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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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系;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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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针对银行业的监管法律制度和体系,这些法律制度和体系具体来说,由1995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发布的修正案以及《银行监督管理法》,还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这些法律以及法规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依据,同时对于维护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运行构筑了一个系统性的法律监管平台。然而我们并不能就此便直言我国目前的银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完善备至,并且没有再度进行创新的空间。实际的情况是,我国银行金融监管法律的体系,根据现有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创新我国银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更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长远规划问题。

(1)理论意义:当前,由于金融风险失控而导致的金融危机事件不断出现,这对现代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性。为了保障国家的金融环境相对稳定,降低金融风险,国内外金融专家对金融监管的理论研究高度重视,同时各个国家也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并结合实践不断地想方设法探究并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作为金融领域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这对于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十分重要,所以研究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利于新时代背景下金融监管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有助于帮助我国建立一种相对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2)现实意义: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充分发挥金融监管作用的重要体现。从监管实践的角度看,我国实施金融监管行为其目的就是要维护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广大社会公众的集体利益,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而研究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不断规范,从而帮助我国建立一种公平竞争的金融发展机制,维护现有的金融市场秩序,改善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不断提高金融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

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法规的不断建设、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和调整、监管队伍的逐步发展、监管手段的不断提高,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非常大的提高,然而从金融运行的效果上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效果仍存在很多不足,很多消极的金融乱象虽被屡次禁止但依然泛滥且出现反复的迹象。因此本文正式要研究并发现我国目前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差距和问题,从而有的放矢地采取针对性的举措,从而缩小和世界发达国家之间的金融监管差距,解决我国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目标,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促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让我国的金融业逐步走上正轨和法制健全的发展道路。

(1)观察法: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用自己的视角和理解发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并依据金融监管理论,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从而增强本人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感性认识,启发新的思维,发现金融监管的新问题和应对策略。

金融监管从内涵上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金融监管指的是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活动。广义上的金融监管除了包括以上的涵义外,还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控制以及稽核行为、同业之间自律性监管活动、社会中介组织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等。

国外的金融监管理论经过不断的发展、演变、进化,于上世纪80年代初形成了以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监管经济理论、监管辩证理论为主的三大监管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围绕实施金融监管的原因、金融监管的方法等问题展开。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创新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理论界再次认识到过去金融监管理论的不足,他们逐渐意识到单一的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无法有效控制整体的金融风险,系统性的风险测度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开展多元化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金融监管还必须在宏观角度保持一定的审慎。因此在这一时期,从对金融风险的认识、风险测度、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等四个方面,金融监管理论有了全新的发展。

国内当前关于金融监管方面的研究文献虽然有很多,然而大部分的研究重点放是对金融监管体制、制度的研究,还有的是对国外金融监管经验的介绍、总结和分析,系统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文献不多。

在市场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当中,金融监管的目标和中央银行实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不相同的。货币政策目标属于是宏观方面的目标,它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的供应量进行调节,从而维持币值的相对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相对而言比较具体,它主要突出和强调的是如何保护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的相对安全和稳定。根据现有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有着多重性、综合性的特点。金融监管不仅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还要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能得到良好的落地,不仅要防范并化解金融系统中存在的风险,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切身利益,还要想方设法保障平等竞争,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金融体系的相对安全,这实际上是把金融监管的目标和货币政策的目标同等进行看待,导致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1]郑联盛.孟雅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难题与改进之策[J].银行家.2019年06期

[2]郑凯扬.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和改进[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年19期

[3]赵高敏.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8年12期

[4]昝有成.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年02期

[5]陈欣烨.建立责权明确的国家与地方金融监管体系[J].理论月刊.2017年03期

[6]李雅坤.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年11期

[7]朱嘉宇.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思考及国内外成功经验借鉴[J].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10期

[8]黄晶.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4年36期

[9]高民.对改革中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J].中国银行业.2014年05期

[10]陈怡彬.浅议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12期

时光飞逝,大学时光随着毕业论文的完结也接近了尾声。忆往昔,仿佛昨日才刚踏入校门,今日就要离开了。本以为思绪上来会有源源不断的话语涌入笔尖,然而拿起笔却一时不知道说些什么,留下的唯有深深的不舍和感谢。

THE END
1.完善轻罪治理体系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调整刑法结构,完善轻罪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轻罪与重罪在我国不是法定概念而是理论概念,在实务上被广泛使用。我国对轻罪与重罪的界定尚有争议,相对共识是采用罪名的法定刑标准,以三年有期徒刑为界限,将罪名的完整法定刑的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罪名界定为轻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http://www.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022432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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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此外,还可以从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入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相关工作。总之,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更加重视发掘中华传统文明的法治基因,并将其贯彻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动态流程中,就能够更好地让当代中国法治独树一帜、特色鲜明地屹立于世界法治文明之林。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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