,《决定》在第九部分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这个体系是由“七大要素”有机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七大治理要素”,包含“四大治理主体要素”——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和“三大依托要素”——民主协商、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其中,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两大要素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综上所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对于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在理论、制度和实践层面进行了学理阐释、制度建构和实践深化。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初步勾勒出基本的制度性框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初步形成了体系化的制度性设计、党的十九大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建设的理想图景作出了更为明晰的制度性规定,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制度性体系已经形成。
(四)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行动指南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在加强制度规范方面,一是必须加快建立健全社会领域法律规范体系。要补齐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法律制度短板,以良法促进社会建设、保障社会善治。要建立完善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研究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健全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二是要加强社会规范建设,形成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社会规范体系。要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强化道德规范建设,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三是要加强对社会规范建设的合法性审查,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
三、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化重点领域的诸多面向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表征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社会化基础
社会治理“社会化”命题,是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在党的官方文件中正式出现,它是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四化”要求提出的,即通过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来达致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社会治理社会化这一命题,既是中国社会情势发生变化、治国理政思路转换的新选择,又是中国理论界“知识转型”的新起点。具体而言,它是指扭转“过度行政化”的社会管理方式,全面理解社会的重要性,从而引入社会力量,以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源为基础,推动社会事务多主体合作治理的过程。它既超越有限几个部门、行业的工作界面,又超越技术层面的简单逻辑,运用得当,将撬动全新的治理制度转型,推动社会治理模式的整体变迁,因而意义重大。
(三)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科技支撑
科技和法治是人类文明史演进过程中两个最伟大的发明,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杠杆。科技的发展推动了人类法治的发展,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意味着,我们在高度重视和发挥科技对社会文明、制度文明和法治文明进步作用的同时,也要发挥法治对科技发展的引领规范作用,防范和遏制科技滥用和功能异化对人类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新时代网格化社会治理的实质,是从以政府为单一管理主体、以管控为主要目标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向以党委领导、“政社民”良性互动、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多元治理模式的转变。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划小划细基本治理单元,有效实现资源下倾、权力下放、力量下沉,由“管控为主”转向“服务为主”,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主动回应和满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诉求。网格化社会治理,有助于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精细化、智能化、专业化、便捷化。
(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能力建设
社会治理法治化目标的达成,关键在于加强和提升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提高国家机构依法履职能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处理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重要任务,但这个关系到社会治理法治化成效的主体性目标的实现,却高度依赖于多元治理主体的依法治理能力的切实提升。
(五)构建社会全员参与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全员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新局面,这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动力源泉和价值依归。笔者认为,这个社会全员参与的共同体既是权利义务共同体,也是实践行动共同体,更是利益攸关共同体。
(六)“三治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及其构成要素
如前所述,在社会治理的空间结构中,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宏观结构中的基本单元和微观“细胞”,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新征程中的“最后一里路”,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重点内容和工作重心。作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是由诸多要素构成、各要素之间按照一定的组合方式和内在逻辑有机结合起来,并产生各单个要素所不具有的总体功能的有机系统,它们绝不是各种治理要素的机械组合。对此,有学者对“三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认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首先需要解决“谁来治理”“依何治理”及“如何治理”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中,“谁来治理”指向主体维度,“依何治理”指向规范维度,“如何治理”指向运行维度。
从治理主体来看,城乡基层治理主体可以分为内部型主体、外部型主体及内—外联合型主体三种类型。城乡基层治理内部型主体包括村(居、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乡村精英(新乡贤)及普通村(居)民等。内部型主体是城乡基层治理的直接参与者,也是乡村治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者。城乡基层治理外部型主体包括基层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外来企业、公益性社会组织及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等。
从治理规范来看,城乡基层治理依据的规范是多元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政策、党内法规、上级党政部门规范性文件、乡规民约、道德规范及乡村自治组织规范等。基层治理多元规范的外部整合是指将各类规范资源作为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从治理结构来看,城乡基层治理结构是按照“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整合而成的多元规范结构,它是以正式规范(国家法律、政策、党内法规等)为基础,以非正式规范(村规民约等)为补充的多元规范合作治理结构。
从实践运行维度来看,要从制定、实施和监督等环节入手系统推进,明确权责分配、整合治理力量、调整运行方式、完善运行机制,构建多方协作路径,实现基层治理规范的融合运行。要正确处理村(居)民自治与法治的关系,发挥基层治理的内生动力与外在力量的双重作用,重视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治理等关键问题。在实践路径方面,应当总结村组治理实践经验、适度推行城乡基层治理改革创新试点、吸纳本土固有治理资源、重视城乡基层社会智慧治理、发挥基层治理各类主体的积极作用等,以走向社会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