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胡宗金博士向大家作了主题为《正当防卫的司法异化及解决途径》的报告。近年来,多起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出现不仅引发社会公众的热议,也掀起了学界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热潮。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的1997年《刑法》扩展了保护对象的范围、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增设了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可以说,立法机关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作了十分有利于防卫人的规范设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适用难已经成为共识。刑法学界在分析正当防卫沦为僵尸条款的原因时,一般把原因简单地归结于“我国司法人员对正当防卫的各种错误观念”,但是此解释却难以回答以下追问:为什么我国司法人员长期在正当防卫问题上存在错误观念?如果的确是因为我国司法人员水平有限,那么,为什么司法没有出现倾向认定正当防卫的极端?正当防卫适用难的表象背后,是不是隐藏着超出法教义学原因?胡宗金博士试图跳出传统的研究思路,从我国具体的司法特点出发找寻正当防卫适用难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胡宗金博士在报告中提到的正当防卫异化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徒法不能以自行”,其二是法官的现实压力。他将分析视角主要放在法官以及现实司法环境上。胡宗金博士在报告中提到目前我国司法判决除了要确保准确适用法律,还要求判决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即司法判决必须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个效果”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判决优劣与否的标准。如果审理的案件经常被上诉、上访,案件判决后留下“尾巴”、未能做到“案结事了”,该法官的专业能力就会被质疑,法院内部的奖励、组织部门的提拔晋升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在正当防卫案件中,借助法院的维稳任务,被防卫方的定罪诉求成为一股强大的案外因素,对正式制度下的控辩关系形成强烈冲击。
而对于如何激活正当防卫制度,胡宗金博士认为,让正当防卫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排除法外因素对司法判决的影响,为法官敢于判决正当防卫提供客观环境。在法律层面,应该加强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为法官公正司法提供法律依据;重视民法与刑法在规定上的差异,寻找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缓冲地带。
论文报告完毕后,刘传稿老师首先对本次主题报告作出了精彩点评,他指出最近“两高”出台了一些关于正当防卫的规范文件及指导性案例反响不错,相比理论界的呼吁起到了更加直接和明显的效果,从理论上厘清了很多争议点,对司法引导及理论探讨都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刘传稿老师特别指出,论文中“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称为‘防卫不当’,以此区分刑法中的‘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与承担民事责任的防卫不当应当具有独立判断标准”的观点可能在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但在实践中也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方法来化解双方的矛盾,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且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应该是有机统一而不是对立的。最后也给出了宝贵的论文修改的建议,包括体例上的调整及指出该论文对于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需要再进一步挖掘及论证。
在刘传稿大师兄的精彩点评之后,编辑部的同仁开始发言:
第一位发言和点评编辑同样来自刑法学,开场很犀利,一开始就闻到了一点火药的味道。刑法的同行编辑提出:正当防卫的不法判断要从整体法秩序予以最终判断,如果说刑法上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民法上构成“防卫不当”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理念似乎是对法秩序统一原则的的突破,这种解释是否在体系上是一种自洽的解释或者说是在刑法教义学来看是不是有问题的解释?胡宗金博士回应道,正当防卫、防卫不当、防卫过当三者之间形成了层级关系,承担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与承担民事责任的防卫不当具有独立的判断标准,不能以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否定防卫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两位指导老师和编辑同仁们对此话题开始展开激烈的讨论,大家的议论和问题相当激烈。并对胡宗金博士该部分的完善给出具体的建议,包括刑法与民法关于正当防卫二分的依据部分、是否考虑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以及正当防卫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制度设计等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