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王亚军主讲绪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历史上中国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吸收、影响的过程和规律。

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发展线索:从上古三代到“五四”时期,历经奴隶制、封建制和半封建半殖民地三种社会具体发展线索:1、夏、商、周(西周)时期:“恭行天罚”的神权法和“亲亲、尊尊”的宗法“礼治”思想。

2、春秋战国时期:儒、墨、道、法诸家争鸣1,儒家以孔孟荀为代表,主张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对封建正统法律影响较大;墨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为核心,“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赏当贤,罚当暴”刑赏论;道家以老庄为代表,主张“道法自然”,崇尚“无为而无不为”,反对一切人定法;以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李斯为代表的法家,基于人性恶的理论基础,主张“以法治国”,提倡“重刑”论。

3、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经历“以经决狱”、“以经注律”、“以经立法”三个阶段的历史发展,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形成。

4、鸦片战争到“五四”近代法律思想时期: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面对民族危亡,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分化出以龚自珍、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改革派,他们是中国近代第一批睁眼看世界的先进人物,他们要求抵抗外来侵略,大胆批判腐朽的封建政治制度,主张“师夷长技以制夷”倡导“变法图强”;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在革命前期颁布《天朝田亩制度》,提出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无人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在革命后期颁布了《资政新编》,全面阐述发展了资本主义思想,提出实行一些资产阶级法制度主张。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以地方大员曾国藩、李鸿章、张之洞以“自强”、“求富”为目的,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派出现;中日甲午战争后,为了救亡图存,以康梁谭严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主张学习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变法维新;1司马谈对百家分类为:阴阳家、儒家、墨家、名家、法家、道德家(道家)六家;刘歆分为十家,增加了:纵横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冯友兰将司马谈六家套用刘歆的观点,认为:儒家流盖出于文士;墨家流盖出于武士;道家流盖出于隐士;名家流盖出于辩者;阴阳家流盖出于方士;法家流盖出于法述之士。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主张暴力革命,推翻清政府专制统治,倡导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

三、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特点:1、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指导立法。

2、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3、等级特权观念浓厚。

4、“重德轻刑”和“重义轻利”。

四、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意义:1、从历史学的角度出发:史学研究三层世界,一历史是什么;二历史“为什么是什么”;三历史能为我们的现在和将来提供什么,更着重在于第三层意义。

此外钱穆先生《国史大纲》指出:“若一民族对以往历史无所了知,此必为无文化之民族,此民族中之分子,对其民族必无甚深之爱,必不能为其民族真奋斗而牺牲,此民族终将无争存于并世之力量。

”2、从法学的角度出发:美国法学家庞德《法理学》指出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其研究方法有四种(分析方法、历史方法、哲理方法、社会学方法),历史方法即是“通过研究法律的过去揭示当代的法律原理”,也是史学第三层世界的反映。

五、参考书目:1、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郭建:《獬豸的投影——中国法文化》,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4、刘星:《中国法律思想导论-——故事与观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一章、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中国古代的神权法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极力鼓吹秉承“皇天”的旨意(天命)来统治人民,“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之说。

一、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夏启征讨有扈氏发布《甘誓》:“威侮五行,弃怠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殷商“率民以事神”,鼓吹“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传说简狄食燕子卵生下商先王契,宣扬天帝与祖宗神的统一。

二、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王朝的更迭,面临两大难题需要解决:一是“(天)上帝”是商王的祖宗神,现为何又转归周王;二是受“天”保佑的商王为什么会王冠落地呢?“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新的君权神授的理论阐释,解决武王伐纣的革命合理性,以“德”为媒介,为后世的王权转移提供理论依据。

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仅凭神权不足以维系统治,西周统治者开始重视民心向背,作为统治者有德或失德的标尺,要长治久安就必须“怀保小民”。

周公旦提出“明德慎罚”的施政方针:其一、要求施“德政”:勤政、惠民、裕民、任贤;其二、要求“慎刑”:罪刑相称的“中罚”、区分故意“非眚”和过失“眚”初犯(非终)和惯犯(惟终)、慎重断案、疑罪从轻等。

第二节、西周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的行为规范。

一、宗法制:1、嫡长子继承制度的确立2、分封制:“封国土、建诸侯”的金字塔等级的“世卿世禄制”受封者一是同一血缘亲属、二是因功受封的异姓诸侯(联姻强化联系)二、“礼治”的思想:1、周公制礼:对夏商以来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套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起到“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作用。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维护父权)、“尊尊”(维护君权)、长长(小辈敬重长辈)、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

其后演化为封建“三纲”。

3、适用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4、礼与刑的关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法律思想一、时代背景简介:政治上,“礼崩乐坏”,“周室衰微”,世卿世禄制被打破;经济上,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文化上,百家争鸣时期,各家治国之道。

二、从“礼治”到“法治”的变革,在上层领域中集中体现在两点:一者变贵族世袭特权的宗法等级制为按功劳大小来授爵位的封建官僚等级制;二者变分封制为郡县制。

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一、管仲的法律思想:1、生平简介:法家的前驱,“管鲍之交”、“辅佐齐桓公奠定霸业”2、法律思想:(1)“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大兴渔盐和铸铁之利;“相地而衰征”改革赋税制度;奖励耕织和发展工商业。

(2)立法须“令顺民心”管仲认为,要使人民遵守法律,就必须使人民感到有利可图,做到“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以期“令顺人心”。

为了保证法令的实施,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必须重视赏罚“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一方面反对“任人惟亲”,不拘一格提拔人才;另一方面对胆敢“不用政令”、“寡功”、“政不治”的官吏绳之以法,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

二、子产的法律思想:1、生平简介:“闻哭辨奸”轶事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他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其次,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最后,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理论创造了前提。

2、法律思想:(1)内政改革:“作封洫”(重新划分田界);确立国都内外上下尊卑等级秩序;“作丘赋”(征收军赋,肯定土地私有的合法性)(2)铸刑书,公布成文法。

针对叔向“国将亡,必多制”的批评,回答“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3)宽猛相济:宽即道德教化和怀柔,猛即严刑峻法和暴力镇压。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闻过则改的见解。

“不怕水怕火”典故告诫继任者子大叔。

其立场的改变可能是因为一是对自己所行的德政丧失信心;二是认定子大叔不是德者,要他舍宽而取猛。

三、邓析的法律思想1、生平简介:邓析在子产执政时曾任郑国大夫,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的政治家与思想家。

”他反对将先王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的思想家。

2、法律思想:(1)私制竹刑欲改旧制,私造“竹刑”。

他比子产还要激进,对子产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满,曾经“数难子产之政”。

甚至对于子产的铸刑书他也多有批评,于是自编了一套更能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成文法,刻在竹简上,人称“竹刑”。

竹刑的具体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从古人的评价即可看出,它是要改变郑国的旧制,既不效法先王,不肯定礼义,也不接受当时国君的命令,只能是体现新兴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东西。

(2)私家传授法律:传授法律知识,承揽诉讼。

邓析还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并帮助别人诉讼。

《吕氏春秋》说: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

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相当于收取律师诉讼费,大家发现干这项工作收益不错,于是又纷纷参加他的法律培训班。

他擅长辩论,有人称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但广大民众对于他的成功却十分敬佩。

在诉讼的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郑国大乱,民口欢哗。

”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

郑国执政者驷颛杀邓析而用“竹刑”的结局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共性:先秦儒家与秦汉以后的儒家之分。

先秦儒家是诸子百家之一,信奉孔子学说的一个学派,“儒者”即掌握一定文化知识,懂得周礼,以“相礼”为业的人士。

孔子死后,儒家分八派,后世只有思孟学派(孟子)和孙氏学派(荀子)影响较大。

儒家学说主要汲取西周“礼治”思想和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

1、维护“礼治”:(1)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名分。

孔子主张“正名”,反对僭越,反对以下犯上。

孟子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

荀子“贵贱有等,长幼有差”(2)主张“亲亲相隐”(3)礼是“承天之道”。

体现天道的礼具体为十义:父慈、子孝、兄良、弟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2、提倡“德治”:以德服人的“王道”(1)省刑罚、薄赋税(君民乃舟水关系)(2)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3)宽猛相济,德主刑辅(并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3、重视“人治”:贤人治国论(1)为政在人“人存政兴,人亡政息”(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惟仁者宜在高位”人治论(3)“有治人,无治法”荀子认为:其一是法对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定的,“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其二即使有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否则成为具文,“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

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其三国家大事复杂多变,法既不能概括无遗,又不能临机应变,完全仰仗人的灵活运用。

孔子纳“礼”入“仁”的法律思想:生平简介:其先祖为商朝皇族微子,三岁父死,“吾少也贱,故多能鄙事”。

”在其五十岁时,被鲁定公任命为司寇、司空、中都宰等职位,是其一生中惟一从政的时期。

五十四岁时,被一场政治阴谋迫害辞官,周游列国十四年之久。

六十八岁归鲁,将主要精力倾注于教育和学术事业,享年73岁。

一、仁者“爱人”与“克己复礼”1、从孝悌、忠恕到“仁者爱人”:仁是最高道德准则,“仁者爱人“即孔子心目中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处理家庭关系即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处理君臣关系即“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处理同辈一般人关系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

孔子的爱人是由近及远,有等级的,目的维护礼的核心“亲亲”和“尊尊”。

2、“克己复礼为仁”:(体现了其思想到保守性)克制自己,使自己的言行都符合“礼”。

(痛斥鲁国权臣季氏“八佾舞于庭”的僭越行为、反对晋国铸刑鼎)复礼是孔子改造后的“周礼”:其一主张对人民也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其二主张举贤才,参与国政,突破了礼不下庶人的旧传统。

二、“为国以礼”,“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的礼治思想:1、要求为政必先正名,纠正各种违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名分的混乱现象,严格遵循礼制,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反对僭越和以下犯上。

2、主张“亲亲相隐原则”(小典故:直躬告发父亲攘羊,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此举遭到法家韩非的反对,认为父子相隐是“私”而不是“公”。

1“贱”是指他贫困家境,“鄙事”是指他曾经干过管理仓库(委吏)和管理牛羊(乘田)的差使。

3、反对“铸刑鼑”,坚持“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旧传统,针对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的举措,反对理由有二:一是刑法不向百姓公布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以便贵族处罚平民和奴隶时可以不受约束;二是反对这部成文法的本身,其内容是晋国的“乱制”。

4、主张“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体现孔子反对分裂割据,实现大一统的思想。

三、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孔子力求发挥道德感化的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以挽救礼治和实现统一,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意指统治者用政令和刑罚手段治理人民,虽可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懂犯罪可耻如果用道德感化并加以礼教,老百姓就会感到犯罪可耻而愿顺从。

即主张“德主刑辅”。

具体体现为:1、“宽则得众,惠则足以使人”,主张富民、裕民,先富后教也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手段;(孔子分析犯罪的原因有二:针对统治者贪婪无厌,横征暴敛,发出“苛政猛于虎”的感慨;人民贫困,失去维持生存的基本条件。

)2、重教化。

孔子基于人性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肯定后天教育的重要性。

提倡“有教无类”,礼义道德的教化,能够“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缈”。

3、“德主刑辅”:礼德与刑罚相比,孔子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其含义具体:其一、礼德是根本,“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其二、效果来看,刑罚只能事后处罚犯罪,而礼德能够防患于未然,礼的教化“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

”其三、先教后杀,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

德主刑辅的理论体现在: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宽猛相济”、提倡刑罚适中。

四、“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重视统治者个人的以身作则的表率作用,严律于己,统治者“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孔子认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后世即有墙头草之说)举贤才要做到“近不失亲,远不失举(可谓之义)”,以弥补“任人唯亲”的不足。

(小典故:孔子对晋国执政者魏献子委派的十个县大夫,既有宗室贵族,也有其他贤者,表示称赞。

)。

重人治,轻法治,主张贤人治国论。

“为政在人”则“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

孟子“仁政”的法律思想脍炙人口的“孟母三迁”和“断织教子”的故事,但无法考证,是子思的弟子的门人(子思是孔子的孙子孔伋,师从孔子的弟子曾参)属于儒家思孟学派。

中年周游列国游说各国国君施行“仁政”未果,晚年回邹国定居授徒至死。

孟子的礼治思想承袭孔子的礼治思想,坚持“亲亲、尊尊”主张“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

”,周游列国游说“仁政”和“王道”,但是当时处于战国中期“秦用商君,富国强兵;楚魏用吴起,战胜弱敌;齐威王、宣王用孙膑、田忌之徒,而诸侯东面朝齐”,显得“迂远而阔于事情”,退而做《孟子》七篇。

一、“性本善”的人性论1:“孺子入井”二、“仁政”理论:以德服人的王道1、反对“杀人以政”,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相对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

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就可做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2、主张“薄其税敛”和“民有恒产”施民于仁政,以争取民心。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

3、“民贵君轻”和“暴君放伐”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旨在提醒国君要重视民心向背,实行仁政。

“暴君放伐”的革命论。

汤武革命非臣弑君,而是顺民意诛杀“独夫”(独夫即贼、残之人,贼者,败坏仁的人;残者,败坏义的人)的革命义行。

君臣的关系应该对等,臣对君不应盲从,更不应愚忠,“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

”三、“尊贤使能”的“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君主必须是仁者,鼓吹禅让以求贤德君主;大臣也是贤者,主张破格用贤“舜发于畎亩之中,傅说举于版筑之间,胶鬲举于鱼盐之中,管吾夷举于士,孙叔敖举于海,百里奚举于市。

”主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但过分夸大当权贤人的作用,贬低法律的作用,将国家的治乱维系在君主个人的好坏,而不在于法律的好坏。

“五百年必有王者兴”的唯心论断。

荀子“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荀子,字卿,赵国人,大抵四十以前治学,五十前后周游列国,也曾打破“儒者不入秦”的惯例,访问过秦昭王和秦相范雎,六十以后应楚国春申君邀请,终老于兰陵。

与孟子同为继孔子之后的大儒,但历史地位大不相同,原因有二:主张性恶论,与孟子性善论相逆;法家韩非、李斯均出于荀子门下,韩、李则是引导秦朝暴政的首脑人物。

一、“明分使群”和“化性去伪”的法律起源论:“人定胜天”是因为人能合群,必须组成社会,人类组成社会后,依靠“分”维持社会秩序。

“分”则包括“士、农、工、商”社会分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贵贱长幼”社会等级名分。

人的本性是恶的,为了使人分工合作,“明分使群”,互不争夺,各守本分,就需要“化性起伪”,产生了礼、法。

二、“治之经,礼与刑”的“隆礼重法”论:1、重礼治:礼一是“养”(解决欲多而物寡的矛盾)、二是“别”,公开维护等级制度。

实行礼治的举措:平政爱民、节用裕民(授田于民、不违农时、减轻赋税、开源节流)2、法治:主张制定公布成文法;信赏必罚;赏必当功,罚必称罪;主张严刑重1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

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

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罚三、“有治人,无治法”的贤人治国论:其一:为政必须尚贤:主张君主集权(君主是贤者);君主不应独揽一切,要有贤能的宰相;君臣关系,主张“从道不从君”,君主有过,臣下应该犯颜直谏;主张“尚贤使能”破格用人。

其二、“有治人,无治法”的含义1、治理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2、即使有良法,还得靠人来掌握好贯彻,“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3、法律不能概括无遗,又不能随机应变,依仗人的灵活和当机立断,“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四、理论基础:“性恶论”,要运用礼义所产生的教化功能,来矫正人的阿行,使人受礼义的节制,以免流于贪婪。

或曰并孔子时,或曰在其后。

”这与战国时期为一大显学的墨家的创立者的历史地位,实在是太不相称了。

儒家的道理,有四点足以毁坏天下:第一,儒家认为上天不神灵,鬼神不神明,因而对天鬼不尊敬,所以上天和鬼神都不高兴。

这种主张足以令天下毁坏;第二,儒家主张厚葬久丧,制作极厚的棺材,做许多的衣服棉被去装敛死者。

送殡的人很多,出殡像搬家一样热闹。

父母妻子死去,守孝三年,哭泣不已。

居丧者身体虚弱,必须搀扶着才能站起来,拄着拐杖才能够行走,耳朵也听不清楚,眼睛也看不明白,足以令天下毁坏;第三,儒者喜欢唱歌跳舞,爱好逸乐,这种作法,也足以令天下毁坏;第四,儒者以为命由天定,富贵贫贱,寿考夭折,都有命中注定,甚至国家的安危治乱,都是有命中注定,非人力所能勉强。

王公大人如果相信有命论,一定不再勤政治国;老百姓如果相信有命论,一定不再勤劳耕作。

这种理论,也足以令天下毁坏。

针对儒学的弊病,“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的墨子,便把“非儒”为目标,确立了墨家“天志”、“明鬼”、“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非命”十论。

贯串墨家整个学说思想的核心,就是“兼相爱”和“交相利”。

这不但是墨翟用来构筑其理想社会的基石,也是他的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

二、墨家法律思想:1、“天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兼爱、非攻”大乱之世,“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和“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根源在于“天下人皆不相爱”。

反对“兼爱”的儒者曾非难墨子道:“兼爱的主张虽然很好,却是无法实现的空想,要使人们做到兼爱,就如同让人们提举泰山、跨越黄河、济水一样困难。

”墨子认为人与人之间完全可以实现“兼爱、”。

其理由有三:其一,兼爱的学说,古代社会就实行过,从上古流传至今的文献,其中不乏记载了许多事迹,都可以说明上古圣王禹、汤、文、武治理天下的时代,天下实现了“兼相爱,交相利”。

譬如夏禹治理天下时候,洪水泛滥。

他不忍心看见百姓遭受洪水的灾害,于是亲自拿着盛土器和锄头,率领部属堵塞洪水,疏通江河,沟通四夷九州。

他跋山涉水,走得腿肚子肉都没有了,小腿上的毛也磨光,这么辛苦,为的是什么?为的是要消除人们的灾害,让人们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

其二,“君说之,故民为之。

”只要诸侯国君能够效法上古的圣王,以身作则,上行下效,不难实现兼爱。

墨子举了许多例子来说明这一观点。

晋文公非常节俭,喜欢穿粗布衣服,于是晋国的臣子都穿粗布麻衣;楚灵王喜好身材苗条的人,于是臣子每天只吃一顿饭,节食束腰;越王勾践好勇士,战斗中亲自擂鼓助威,士卒个个赴汤蹈火。

士卿穿破旧衣服,臣子节缩饭量,将士以火烧身,这些事情都是很难做到的事情,但君好臣行,只要国君喜欢并带头提倡,即使再难办的事情,臣子也都能够千方百计的做到,这无非是迎合上面的意思而已。

“兼相爱、交相利”,做起来对大家都有利,而且也十分容易做,然而就是不能推广起来,主要的症结在于国君不喜欢这样做。

如果国君带头“劝之以赏誉,威之以刑罚”提倡“兼相爱、交相利”,那么天下之人,必然如云从风。

投我以桃,报之以李”,即爱别人的一定会被别人爱,而憎恨别人的也会被别人所憎恨的。

兼爱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没有战争的和平世界,反对侵略战争,主张“非攻”,讲究“守”的自卫战争(“止楚伐宋”典故),但没有意识到当时通过兼并战争实现统一的历史进步性。

“非攻”理论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第一,他们并不懂得产生战争问题的社会阶级根源,而把战争归结为人与人不相爱的道德品质问题,并企图用“兼爱”思想去说服诸侯终止战争,这显然是徒劳无功的幻想。

第二,他们看到了战争的破坏性一面,并且非常强调这一面,而看不到战争在一定条件下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一面,特别是革命战争对历史的巨大推动作用,这就有可能使他们的“非攻”走向“非战”,发展到反对一切战争。

第三,墨家的理想是希望全中国能够和平、统一,人民能够安居乐业,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全中国的统一只能通过兼并战争的发展才能实现。

因此“非攻”思想在客观上却有利于分裂割据局面的保持。

2、“一同天下之义”法律起源论:墨子在《尚同》篇中,详细论述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问题。

墨子认为,在国家和法律没有产生以前,整个社会处于一片混乱之中。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一个人有一个想法,十个人就有十个想法,人与人之间彼此不信任,互相残杀,甚至连父子兄弟之间也毫无亲情可言,人类社会就如同动物世界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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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书刊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30余部著作,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4-12-06/content-1637900.html
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前沿文库2024年更新法学院isbn《从权力到人道:一部战争法史(古代—1977)》 作者:朱路 著 ISBN:978-7-5764-1842-2 定价:59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年10月 02 《北洋时期民事司法制度研究》 作者:李长城 著 ISBN:978-7-5764-1725-8 定价:52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年9月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O7DFK305521F9H.html
4.古文记载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民国书系.pdf发布时间:2018-09-06发布于北京 浏览人气:221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10金币=人民币1元) 古文记载-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民国书系.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古文,古籍,历史记载,善本,历史,文集,对联,楹联,灯谜,酒令,游记,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906/6212222001001215.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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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 作 者: 添加日期: -- 书 号: D95.5 刊 &nbhttp://rcshm.snnu.edu.cn/yxwmyj/info/1070/37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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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法律思想史》全文免费在线阅读–起点女生网手机版《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杨鸿烈创作的法律小说。本书为中国著名法学家杨鸿烈先生重要代表作之一,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奠基之作。该书以“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汉以后)、“欧美法系侵入时代”四个时代来概括整个中国法律思想演变https://m.qdmm.com/book/1014906135/
10.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下册)作者:杨鸿烈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丛编项:中国文化史丛书 标签:法学史/法律思想史 ISBN:9787100014380出版时间:1998-04-01包装: 开本:19cm页数:字数: 内容简介 暂缺《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下册)》简介 作者简介 暂缺《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下册)》作者简介 https://www.dushu.com/book/10294691/
11.尤陈俊:从学术史角度品读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三部曲中法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正是凭借着《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三部书,杨鸿烈在青年时代便奠定了其在中国法律史学史上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一书出版之时,杨鸿烈方才34岁)。数十年后,当晚辈如笔者细读杨鸿烈的著述时,不仅想起东汉时人高诱对《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368667661837533696
12.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 作者:李贵连 ISBN:978730117658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2010 中国法律思想史 作者:杨鹤皋 ISBN:730100445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1999 中国法律思想史 作者:陈宏冬 ISBN:780083668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年:2000 中国法律思想史 作者:杨鸿烈 出版社:商务,黑龙江人民出版社,https://www.las.ac.cn/front/book/detail?id=2d7d490a069de7d0407663474993a197
13.亲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重建大家风云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初创者是杨鸿烈先生。杨先生《中国法律发达史》于1930年出版,此书以中国法律制度史为主,同时也涉及法律思想的发达以及各个时期对法律理论有独到见解的人物。他认为:要想彻底了解中华法系的内容,“最先的急务即在要懂得贯通整个‘中国法系’的思想”。于是他写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于1936年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php?id=8583
14.杨鸿烈杨鸿烈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史有较深刻的研究,其史学理论著作在近代中国史学发展史上也具有较高地位。主要著作有《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在东南亚诸国之影响》,《史地新论》《历史研究法》《史学通论》,《袁枚评传》《中国文学杂论》《中国诗学大纲》等。https://m.douban.com/subject/37009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