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粤港服务业合作,为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向政、商各界及消费者介绍其业务,提升企业在内地的知名度,协助企业开拓新的顾客群,和寻找合作伙伴和投资者。驻粤办自2014年起与香港贸易发展局及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广东合作,联合汇编《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2020年起驻粤办重点发展《名册》网页版(www.hkservicedirectoryingd.gov.hk)及手机版,方便公众查阅。
欢迎下列企业,将数据提供《名册》免费刊载:
有兴趣把企业数据加入《名册》的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九个城市提供服务的香港企业,请下载企业数据表格,填妥后按表格上所列方式交回。
如有查询,请与驻粤办联系。
国家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3.《关于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作业无纸化的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5.《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国务院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上述《批复》。当中明确,同意商务部提出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海南、广州、昆明等28个省、市(区域)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全面深化试点期限为3年,自批复之日起算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6.《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7.《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于2020年8月7日联合印发上述《方案》。主要内容包括:(a)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b)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全面排查现有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评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能力;(c)加快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建设垃圾焚烧设施应同步明确飞灰处置途径,保障飞灰安全处置;以及(d)已出台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并对厨余垃圾分类处理提出明确要求的地区,要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原则,稳步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8.《六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绿色数据中心(2020年)推荐工作的通知》
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全国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名单>的公告》
10.《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
11.《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
12.《认监委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爆电气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认监委秘书处于2020年8月4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由于疫情原因,认证机构不便直接派出检查员实施境外工厂检查的,鼓励利用网络平台远端审核或委托境外机构等方式开展境外企业的工厂检查;以及(b)对于目前尚在申请过程的认证委托,要安排专人与企业逐一沟通,加大政策宣贯力度,主动提供技术服务,尽可能说明企业在2020年10月1日前获得认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13.《八部门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8部门于2020年7月28日联合发布上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a)对现行快递包装标准进行梳理评估,清理一批与行业发展和管理要求不符、内容互不衔接的标准;(b)研制快递包装产品绿色设计标准,在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快递包装全生命周期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推进快递包装源头治理;注重包装设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推动环境感应和追溯技术纳入现有快递包装产品标准;(c)制定逆向快递服务规范,制修订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末端设施标准规范,加入快递包装回收功能及要求,引导快递企业建立企业级回收体系;以及(d)修订《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4892)国家标准,统筹考虑适应实体管道和电商管道销售的商品包装及快递包装需求,确立三者协调的模数标准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14.《五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央网信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个部门于2020年7月27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到2021年,明确人工智能标准化顶层设计,研究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研制的总体规划,明确标准之间的关系,指导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的有序开展;以及(b)到2023年,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标准体系,重点研制数据、演算法、系统、服务等重点急需标准,并率先在制造、交通、金融、安防、家居、养老、环保、教育、医疗健康、司法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推进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1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年7月13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结合纠纷产生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b)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以及(c)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广东省政策
16.《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20年8月10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申请享受2021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申报条件包括: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符合财关税[2019]38号附件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2》)有关要求,但《目录2》“执行年限”为“2020年”的不在本次申请范围等;以及(b)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复核报告》一式五份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17.《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8月6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到2023年底,各地级以上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生种类、数量基本匹配,利用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需求;以及(b)推动全省新增危险废物焚烧、填埋能力相较2018年分别增加36万吨/年和16万吨/年,新增利用处置能力155.54万吨/年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18.《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19.《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申报指南的通知》
20.《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后续审批工作的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自8月1日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受理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和红外体温计等三种疫情防控产品不再纳入优先审批程序,按常规审评审批程序办理;(b)自10月1日起,广东省各地市局发放的上述三种疫情防控产品应急备案凭证自行失效,企业不得再以应急备案凭证开展生产。应急备案凭证失效后,企业应按常规审批程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继续生产;以及(c)应急备案凭证失效前,原已取得应急备案凭证的企业可按照《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已应急备案产品申请开展应急审批的办理指引》提出开展应急审批的申请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2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2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广东省财政厅于2020年7月6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1月至6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调整;(b)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以及(c)2020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10元,全年1,320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23.《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4.广州《黄埔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通告》
广州黄埔海关于2020年8月4日发布上述《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a)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视窗”申报系统无纸化申报时,进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海关审核时如有需要,再予提交;以及(b)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视窗”申报系统上传检验检疫单证电子文件。如遇国际贸易“单一视窗”系统故障无法上传,可通过“中国海关全国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上传电子文件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25.深圳《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26.《深圳海关关于开展综合保税区”互联网+保税物流”试点工作的通告》
深圳海关于2020年7月30日发布上述《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明确试点内容,试点企业范围及申请流程,监管模式及申报要求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27.《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发布上述《通知》,决定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深前海规[2018]4号)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前海规[2020]4号,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28.《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财政局于2020年7月23日联合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元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元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b)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及(c)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含个人缴费部分,下同)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30.《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31.《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3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上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在深圳市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b)明确补贴标准,停发条件,资金列支,执行期限,办理流程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3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市人民政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6日公布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a)以粤港澳大湾区最优质为目标完善珠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将仲裁、公证、调解、律师、法律援助等纳入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的工作体系;(b)协调推进涉港澳民商事公证便利化,拓展公证便民举措。以横琴新区为试点,积极培育跨三地商事调解组织,搭建商事调解平台;探索建立我市与港澳调解组织互相聘任调解员、调解专家库成员机制;以及(c)加快推进涉外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吸引更多港澳律师来珠执业,支持我市律师事务所聘请港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支持境外律师事务所来珠设立代表机构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34.《横琴新区推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6日印发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明确约定期限之外的其他条款,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包括:(a)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办公地与税收缴纳地须在横琴新区范围内,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人数须超过5人(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珠海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且以实际办公人数核实为准;以及(b)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根据申报要求向区商务局提交申请书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35.东莞市《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的通知》
36.东莞市《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8月10日印发上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国家批复的东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期届满及具体项目实施完毕结束。主要内容包括:(a)重点支持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及创新平台、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程、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重点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工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知识产权金融普惠及创新工程、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工程、高端智库报告发布专项工程、“直播经济”知识产权运营基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程等;(b)中国(东莞)知识产权国际运营中心和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立项资助,由申报单位元或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具体建设方案、可行性报告等,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以及(c)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37.《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福建省政策
38.《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于2020年7月6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元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元三项社会保险单位元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b)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
39.《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政策
4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8月7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力争到2022年,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50亿元。到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培育15家跨境电子商务重点企业、1个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个离境(岛)购物载体、5个离境(岛)购物中心,总体发展水准位于国内前列;(b)依据《三亚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大三亚”旅游经济圈的重点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合理布局协同推进,打造“一区、两园、两中心、大通道”的产业布局;(c)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全程无纸化管理,促B2B合同、运单、支付凭证和发票电子化。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存储、通关及退换货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实施批量转关操作,降低管理和运输成本;(d)对三亚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以及(e)引进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国际贸易50强中对外贸易或者电子商务企业在三亚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41.《关于明确2020年度计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数据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7月23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2020年度,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6829元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42.《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征缴社会保险费等有关数据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海南省医疗保障局于2020年7月3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明确,2020年度海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上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43.《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海南省财政厅于2020年7月1日联合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b)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以及(c)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云南省政策
4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8月7日印发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a)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车桩相适、适度超前”原则和“滇中成网、干线联动、点状布局”思路,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b)全省各地新增和更新的公共领域乘用车(含巡游出租、网约、租赁、驾培及考试等乘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以及(c)2021年底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首次年产销量达到5万辆的,按照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2022年底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首次年产销量达到10万辆的,按照销售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研发创新。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生产企业所在州、市(含滇中新区)各承担50%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公开征求意见
45.《江门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方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江门市商务局于2020年8月10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1日。主要内容包括:(a)扶持方向包括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认定海关AEO高级认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发展、支持扩大进口、支持保税物流业务及支持加工贸易产能保存量;以及(b)项目分批进行申报,企业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将申报数据提交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46.《珠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47.《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于2020年8月7日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3日。主要内容包括:(a)家政服务企业为依法设立,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家庭护理、家庭教育、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企业;以及(b)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分为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管理能力、服务能力、财务能力和社会信用五个指标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48.《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广州行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49.《佛山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
佛山市商务局于2020年8月5日就上述《政策措施(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19日。主要内容包括:(a)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探索利用PPP、引导基金等多种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b)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市、区共同优先给予安排落实存量用地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以及(c)在佛山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在缴纳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市民待遇,且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自住)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在佛山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士(金融业)参与内地从业资格(金融业)考试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50.《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1.《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于2020年7月10日联合就上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3日。主要内容包括:(a)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b)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等方式认定;以及(c)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广东
福建、广西、海南及云南
●2020《在粤香港服务业企业名册》
欢迎下列企业,将资料提供《名册》免费刊载:
有兴趣把企业资料加入《名册》的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九个城市提供服务的香港企业,请下载企业资料表格,填妥后按表格上所列方式交回。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为有需要香港居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向求助的香港居民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的初步意见供参考,以协助他们处理遇到的问题。惟本服务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处理个别案件。
于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这项服务由设于广州、深圳、东莞及中山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内地咨询服务中心’承办执行。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驻内地办事处入境事务组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于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起,提供香港特区护照换领服务。身在内地的香港居民可透过驻北京办事处、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换领香港特区护照的申请,并在该驻内地办事处领取护照。
有关此项服务的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页www.immd.gov.hk。如有查询,可致电入境处热线(852)28246111或发送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
●为在粤就读的香港学生提供工作机会
●「第128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
第128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展览规模、展区设置维持第127届基本不变。此届广交会拟于10月中下旬举办,具体举办形式届时将根据全球疫情情况和国内疫情防控要求确定。展出十六大类商品,分别为:电子及家电、照明、车辆及配件、机械、五金工具、建材、化工产品、新能源、日用消费品、礼品、家居装饰品、纺织服装、鞋、办公箱包及休闲用品、医药及医疗保健、食品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为推介活动,*为新增活动)
●特区政府推出「再工业化资助计划」资助设立智能生产线
特区政府于2020年7月27日推出「再工业化资助计划」(「计划」),旨在资助生产商在香港设立新的智能生产线。
香港的经济一向以服务业为主。随着近年创新及科技迅速发展,高端制造业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香港拥有世界级的大学和优秀的科研人才,经济自由开放,法律制度完善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是工业家(特别是从事高增值及高科技生产业务的厂商)设立生产线的理想地点。
为推动香港再工业化,特区政府在『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拨款20亿元推行『再工业化资助计划』,鼓励生产商在港发展以智能生产为基础的先进制造业,为香港本地经济寻找新增长点。
申请资格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成立的公司。
计划简介
●「港品荟线上展览」
由香港工业总会珠三角工业协会主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为支持机构,于2020年7月15日正式上线。「港品荟」提供产品展示区、洽谈贸易区以及特别推介区等三大功能区域予参展商/采购商,为供需双方提供一个拓内销、促发展的机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为推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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