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西蒙·迪肯[伊朗]卡梅利亚·普尔克曼尼:劳动法对生产率、就业和失业及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基于剑桥Leximetric数据库的新证据(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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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问题研究
韩世远:预约亦约:缔约协议的法解释论(27-44)
易军:合同违法无效规则中行为规范与权限规范的区分——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8条为中心(45-63)
许德风:不当得利法的体系重构——兼论合同无效、撤销后的法律效果(6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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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前沿
汪雪城:两种概括故意概念的区分与适用——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243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83-99)
戴小强: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再识别(100-116)
姜涛: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规范适用——兼论个罪从重处罚情节的功能定位(117-133)
许清:商标混淆判断要件的功能定位及考察方法(15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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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敏:“缠扰行为”刑法规制的域外实践和中国路径(16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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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
张金矜:国际投资法中的社会许可问题与中国因应(185-200)
刘云开:中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理论阐释与实现进路(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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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生产率、就业和失业及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基于剑桥Leximetric数据库的新证据
西蒙·迪肯(SimonDeakin),剑桥大学法学院教授、剑桥大学商业研究中心主任。
卡梅利亚·普尔克曼尼(KameliaPourkermani),剑桥大学商业研究中心研究员。
预约亦约:缔约协议的法解释论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预约法解释论的展开应借助比较法之考据,编织相应的义理之网。预约合同的成立要求约定订立合同的义务以及本约的可确定性。基于“交易成熟度”理论,预约所生缔约义务亦可强制履行,比较法常见的做法是以生效判决代替预约义务人的意思表示,实值我国立法或司法解释参考并相应改进。违反预约的赔偿请求权基础虽可有预约违约及本约缔约过失两种路径,但相应的选择权在请求权人,裁判者应尊重其选择。预约违约赔偿可从交易整体角度参考本约的信赖利益或履行利益,原则上由原告依证明的难易选择主张,裁判者应在原告选择基础上,参考交易成熟度酌定赔偿。越过预约成立本约属特别法,应严格掌握其适用要件,在交易存在重大隐存不合意场合,如双方未能补充合意,不宜认定本约成立。
关键词:预约合同本约缔约协议缔约义务
合同违法无效规则中行为规范与权限规范的区分——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8条为中心
易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中“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广泛,在文义上至少可以涵盖宪法规定、公法规定、社会法规定和私法强制性规定等。从目的解释而言,其范围应予限缩。《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8条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行为规范”与“权限规范”,并将“权限规范”排除在该第153条第1款“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我国长期以来就该款“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存在包括或不包括权限规范两种不同观点;司法实务中,则存在着较普遍地混淆行为规范与权限规范的做法。近年来该“强制性规定”不包括权限规范的共识渐趋形成。区分行为规范与权限规范深具必要性,二者在内涵、行为人自治程度、实践理念、有无“真正的违反”、规范违反的后果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这一区隔具有符合立法理性要求、助益维护私人自治、纯粹化合同违法无效规则的规范功能等重要价值。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行为规范权限规范私人自治
不当得利法的体系重构
——兼论合同无效、撤销后的法律效果
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对我国有重大影响的德国不当得利法并非完全总结于交易实践,而是法典化过程中人为创设的产物,是不同类型返还义务的集合而不具有体系性、整体性。从构成要件来看,“给付”概念内涵模糊,不能妥当处理多人关系不当得利,也不足以支撑起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区分。能够支撑起不当得利法独立性的,主要是不当得利法有关返还内容的规定及影响返还内容的得利丧失抗辩、强迫得利等制度。在解构传统不当得利法的基础上,应适应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和实践需要,重构不当得利制度:将合同失败时给付不当得利制度理解为合同法的从属性规则,在确定返还义务的构成与范围时对自愿达成的合意予以关照;以给付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制度替代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求偿不当得利;独立对待多人关系不当得利并斟酌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权衡判断;忽略“所有人—占有人”规则,或认为其与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竞合,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
关键词:不当得利得利丧失物权性不当得利返还多人关系不当得利所有人—占有人规则
两种概括故意概念的区分与适用——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243号指导案例为切入点
汪雪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刑法中有两种不同内涵的概括故意易被混淆:一种是作为不确定故意类型的概括故意,另一种是作为连续犯主观要件的概括故意。前者指对危害结果如何发生的概括认识,是“一行为”对应的“一故意”形态,适用于主观罪过领域,用来解决犯罪故意的成立范围问题,如涉及数罪则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后者指对危害行为连续内容的概括认识,是“数行为”对应的“数故意”形态,适用于罪数领域,用来解决连续犯的成立范围问题,在罪数认定上按照处断的一罪处理。具体适用时,不确定概括故意可重点解决法定性质、罪量程度的认识不明问题,并以“知道可能性”标准划定归责界限;连续犯概括故意可用于解决网络连续犯罪问题,并对实践中按一罪处断并累计罪量的做法给予理论支撑。当行为人对危害行为连续内容及(每次行为对应的)危害结果如何发生处于双重概括认识状态时,可以重叠适用两种概括故意解决刑事归责问题。
关键词:不确定故意概括故意连续犯明知
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再识别
戴小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环境犯罪保护法益是生态法益的观点,在我国已成为主流学说。这一观点虽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在我国不应得到支持,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进行再识别。在教义学体系内,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识别应以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应确保法益具备现实实在性和明确性,并与实证宪法的价值秩序相联结。在教义学体系外,则应考察所识别的法益与公共政策的契合度。环境犯罪保护法益呈现出差序结构,其阻挡层法益为国家环境资源保护制度,背后层法益为公共安全和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该法益既符合上述教义学标准,又比生态法益更契合我国当下的公共政策,即更能充分挖掘其他法律的环境治理潜能,推动生态环境多元共治,还能有效缓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
关键词:环境犯罪生态法益公共安全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公共政策
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规范适用——兼论个罪从重处罚情节的功能定位
姜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罪增加了七种从重处罚情节,以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如果将七种从重处罚情节理解为量刑情节,会造成《贪贿案件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十二)》之间的司法适用冲突。刑法总则中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内选择较重刑罚或较长刑期,而刑法分则中的个罪从重处罚情节,不仅是确定个罪之犯罪构成的补充性标准,而且是确定个罪的法定刑幅度后选择较重刑罚或较长刑期的依据,两者不能等同视之。在定罪层面,在基本型犯罪构成不充足的情况下,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作为补充型构成要件;在基本型犯罪构成充足的情况下,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作为加重型构成要件。在量刑层面,在基本型犯罪构成或加重型犯罪构成充足的情况下,从重处罚情节属于量刑规则。立足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重处罚情节在同一案件中不能既作为构成要件,又作为量刑规则。
关键词: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定罪情节犯罪构成重复评价原则
查云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继续确认判决确认利益
商标混淆判断要件的功能定位及考察方法
许清,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缠扰行为”刑法规制的域外实践和中国路径
姜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缠扰行为公民安宁权犯罪化亲告罪
国际投资法中的社会许可问题与中国因应
张金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协定社会许可社区关系争端预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