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李某,男,19岁,学生。2000年3月17日晚7时许,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路遇一大粪坑,臭气熏天。李某欲与王某开玩笑,声称要把王某甩到粪坑里,王某说:“你不敢!”李某随即走近粪坑边,在躬身做甩人动作吓唬王某时,因站立不稳,同王某一同掉入2米深的粪坑。当即被人发觉呼救,人们闻讯赶来救起李某和儿童王某,但王某因窒息而死亡。问题补充:
谢谢按照我的问题回答
最佳答案
主观过错是疏忽大意导致的
分析:李某19岁,已经成年,对粪坑的危险性,深度,以及王某的实际年龄有清醒的认识,此为能够预见危险性的存在,但是因为意外,站立不稳,导致王某死亡,因此属于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李某是预见到行为的危险性,自信能够避免跌入粪坑而导致过于自信的过失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躬身做甩人动作吓唬王某。
李某是有目的的靠近粪坑导致悲剧发生
肖某因其丈夫长期患病,久治不愈造成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便由嫌弃进而产生杀夫的恶念。某日晨,肖煮了两碗面条,在其中分量较少又没有鸡蛋的一碗内投下毒鼠强,放在灶台上,并向儿子说“
锅里放有鸡蛋的面条是给你吃的,灶台上的那一碗是给你爸爸吃的,千万别弄错了。”说完后,便外出挑水去了。当肖返回家时,其子已中毒身亡。
请问:在本案中,对肖某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如何确定?
肖某对于其子误食有毒的面条而死亡,在主观上应属于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是因为,(1)肖某对于自己在面条中投毒的行为可能会毒死其子是已经预见到了,因此,她才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防范。(2)肖某虽然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毒死其子,但她却轻信能够避免,认为其子不会误食有毒的面条。这表现为她一方面口头告诉了其子该吃哪一碗,不该吃哪一碗;另一方面将二碗面条也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以防其子端错了。(3)当其子中毒死亡这一结果发生后,肖心里十分难受,这也说明其子的死亡是违背肖意愿的,肖对其子可能被毒死并不是采取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态度,只是由于过高地估计了自己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致造成其子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
1.被告人赵子庆,男,57岁,农民。被告人赵子庆系经营花卉的专业户,从1997年春季开始,赵多次发现有人晚上翻墙入院偷花,虽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仍不断发生花木被盗的事。赵为了抓住偷花人,于同年7月在院内沿围墙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网。他怕电死人,即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片铜片,以为只接一根火线不会死人,并在铁丝网通电后用手背试过一次。以后,每天晚上他都会给电网通上220伏的交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