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击毙老虎到乱穿马路: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是“助纣为虐”吗?

在支持者看来,正是法律对于这些“弱势群体”即使违法也采取保护措施,才导致这些人有恃无恐,频繁打破规则,最终酿成悲剧。

跳脱这起个案之外看待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真如这一观点这样“缺乏基本常识”吗?

法律上“有钱=强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自修订之日就备受争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一些专业人士告诉记者:“从这一法条来看,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由强至弱分别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制定之初,这一法条就曾被广泛传播为“保护弱势群体”,有人还进一步解读:“开车的人通常经济条件比较好,因此是‘强势群体’,骑车的人和行人一般经济条件比较差,因此是弱势群体。交通法以此为据保护‘弱势群体’,因此让机动车一方在赔偿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这完全是对法律的误读误传。”一些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以经济条件区分法律上的“强势”“弱势”违背了基本法理,在现实中也完全说不通:“谁说开车的一定比走路的有钱?如果法律是这样制定的,未免太低估立法者的水平。”

据介绍,交通法上的“强势”“弱势”是根据同处道路上时谁更易受到生命伤害来区别的: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与非机动车和行人比,其物理特性明显强大——“通俗来说,‘肉’跟‘铁’比,‘肉’当然更容易受到伤害。”

“生命权和路权相冲突时,生命权具有优先性。在立法上,涉及生命权的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在专业人士看来,立法上之所以给予了行人、非机动车“不平等”的权力,就是为了无论何种情况下,首先保障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即使他是违法者。这样的“不平等”,恰恰是基于个体差异而追求的公平。

“不平等”法律会否纵容违法?

“试想,如果一名行人绿灯时走上人行道,忽然跌了一跤导致行动迟缓,这时马路已经变成红灯,如果他被正常驶来的撞倒,那么机动车该不该承担责任?”有专业人士提出这样的“极端个案”来佐证保护行人、非机动车安全的重要性:“之所以给机动车一方更重的责任,旨在让机动车一方更加尽到注意义务,以增加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

“法律本身就是社会行为的调节器。”据了解,以美国处理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为例,各州处理办法差别很大,与当地交通实际情况密不可分。在洛杉矶,驾驶员必须充分尊重行人的路权,发生事故后即使因为行人违法,驾驶员也要负责——因为当地道路发达,不多的行人需要“重点保护”;而在纽约,如果驾驶员证明自己正常行驶并采取了紧急措施,往往可以免予责任——因为当地道路拥挤,人口密集,道路交通容易瘫痪。

在一些驾驶员看来,正是法律上的“偏颇”造成非机动车、行人违法成本低下,引发违法频频。不过记者走访发现,那些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人、非机动车事实上并没有考虑交通事故带来的成本:“没人会因为机动车要负担10%的责任就乐意让车撞。”在不少市民看来,行人、非机动车违法频繁与处罚相对较低有关。一些专业人士表示:“‘过罚相当’是法律的原则之一,目前行人、非机动车违法的处罚的确较轻,但如果以生命为代价,那未免过于沉重,适当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生命安全是合理的。但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应适当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违法的处罚力度。”

一些市民也表示,目前行人、非机动车违法成本低,与执法不够到位有关:“相对机动车有车牌、驾驶证作为抓手来说,管理部门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执法缺乏有效的办法,这才是导致行人、非机动车违法没有根本改善的原因。”

法律也保护“违法者”?

“法律应该是保护守法者的”,而不是保护所谓弱势群体的,这是基本的常识。”——这一观点在专业人士看来,“每一句拆开都是对的,但又都是不完整的。”

“法律当然应该保护守法者,但即使是违法者,他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些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法律并非“江湖规矩”,不能“有怨报怨有仇报仇”:“比如有行人闯红灯,驾驶员能否加速直接撞上去?比如小偷被当场抓获,被窃者能不能直接殴打对方?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他们的人身安全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从来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提过‘保护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只是公众在理解法律时提出的概念。”一些专业人士告诉记者,部分法律的确有明确保护的“特殊群体”,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在这一法律管辖领域内的“弱势群体”,比如《未成年保护法》保护的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保护法》明确60周岁以上为老年人:“法律中的‘特殊群体’有明确清晰的界限,不存在一个概念模糊而通用的‘弱势群体’。”这也意味着,公众理解的“弱势群体”,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不断变化着的。

法律究竟该保护谁?在业内人士看来,答案是明确的:“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也包括违法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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