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分析论文

我国古代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商鞅、韩非、李斯等。“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他们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谓“以法治国”[1]P147、“垂法而治”[2]P163。法家的思想影响了我国古代整个封建社会,我国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是从法家开始的。自秦汉开始的封建统治者都在统治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法家的主张,实行过一定程度的”法治”。然而,无论是从法治的主体、客体还是从其内涵、目的等方面来比较,法家的“法治”与我国现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一、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

1、法家的“明法论”思想。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务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商鞅认为法令的对象是愚蠢的民众,如果太“微妙”,连聪明智慧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让民众实行呢因此他说:“圣人为法,必使明白易知。”[2]P423韩非也提出了“三易”:“易见”即容易使人看见;“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和遵守。作到了“三易”,就能确立起君主的信用,发挥出政令的效用,使法令得到贯彻。[3]P70法家还主张“以法为教”,官吏和人民都必须学习法律。尤其是向主管法令的官吏学习法律,由司法官员宣讲、解释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这种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的思想,有助于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意义。

2、法家的“因时立法”的思想。他们认为,历史在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在向前发展,时代变革,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制和统治方法也应作相应的改变。商鞅提出:“上世”可以靠“亲亲”,“中世”便只能靠“仁义”;而到了“下世”,“亲亲”与“仁义”都已行不通了;“今世”更不能沿用这些旧的方法。其结论是“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须“当时而立法”[2]P143。在立法原则上法家也提出了“循天道、随时变、量可能”。指立法要符合自然规律,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考虑实行的客观可能性。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3]P165;“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3]P165;“随时而变,因俗而动”[1]P148等等。这些思想在今天也是有进步意义的。现代法治虽然提倡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但遵循客观规律、社会现实,不断地修订现有的法律也是无可争议的。

二、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消极因素

1、法家的“君主至上”思想。法家都是把法律当作最高统治者个人统治的工具,他们认为法能保障和加强君主至尊地位与专制权力。首先,法家认为立法大权必须全部收归君主。“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3]P17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独一无二的权力。

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乃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所倡导,他认为君主为了达到自己的统治目的,是可以充分利用这三要素的。“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三者之中,法令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韩非明确地指出:“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3]P131、“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3]P135、“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3]P137他还强调推行法术必须占有权势地位。可见他还是对君主重权势与术,而对臣民则强调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此来实现君主集权的专制政体。法律是君主的统治工具,君主本人不必被自己制定的法律所累。古代法家倡导的“法治”是“君主专制”。而我们现代法治却是民主的,把法当作权力控制的手段、途径。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法律高于权力,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法律对权力的控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三、法家法治思想中既积极又消极的因素

1、法家的单纯“法治”的思想。“法治”是针对儒家的“礼治”、“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针锋相对,主张“以力服人”,“法治”是最有效的方法。现代法治却认为“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两者并不矛盾,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和根本,它从正面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才是正确的、合乎天理和人道的,只有这样做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和尊敬;如果相反去做,就会受到人们的鄙夷。而法制是推行道德的约束和保障,它从反面制恶制暴,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如果做了,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应该说道德规范是指导人民行为的根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的社会行为基本准则,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德治”和“法治”是一个事物的正反两个方面,单独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是要顾此失彼的。当然,法家的“法治”思想符合封建制确立时期的时代要求,与儒家的“礼治”相比更为积极进取。

2、法家的“治吏”思想。法家也把治吏放到相当重要的位置,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3]P113的观点。还提出“刑无等级”这一在执法和适用法律上治吏的思想。商鞅提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2]P280韩非强调“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避尊贵,不就卑贱。”[3]P42只有君主依法治吏,才能“禁奸臣”。法家的治吏思想在规范权力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上与现代法治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两者的目的都在防止权力的懈怠与权力的滥用。法家的治吏思想对于倡行法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家的治吏也有它消极的一面,它不是现代法治意义中的权力控制。两者的主体是不同的,法家的治吏的主体是皇帝,而法治中的权力控制的主体是人民。两者的对象是不同的,法家治吏的“吏”是不包括最高权力拥有者——皇帝的,而法治中的权力控制所要控制的是除人民及其终极权力之外的一切权力与权力拥有者。

3、法家的“民本”思想。“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是法家“法治”的理论基础。法家认为,法不是天造地设的神物,而是人性民情的反映。韩非指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3]P149“因民情”是指法律的制定要以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基础。商鞅说:“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2]P175表面看来,人性理论和强调立法上因民情、重民、利民的这种民本思想考虑的是人民的需要与愿望。这种传统的民本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很有影响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民主起到引入的作用。而且,民本思想绝对比单纯的专制思想要进步得多。但是,这种思想实际上是要将法律变成操纵人民切身利益的手段,为统治者所用,不同于现代法治中的民主思想,而且“民本思想”毕竟是“君权思想”之下的产物,它骨子里包含的并不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如果将民本理解为民主,那么民本就会成为民主的障碍,从而影响法治。因此,必须理性地对待这种民本思想。现代法治的民主思想是指必须运用法律从社会层面上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力与民主权利,实现社会普遍的民主。法律保护人民民主权力与民主权利的民主才是完善的。

总之,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家的“法治”是为了“治民”、“治吏”,即“法治”的主体是皇帝,客体是民众和官吏;“法治”的内涵在于以严刑峻法来威慑百姓,实行法治的目的是要“定分止争”,使老百姓服服贴贴地屈从于专制统治。而现代法治主体是全体人民,客体是各项国家事务和各种社会生活。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法律有至上的权威;国家的权力依法行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受到保护等等。对法家的法治传统思想,一方面要看到积极的一面,即它的很多学说有助于中国现代法治的启动;另一方面要批评它消极的一面,警惕它给我们现代法治建设带来障碍。

参考文献:

[1](唐)房玄龄注.管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2](秦)商鞅.商君书[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

[3](战国)韩非.韩非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4]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THE END
1.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拓展宪法研究视角(学术随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形塑着我国宪法的价值谱系、规范结构和制度形态,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律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二者深度交融、良性互动,不仅为深刻认识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独特的宪法视角,也https://www.ahsjxy.edu.cn/info/2862/226482.htm
2.瞭望·第一学习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当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加需要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中华法系独树一帜 https://mw.nmg.gov.cn/zt/mzfz/zxbd_12229/202411/t20241105_2602609.html
3.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是不断吸收世界先进法律思想并与之相结合的过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其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蓬勃发展是其法理依据https://www.360wenmi.com/f/elgiefjls5lf.html
4.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最全范文8篇)2021.docx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最全范文8篇) 2021.docx, 法学专业也是我国的教学发展中一个很重要的课程, 而作为基础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国法律思想史在其中也着很大的意义。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传承, 也要求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吸收, 传承历史法律思想的遗产, 同时也要跟上时代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613/6203215115003200.shtm
5.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资料目录索引(1949—1980)1、中国法律变迁史略与新法学观 杨绍萱 新建设 1950 6 2、王安石新法的渊源 漆侠 历史教学 1951 4 3、墨子的阶级立场与中心思想 张岱年 光明日报 1954.3.24 4、韩非的思想 汪毅 同上 1954.5.5 5、韩非的社会政治思想的几个问题 任继愈 文史哲 1955 4 http://iolaw.cssn.cn/jdfls/200406/t20040601_4590814.shtml
6.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 2016年 收藏 | 论文排版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 肖志珂 开通知网号 【摘要】: 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的大变迁时代,这种变迁是全面、彻底、深刻和复杂的,以至于我们可以说它正在经历一次巨大的文明转型。法律变迁也始终伴随其中。在社会激荡和法律制度纷繁复杂的变动背后沉淀的是思想与文化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276-1016907302.htm
7.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7. 《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来源http://bbs./archiver/tid-631789.html,访问日期2009年2月20日 8.于逸江,《夏、商、周三代神权法的嬗变》,【J】求是学刊,1997,01 9. 李煜东,《论西方中世纪神权专职统治的必然性》,【J】,新浪博文,2009,0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518/07/61858_211801530.shtml
8.中国法制史论文8篇(全文)中国古代法制史关于“礼与法”的关系及其在政治实践中的实际运用,对于今天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己https://www.99xueshu.com/w/filelnh25m0i.html
9.《论语》研究论著(欢迎补充)《论语》及孔子研究偶见书目 http://www.readfree.net/bbs/read-htm-tid-4585757.html 《论语》相关古籍 http://www.gujibook.com/search.asp 论语与做人 袁定安 著 上海 : 世界书局 1940年 324页;32开 通过分析《论语》的思想内容,以及书中记载的孔子及其弟子们的言行,指出应该如何做人和怎样才能有所成就。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7268220
10.邓树明对180篇文章观察传播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社有限公司社会社9787504389299 新媒体概论 10北京新媒体传播专业信息与传播理论教材教程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 宫承波 新版 第十版 新闻学传媒传播学 ¥33.33月销0 1910年间 国家与家庭 信息与传播理论社科 商务印书馆 1720 王路曼 图书籍 著 银行 中国内陆资本主义与山西票号 新华书店正版 ¥38.56月销0 中国法律思想史 商务印书https://www.igove.cn/m_item.php?id=yzwg0YF6mg9BZQ2Hy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