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为什么解冻这么难邵律师经常说《U商眼中『看得见』的交易,永远只是冰山一角》。那我们就从一个案例讲,先看看冰山之上的部分(真实案例,为保护隐私,对行业和金额等稍作改写,其余皆为真实)。
今天脚本之家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买卖虚拟货币收到赃款,责任谁来承担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但老王也好奇,对方一看就是个币圈小白,为什么有那么大的买U的需求就问她买那么多的U是做什么并好心提醒她不要被骗了。但小玉说,自己和几个朋友合伙搞投资的,虽然自己可能不太懂,但朋友们都比她懂,让老王不用担心,并且表示,自己每次付给老王的钱都是自己的工资收入,并且给老王拉了自己的工资流水。
双方在三个月内交易了十来笔订单,老王收到的卖U款有60万。某日,老王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通过银行,老王联系到了冻结机关,才知道居然是这个小玉报的案。老王联系小玉,但对方始终不回复任何消息。
公安告诉老王,被害人小玉报案称自己被诈骗了,起因是小玉在网上认识了一个人,对方和小玉熟络了之后,说有一个虚拟货币的理财项目,还给小玉晒了收益。小玉信以为真,就说自己也想试试,对方就让小玉自己到交易所去买U,买到了转给他,他帮小玉操作投资。小玉就自己下载了某交易所App,联系到了老王。小玉将买到的U先少量给了对方,刚开始确实有不错的收益,于是小玉就加大了投资。没想到三个月后,对方将小玉拉黑了。
公安告知老王,被害人小玉称,你和网上骗她投资虚拟币项目的人是结伙作案,骗走了她60万,是事实吗
老王拿出了手机向民警提交了他和小玉的所有聊天记录,办案的民警也很认真负责,审阅了所有双方沟通记录,以及对小玉也做了多轮询问笔录,小玉自认,网上骗她的人让她自己到交易所找U商,所以是她自己联系到的老王。
老王想着,既然自己是清白的,那解卡应该没问题了吧没成想,承办不仅没给他解卡,反而把他名下所有的银行卡都给冻结了!这下,何止是基本的日常生活,老王的皮草生意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客户打入老王公司账户的货款,因为与这张卡有过交易,也受到了牵连。
为什么会陷入这种令人无奈的僵局因为每人有每人的视角。
1、被害人视角
2、出U的卖家视角
TA被骗了,和我有什么关系警察为什么不去抓真正的诈骗犯
3、公安视角
通过资金交易链条,可以排除张三的涉案嫌疑。但上游诈骗犯抓不到,被害人又一直闹着要公安抓人,要挽回损失,甚至不停的投诉上访,说我们不作为。我们尝试了做居间协调的工作,和被害人解释,张三不是骗你钱的人,人家愿意补偿你,你不能要求那么高,结果被害人居然说我们和张三是一伙儿的!被害人的情绪目前比较激动,双方又协商不下来一个补偿金额,我们现在如果把张三的卡解冻了,那岂不是被害人闹的更凶我们工作办案也是有考核的……但确实张三没有作案嫌疑,我们也没权利直接划扣张三账上的钱,那就账户都冻着吧,可能这样张三会主动和被害人和解呢
邵律师接触的不少因买卖虚拟货币被冻结的案件,当事人因为卖了一笔U,导致名下银行卡全部被冻结,这种情况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但是不是存在即合理呢当然不是。
1、关于“买卖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当很多卡主和承办沟通说自己买卖U的行为不违法时,很多承办警官会回应:是的,我们也知道,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但它也不受法律保护呀。
但对于被冻卡、甚至因买卖虚拟货币被定帮信、掩隐的收款方(卖家)来说,他们不仅仅是损失了虚拟货币,并且还要退给所谓的被害人的损失,他们的损失范围,已经超过了“风险自担”的范畴。这显然不公平。被害人是受害者,卖家也是受害者。
2、关于冻结名下所有银行卡
正如前文中提到的真实案例,尽管现有证据已经排除了张三的涉案嫌疑,但为了应对来自被害人的压力,办案人员竟把张三所有的银行卡都冻结了,希望以此方法来倒逼张三主动与被害人和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也有些办案单位,虽然态度上是:不补偿被害人损失,就不解卡,但愿意为卡主出具情况说明,排除卡主的涉案嫌疑,以便卡主向银行申请解冻。虽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带来了便利,使其名下其他银行卡也能正常使用,但对于卡主来说,他的核心诉求必然还是不退钱。当然,我们办理的不少案件中,公安机关最终对卡主无责解冻的也是有的,但比较少。
根据法律规定,在电信诈骗案件当中,公安机关确实是有划扣资金返还给被害人的权利,但也有前提——收款账户必须是不法分子所控制的。正常卖U的卡主,显然没有与不法分子共谋的合意,其收款账户,也显然不是不法分子所控制的银行账户。因此,公安机关无权划扣此类交易的收款方账户——这也是很多被冻卡的卡主与公安机关沟通,虽然僵持多年,但卡内账户余额也没有被划扣的原因。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查清被害人资金流向,及时通知被害人,并作出资金返还决定,实施返还。
3、关于收款方善意取得的认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邵律师最近办理的某个虚拟货币交易冻卡案件,和承办人员沟通时,TA对“国内个人之间买卖虚拟货币不违法”的理解是:个人买卖指的是只能是通过钱包的交易形式。如果通过交易所,那就不是CtoC了,所以在交易所中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只要收到了涉诈资金就要全额退给被害人。——此类观点,也很直接的说明了,为什么虚拟币解冻卡时常受阻各地承办对虚拟币交易的理解,差异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