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坚持“唯质量用稿”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终审的三审终审制。
第二条
对于疑难稿件,必要时可征求编辑部外的专门研究人员之意见,以供编委会和指导教师参考。
第三条
所有来稿,经分稿环节、审稿环节与回复环节,最终将本刊进行稿件审读后形成的审稿意见反馈给作者。
第四条
第五条
对于字数较少、选题通识性较强且论证并不复杂的简单稿件可由审稿组组员担任初审编辑。
第六条
所有来稿,均施行编委会下的主编责任制。主编、副主编对审稿意见中存在的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承担责任。
主编、副主编承担责任后,有权针对审稿意见中存在的上述错误问询、批评各审稿组组长,必要时可撤销其组长职务。审稿组组员担任初审编辑的,参照审稿组组长的权责办理。
二、分稿规则
第七条
所有来稿,由主编依据稿件选题、稿件基本内容、稿件规范性、稿件审理难度、各审稿组审稿状态与时限等要素,在收稿的5日内分发至各初审编辑。
第八条
第九条
出于对作者负责、尊重编辑劳动成果、保障审稿机制可持续性运作之考量,对于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来稿,编委会可以要求作者提供专投承诺,以此作为启动初审程序的前提:①一次性向本刊投递两篇及以上稿件;②先前曾向本刊或者其他刊物一稿多投后又中途撤稿(以确有证据为前提);③存在一稿多发行为(以知网检索情况为准)。
第十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不具备基本法学研究价值的来稿,主编、副主编有权在收稿的10日内回复作者,并终止审稿程序,不再进行初审。
前款规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指冒名或者学术不端检测复制比在30%以上的稿件;
第十一条
对于以下来稿,编委会应向指导教师、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保有向投稿者的导师、领导或所属单位予以通报的权利:①经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复制比在40%以上的;②一稿多发或者做出专投承诺后再撤稿的;③冒名投稿的。
三、初审规则
第十二条
审稿期限原则上为30日,自分稿之日起算。在初审期限内,作者投稿后又投递针对同一篇来稿的多个修改版本至本刊采编服务平台的,以首次分稿日期为准。
初审编辑应在规定的审稿时限内将审稿意见发送给复核编辑。
复核编辑由主编、副主编及审稿组长担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来稿,初审编辑在完成审读后,可给出未通过初审、修改后复审、修改后用稿、直接用稿四种审稿意见并充分说明理由。
初审编辑撰写的审稿意见应说理充分、逻辑完整而严密地指出该文值得肯定之处以及问题所在。
第十四条
复核编辑在收到初审编辑提交的审稿意见后,应与其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其倾向性意见。
除审稿意见存在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外,复核编辑无权改变初审编辑给出的未通过初审以及修改后复审这两种倾向性意见。
对于初审编辑给出修改后用稿或者直接用稿这两种倾向性意见的稿件,主编、副主编应终结初审程序并在10日内组织复审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未通过初审的稿件,初审编辑的审稿意见可以较为简洁和严谨,但须包含拒稿理由、方向性的修改意见等实质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修改后复审的稿件,由主编、副主编将作者按期完成修改的稿件反馈给原初审编辑。原初审编辑认为修改后的稿件可以通过初审的,交由主编、副主编组织复审程序。原初审编辑认为仍不能通过初审的,给出需继续修改的意见并发回至作者继续修改。作者放弃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初审编辑可给出终结审稿程序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所有最终决定录用的稿件(含一般稿件及译稿),主编、副主编必须再次进行实质审读。
第十八条
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审稿意见存在公正性缺失、知识性错误、作者原意误读等问题的,应向作者致歉并另行指定初审编辑进行再审;主编副主编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审稿意见不存在上述三类问题,应明确回复作者,坚持初审编辑未通过初审的审稿意见,终结审稿程序。
第十九条
四、复审规则
第二十条
复审程序由主编、副主编、所有初审编辑参加。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参加复审程序的编辑应当对来稿是否通过复审进行表决。绝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通过复审。相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是否通过复审由主编、副主编决定。不足相对多数的复审编辑认为来稿应予通过复审的,该文未通过复审。
编委会应当对复审情况进行记录,对各编辑不同复审意见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条
来稿通过复审后,由主编、副主编自做出复审决定的5日内向作者下发修改后用稿通知书或者用稿通告书。来稿未能通过复审,由主编、副主编自做出复审决定的5日内向作者下发拒稿通知,简要阐述拒稿理由,审稿程序终结。
复审程序一般自通过初审之日起30日内结束。对于疑难稿件,编委会讨论后认为需征求编委会外专门研究人员意见的,复审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于收到该专门人员的意见后再行做出复审决定。
五、终审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复审通过的稿件,在作者按期限修改、回复确认并提供作者信息后,如果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主编、副主编应通过终审,并在做出终审决定的7日内将用稿通知的扫描件发送给作者。
六、审稿意见使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视为知悉并接受此稿件审读与遴选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施行前尚未完成终审的稿件,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施行前已经终审的稿件,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