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向)高级课程班招生简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现有12个研究室和11个研究中心,11个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的法学一级学科,下设10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和11个硕士学位授予点以及1个法律硕士学位授予点,2份国家级法学期刊。目前法学所有终身研究员(教授)1名,学部委员3名,荣誉学部委员10名,研究员29名,副研究员32名;博士生导师30名,硕士生导师42名。自1995年以来,法学研究所的著名专家先后8次担任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主讲人,6次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主讲人,1次全国政协常委会法制讲座主讲人,荣获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并有多位专家被授予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法学研究所还应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和邀请,多次参与立法、司法工作和国家级人权对话和交流活动。

一、培养目标

二、项目特色

●阵容强大的师资队伍——由我校资深教授、博导授课,聘请校内外著名高级律师、法学专家做专题讲座;采用案例教学方式;

●独具特色的课程结构——课程设计以研究生院法学专业博士生课程方案为本源,在确保科学性与学术性的基础上,突出实用性、新颖性与前沿性。以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已有知识结构。

●内容丰富的学习安排——除课堂授课外,还将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安排指导教师对学员进行一对一的指导,为学员提供参加课题研究或学术活动的机会。

三、研究方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四、课程设置

五、师资力量

【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和国际法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2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研究领域主要为经济法、民商法,重点从事经济法基础理论、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物权法的研究。2015年被聘为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获得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津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公安部特邀监督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才引进评审委员会委员,欧洲联盟法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国家建设部法律顾问、以及澳门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开大学、湖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从1995年国家物权法立法工作开始到物权法颁布,一直受邀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典以及物权法的立法专家。

【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重点学科负责人、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崔勤之】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主攻公司法。参加过《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实践》、《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公司法研究》及《中国商法理论与实践》等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中国社会科学院院级项目;与他人合作承担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委批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研究》项目;参加撰写著作二十多本,发表论文六十余篇;参加《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经营合作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有控股公司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的拟定或修改工作。

【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富布莱特学者、当代法学名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研究领域为竞争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主要学术兼职有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咨询专家。2002年和2005年为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过反垄断法制讲座,美国Antitrust&CompetitionPolicyBlog网站评为反托拉斯法律与经济全球最具影响的16位女教授之一(bestofthebest)。

【李明德】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刘仁文】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后(北京大学)。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学科“刑法学”负责人,法学所国际法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谢鸿飞】男,1973年12月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院);1995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涉台法律事务研究会副会长等。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比较法、法社会学。

【薛宁兰】女,1988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获民法学硕士学位。研究领域:婚姻家庭法、妇女法,出版专著2部、主编8部,发表论文50余篇,撰写研究报告10余篇。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妇女/性别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妇女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所客座研究妇女人权法,到芬兰、丹麦、瑞典、瑞士、美国、法国泰国、韩国等地进行学术访问。2010年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称号。

【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中共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副主编、编辑部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年刊》副主编。

2016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17年1月获聘外交部第二届国际法咨询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常务理事。

【席月民】男,1969年4月生,河南省灵宝市人,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兼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副主任和法硕办主任。先后担任2012年创新工程“改善和保障民生的民事权利机制研究”项目执行研究员和2013年创新工程“市场经济法治问题研究”项目首席研究员,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为创新工程基础研究学者,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财税金融法和国有资产法。

【谢增毅】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研外事处处长;兼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特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法、经济法,重点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熊秋红】女,湖北天门人,198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1996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6年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检察学会检察理论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东方公益律师事务所理事、《法学研究》编辑。

2000年5月-11月,曾在挪威人权研究所做访问学者;2005年4月-6月,曾在德国马普外国刑法及国际刑法研究所从事中欧合作项目研究;2006年9月-12月,曾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

【周汉华】作为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务院法制办《行政许可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行政许可法》起草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接受原国务院信息办委托,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接受国家发改委委托,起草《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条例(专家建议稿)》;接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委托,起草《国家信息网络专项立法规划2014-2020(建议)》;接受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起草《能源法(送审稿)》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接受科技部火炬中心委托,起草《国家高新区条例(专家建议稿)》;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食品安全法》、《国家赔偿法》、《药品管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强制法》、《电信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的立法咨询工作。

【邹海林】法学(民法)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63年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祖籍四川省三台县。198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

六、招生对象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

3、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

七、报名流程

1、申请学员填写高级课程班报名登记表。

2、提交个人资料,包括单位工作证明、学习证明、身份证明、职称证书、科研成果。

3、资格审核。

4、缴纳费用。

5、办理注册手续,建立学籍并入学。

八、学习费用

报名费:800元,学费:140000元(两年)。(注册学籍后,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视为自动退学,不退学费。)

THE END
1.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主要体系的构成从1973年至今,中国已经制定了为数众多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件,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和任务各不相同,其制定机关以及法律效力也不尽一致。从整体看,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比较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它是由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其它以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环境污染https://edu.iask.sina.com.cn/jy/2uLrUJ407nJ.html
2.全国2019年10月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及答案5.下列将自然生态环境作为唯一价值进行保护的法律类型是(B) A.自然资源法律 B.自然保护法律 C.污染防治法律 D.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6.下列主要关注废弃物跨境转移的条约是(D) A.《鹿特丹公约》 B.《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C.《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https://www.exam100.net/html/2021/fxl_1221/33078.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https://baike.sogou.com/v4997747.htm
4.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及完善建议分析(精选8篇)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及执行过程中存 在的问题分析 姓名:范鹏程 班级:海洋本091班 学号:0911403110 摘要:《环境保护法》颁布至今, 已经二十多年了, 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也曾经解决了一https://www.360wenmi.com/f/filef4bk9k0b.html
5.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 )工作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下面不是引起玻璃体混浊的病因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下列中不属于环境卫生“四定”制度的选项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关于https://www.shuashuati.com/ti/15a27eb06372480a99f7d6c06d3e60c4.html?fm=bda4227e81935c7022614997bb2d1e85d4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环https://code.fabao365.com/law_16062_1.html
7.我国目前主要环境问题及其解决对策8篇(全文)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 展。 3、健全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 环https://www.99xueshu.com/w/fileaen5fk7y.html
8.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法律,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它确立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为了实施该法,国务院陆续颁布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379
9.中国海洋环境法治四十年:发展历程实践困境与法律完善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海洋生态及环境问题就已显现,为大力保护海洋环境与海洋生态,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提上日程。改革开放至今四十年来,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治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绩,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渐发展完善,不断维护着我国的海洋环境及生态发展。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在改革开放四十年间大致经历了以http://aoc.ouc.edu.cn/2019/0725/c9824a254235/pagem.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