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不服撤销复议决定之判决,上诉请求被驳回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与赵先生等行政复议上诉案
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赵**与周村区水务局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书》,租赁土地**平方米并建房使用。
2017年3月8日,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发来《关于对****段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通知》(下称《拆除通知》)称,决定对****段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拆除,并将于3月11日(星期六)起实施断电等强制措施,并进行围挡,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将对范围内的房屋集中拆除。
3月11日,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实施断电,3月12日有人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15日,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违法将赵**租赁土地所建的房屋拆除。后周村区政府以周政复【2017】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做出的《拆除通知》。
赵**因租赁土地上的房屋被违法拆除,于2017年5月15日向周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7月13日,周村区人民政府做出周政复【2017】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赵**的行政复议申请。
赵**不服周村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周政复【2017】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确认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与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违法。
2017年10月20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做出判决:一、撤销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13日做出的周政复【2017】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告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周村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代理意见:
关于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与赵**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之
代理意见
蒋法官及合议庭诸法官阁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赵**先生之委托,指派本事务所杨应军律师代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与赵**行政赔偿上诉一案【(2018)鲁行终90号】。根据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上诉人周村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诉请依法应予驳回:
一、上诉人认为其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不属强拆,系被上诉人同意拆除,这与事实不符且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
上诉人认为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但是否为违章建筑需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
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以及拆除行为是否对被上诉人造成损害,即认为其不予受理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合法。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法》、《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是很宽松的。本案中,被上诉向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上诉人应依法受理。
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对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处理,造成司法程序空转。
本案是因上诉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而引起,属于程序性问题,人民法院可责令上诉人重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也不能代其对未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体处理,否则即是以审判权代替行政权。实际上,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未依法受理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正是上诉人造成了各方的诉累与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之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之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杨应军律师
二审判决:
2018年6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杨应军律师,2002年执业,执业证号:11101200210884498。
杨律师在土地、拆迁、行政诉讼领域已执业十六年,擅长于高端行政案件解决方案的设计与实操。入选《中国法律年鉴》“2017年度行政法与拆迁律师”。
杨律师痴迷传统文化,爱好古典诗词、书法(尤喜草书)。
业务著作:
杨律师办理企业土地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及企业拆迁案件的经验丰富,并出版多部业务著作:
一、《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流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本书全面阐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程序,从房屋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角度,对房屋征收程序中的各方注意要点进行了重点提示,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书籍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
二、《民告官必备法律知识139问》(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本书是行政诉讼律师较早的行政诉讼实务著作,全面讲解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知识和实务操作要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三、《拆迁与征地维权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本书是实务界早期将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一起研究的书籍,对被拆户、被征收户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目前,杨律师应法律出版社稿约正撰写《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战策略》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