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毓莹: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同意权”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专论二·涉外法治研究
陈靓: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生成与实施逻辑
思想
代伟: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何以可能:一个方法论的追问
影像
北京大学法学院供稿/吴景键执笔:沐法燕园:芮沐的法学人生
观察
许永安: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总述评
策略
兰楠:不起诉决定书说理的反思与重构
封面图为齐白石先生所作《石门二十四景图·春坞纸鸢图》,因设计需要,略作改动,特此说明。
侯欣一,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中国共产党的法制实践始于局部掌握政权的根据地时期。根据地政权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以传统乡村为场域,克服恶劣的战时环境,法制实践从无到有,涉及现代法治的全部领域,且呈现出许多规律:指导思想上从移植到自主创建。早期以移植苏联的法律制度为主,延安时期进入自主创制阶段,强调法律制度只能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出发,且内容和形式必须是全新的。
制度上经历了从“游击式”到“正规化”再到“新型正规法制”的过程。“游击式”法制的特点是制度简单、程序简略,突出实用。“正规化”强调法律内容详尽,制度完备。“新型正规法制”则主张适当完备法律制度的目的必须是有利于党的领导,有利于满足民众的需要。功能上历经了从注重打击敌人到限制公权力,从而使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在价值上与现代法治更为接近。建设重点从强调建章立制到重视养成守法习惯。实践上经历了从主要依靠国家机关执法到党政军民学、齐抓共管的大法制建设工作格局。
上述规律的形成,或是由于认知上的变化所致,或是源自于政权建设中的经验积累,当然也包括对法制实践中一些教训进行反思的结果。
侯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研究已经有很好的研究基础,但在新时代背景下,可以更多使用“革命法治”的表述,通过重构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的研究框架,以深化认识革命法治与当代法治之间的联系。为避免革命法治研究游离于中国当代法学研究和中国共产党党史研究之外,可以尝试进行法的社会科学研究。
具体来说,就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运用历史档案与实地调查、口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从整体论的视角对革命法治进行历史社会学的研究。整体论的四重视角研究包括:结合党史研究革命法治,结合军史研究革命法治,贯通根据地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研究,通过深描各个根据地法治之间的联系在整体上呈现中国的革命法治。历史社会学进路的三个方面研究包括:行动中的革命法律、各类革命法律的历史变迁、“国共”法治的比较。
由此,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历史档案与实地调查相结合、整体论的四重视角、历史社会学进路的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的研究框架。
专论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在开篇之作《新〈公司法〉时代背景与内容解读》中聚焦此次修法的若干要点,从立法宗旨、法学原理、司法实践运行机理等角度对其进行系统的解读。
近年来对于公司监事会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应否被废除,学界争论不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蒋大兴撰文《新〈公司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的执行困境》指出,我国目前立法确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尚不完善,监督效率不及独立的监事会;为此,应当整体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配套机制,以消弭执行困境。
专论二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毅在《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一文阐明,条约日益受到立法机关审查与合宪性控制制约是缔约权的历史演进趋势。《对外关系法》规定条约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为我国条约的合宪性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条约生效前的合宪性审查符合国际条约法,但条约生效后审查需要审慎的制度设计。我国应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条约的合宪性审查,建立法律化的条约合宪性审查制度。法律可规定提请批准或加入条约的议案应同时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并就所涉合宪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并逐步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提请其决定批准的条约进行合宪性审查的适当机制。本文兼具宪法学和国际法学的交叉视野,涉及政治学、国际关系学、外交学等多个学科。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靓在《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生成与实施逻辑》一文指出,法律域外适用是一种跨国法制度,国家影响跨国事务的能力越强、越有意愿影响跨国事务,国家越可能对境外实体落实法律责任,境外实体便越可能服从秩序安排。在国家主体间,法律域外适用可以对竞争对手产生制度威慑,法治化形式也可用来向第三国释放善意以塑造更有利于己的外交格局。在市场主体间,中国的法律域外适用可以打破欧美国家制度对市场的主导地位,削弱境外实体基于境外法律制度而在交易中享有的不当优势,通过为中国企业提供本土法律救济的方式促进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
幻象与本相:法律人工智能及其他
刘庄,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摘要:
从隐喻到场域:“数字守门人”的反思与重构
肖梦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
反思理性下的程序主义补正可以消解复杂主体间的对立,将反复交涉制度化;关系视角下的平台公正理念,有助于矫正不充分的“合意”;阶梯式、高精确度的监管创新能缓解平台治理中力量与竞争不平衡的问题。
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何以可能:一个方法论的追问
代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应对科技发展提出的法律问题是当前法学界的重要议题之一。但目前国内针对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较少。这表明,传统法社会学所持有的方法论限制了法社会学的问题意识。开拓对中国的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需要进行方法论反思。通过追溯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内的方法论变迁,以及英语世界已有的科技、社会和法律研究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法社会学研究进路中的社会建构主义和制度中心主义是影响法社会学提出法律与科技问题的主要因素。
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社会—法律研究的经验,引入科学、技术与社会(STS)和行动者网络理论对法社会学加以改造,从而实现对法律与科技的社会科学研究,为法学领域的制度建构、价值争论提供事实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学科建立120周年”影像专题】
本期影像回顾了芮沐先生的人生历程,他作为中国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学科的创始人、民法大家,为中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这既是一位百岁长者对于后辈莘莘学子的殷切期许,更是一生沾沐法雨的芮沐为人治学的真实写照。
本期影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供稿,吴景键执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撰写《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总述评》。1997年刑法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刑法修正案为主的刑法修改模式,这也为其他法典化法律的修改方式提供了参考。修正案的起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机统一,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系统观念、问题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