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证券公司的合规是寂寞的,证券公司的法务是孤独的,然而当我们相聚一起时,却有聊不完的话题,无论是吃饭、茶歇抑或是散步、打望。时所聊话题都是这么的无趣,当然,三言两语之后,兜兜绕绕又回到了“这个规则你是怎么理解的”、“对那个案件你是怎么看的”。这也许就是我们合规法律人的生活状态吧。既如此,我们就少一些华丽风趣的语言(主要是不会写),多一些干货。既是对自己的学习记录,也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学习记录
(一)法律与合规的边界
1.合规与法律边界探讨
(1)纵向说与横向说。理由是合规工作主要是要在证券公司内部执行监管机构下发的各类文件,主要就某项工作能不能做给出具体意见;法律工作主要服务于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主要帮助公司怎么做才能更好的防范法律等风险。
(2)法律责任说。从法律责任性质上来看,合规责任对于券商来说,主要是行政方面的;而法律上的责任主要是民事上的责任。
(3)点、线、面说。认为合规涵盖范围广,决定某项工作是否可以开展,工作性质属于面上的范畴;认为风控对于某项业务有一条线,属于线的范畴;而法律工作主要解决的是单个的具体事项,属于点上的范畴。
2.法律部门与合规部门处理事务区别
(2)工作依据不同。法律工作主要依赖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合规工作主要依赖于监管的规则以及窗口指导等
(3)与公司的业务的接触程度不同。从整体上来说,合规工作更加贴近于业务。
(4)人员配置不同:法务部门配备的均是具有法律专业的人员;合规部门配备的人员教育背景具有复合型,有IT、金融、统计、经济和法律背景。
3.关于法律与合规工作的分工与协调
(1)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对两个部门的分工进行明确和细化。
(2)通过定期联系会议开展沟通、协调,合规总监同时分管两个部门为该项工作便利创造了良好条件。
(3)长期的工作实践部门间已形成了良好的默契。
(二)争议解决机制及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现状
1.介绍了争议解决机制分三种:诉讼、仲裁和调解。其中,诉讼是争议解决的常见手段,但仲裁案件愈发增多,主要原因有:一是法院受理案件过多,审不过来,同时法官还面临终生追究的责任机制;二是诉讼管辖的级别调整,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的同时,当事人设法通过“高院一审、最高二审”方式摆脱地方司法保护救济的途径基本丧失,而仲裁可以有效规避;三是合理利用调解机制,既可通过监管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又可节省司法诉讼或仲裁而支出的法律费用。
2.对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如何有效的沟通划分三个层次:(1)说服自己。包括了解客观事实,形成法律事实,制定诉讼策略。对于法律事实的形成,首先与业务部门负责人沟通了解,其次由项目经办人就客观情况形成材料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最后形成事实。(2)说服法官。通过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最高院会议纪要/司法判例,最终帮助法官形成诉讼判决。(3)说服对方当事人。关于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在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压力大;快速结案诉求强;面对新案件时的孤独无助迷茫三个现状,应定位于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
(三)外部律师管理
1.公司内部法务与外聘律师关系。法务人员类似于案件处理的团队负责人,在案件处理中是起到协调、统筹作用。既不能对外部律师有抵触情绪,也不能过于依赖外部律师。
3.与律师沟通的心得。一是要强大自己;二是知己知彼;三是互惠互利。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制定好规划,重点是要把握案件管理进程,要求律所每周提供总结及报告。
(四)集团公司跨区域经营案件管理
1.正确理解案件管理与案件处理关系。一是工作范畴不同。案件管理不仅包括案件处理,还包括案件的前段管理和案件的后端管理。其中案件前端管理包括体系建设和合同履行管理,案件后端管理包括责任追究,案件反思并就同类问题向公司提出建设性意见,防止同类案件再次发生。二是工作目标不同。案件处理的目标是赢或者少输,案件管理的目标是案件管理的体系化和制度化。
2.案件管理实现的最佳方式是信息化建设。一是可以及时上报、统一备案及状态跟踪;二是可以系统开展案件处理流程审批;三是可以统计生成报表;四是解放人力,提高效率;五是落实公司制度的重要抓手,防止制度空心化。
1.与谁之战。包括告不告,应结合发行人及担保人的资产情况来判断;谁来告,是债券持有人自己告还是委托受托管理人来告,并认为从效率/利益/承销商责任角度考虑,优先选择自己告;要告谁,优先考虑一并告,如果存在送达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分开告。
2.管辖之争。一是介绍了债券违约案件中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与公司债券回购纠纷之间的案由区别。二是重点债券违约多被告情况下的管辖方式适用问题;三是地域管辖中的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四是不同资管产品,资管产品与自营同时起诉债券发行人的级别管辖认定。
4.执行之难。一是介绍了财产保全中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二是失信与限高的区别联系。
5.中介之责。重点提及实践中对于债券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追究缺失。
(六)券商信用业务风险处置的“道”与“述”
1.风险处置的误区。一是将信用风险处置等同于司法追诉;二是信用风险处置就是总部法务的事;三是在风险处置时要求业务部门冲到一线。
(七)券商分支机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1.业务类风险。包括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中可能存在的系统故障风险、客户强平风险、代客户操作风险。佣金类纠纷中佣金约定不明、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约定不一致等。股票质押业务中未明确送达地址导致诉讼过程中送达不能风险,保证合同约定不明后期主张权利存在风险。
2.非业务类风险。房屋租赁法律风险,如租赁房屋产权权属问题、租赁条款签署时租金设置为开口条款。宣传材料制作中的法律风险如知识产权问题及虚假宣传问题。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协助对双融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八)托管业务法律风险
二、学习体会
1.法律与合规的职能划分,认识到二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不能将之混为一谈。在业务分工中,法律部门更多的要承担出谋划策的角色,帮助业务部门为实现具体的业务诉求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主要智能是设计方案,提供选择项;而合规部门工作是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方案依据监管规则和窗口指导意见进行核查,更多的是给出判断项,简单粗暴点来说就是YES或NO。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来看,在证券公司从事法律事务之前,有一段合规工作经历可能更好。合规工作经历有利于掌握业务规则,了解业务的运作模式。比如说同一管理人管理的资管产品购买债券,是应当单独起诉还是可以合并起诉的问题,个人的理解是不同产品的真实权利人不同,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人,应当分开起诉,但可以参照民诉法积极的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但其前提条件是在同一个法院管辖,这可能是单纯从事法律工作者不具有的敏感性。
4.对于托管业务中的纠纷,个人以为虽然券商作为托管人为私募产品的托管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但是在资管新规备案指引中要求资管产品托管人承担更多义务,而银行作为托管人不愿按照证监的监管规则执行的情况下,券商托管反而获得了新的业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