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6期《中国法律评论》

左卫民:法律如何因应科技:审思与前瞻

专论:刑事法治前沿

熊秋红:涉企冤错案件的预防与纠正

许博洋:犯罪治理如何影响民众的司法信任——基于全国样本的跨层模型分析

思想:中国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2014-2024)

陈景辉:正名之旅的开启:法理学的过去十年与未来许多年

张翔:今日把示君:中国宪法学十年回顾

王贵松: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探索

贺剑:中国民法学的气质:十年回顾与展望

江溯:刑法教义学的现状与展望

李学尧:数智科技的挑战与整合:数字法学的十年及其未来

李浩源:在“社会科学理论”和“实定法体系”之间——社科法学研究的光谱化分析(2014—2024)

影像

策略

王新:洗钱罪的规范基础与司法认定原则

程啸:我国侵权法规则的发展与完善

梁君: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应对

法律如何因应科技:审思与前瞻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熊秋红教授撰文《涉企冤错案件的预防与纠正》。与传统的刑事冤错案件相比,涉企冤错案件在涉案主体、涉案罪名、错判原因、复杂程度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被视为一种新型的刑事冤错案件。涉企冤错案件呈现出涉案罪名多为法定犯、司法错误多为法律适用错误、易受政策和法律变迁因素的影响、纠正错判难度大等特点。除了政策和法律变迁因素的影响之外,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执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执法司法能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利益驱动等均是导致涉企冤错案件的重要成因。为了预防和减少涉企冤错案件的发生,应当贯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理念、完善涉企刑事法律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以及健全执法司法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需要从正确理解中央产权保护政策的基本导向、准确界定涉企冤错案件的范围和类型、总结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的实践经验以及加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实效性等方面加以推进。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许博洋撰文《犯罪治理如何影响民众的司法信任——基于全国样本的跨层模型分析》。本研究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多期样本与省级区域年鉴资料的嵌套数据集,通过结构方程模型进行跨层分析后发现,刑事犯罪率与犯罪被害经历均会显著降低我国民众的司法信任,刑事犯罪率对于法院信任的影响力要高于警察信任;犯罪治理评价能够部分中介犯罪治理状况对于司法信任的影响,且该跨层中介机制在警察信任与法院信任的解释模型中均成立;互联网使用在犯罪治理评价与司法信任的关系中起到了强化型调节机制。本研究构建了犯罪治理与司法信任的理论关系模型,研究结论对于犯罪治理主体感知民情民意具有启发意义,也为数字时代基于民众感知的犯罪治理体系优化,以及社会整体司法信任水平的提升指明了循证思路。

思想:

中国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2014-2024)

从2014年到2024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中国的法学研究经历了深刻的知识转型与方法创新,在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尤其是学术体系建设方面,法学研究者进行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索。

正名之旅的开启:法理学的过去十年与未来许多年

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有了超过四十年的学术努力,中国法理学研究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素材,学术史的回顾于是成为可能。与法学其他学科不同,法理学缺乏诸如宪法、民法、刑法等明确的研究对象,由于研究对象的极不明确,法理学就会因为缺少最基本的学科共识,而内部争议不断,以至于学科渐趋瓦解。经过评价和分析各种既有的解决方案,法哲学应该是法理学的基本方向。就此而言,过去的十年,应当被视为对这个问题的集体反省;未来的很多年,应当被视为在这个问题上的持续努力。

今日把示君:中国宪法学十年回顾

张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在中国法学的整体方法论自觉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破冰的背景下,宪法学基本确立了法教义学的方向。宪法教义学的视野从基本权利拓展到了国家机构、序言、总纲乃至国家标志,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规范内涵阐释、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力建构是其重要体现。宪法学与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学科在众多学理和实践议题上更加密切地双向交流,并在“部门宪法”概念下与环境法、经济法等学科相互促进。已经日常化的基本权利研究,在总论领域的继续深耕与通信权、财产权等领域的个论展开,表现出明显的实践导向性。围绕宪法观与宪法实施等主题的基础理论研究,更加自觉地取向宪法规范和宪法实践,呈现出“教义学化的基础理论”样貌。比较宪法和宪法史研究也与指向本国现行法秩序的教义学增强了联系。宪法学在“中国”和“法学”两个层面都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并将在宪法全面实施的时代承担起规范权力和保障权利的现代法秩序的建构任务。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探索

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行政法学体系化是行政法学成熟的一大标志,是行政法学界过去一直探索的重要话题。在过去十年,有与行政任务相适应、与公共行政相融合、与分配行政相适应等诸多行政法学体系改革的主张。在体系的核心概念上,“行政行为”已转为“行政的行为形式”,“行政法律关系”近来得到重视,其体系要素探讨日益增多。行政一般制度的法典研究乃至行政法综合法典的探讨均可有助于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形成。相较而言,虽然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化尚未时机成熟,但最有机会成为其核心概念的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它在行政法制发展的配合下最有可能涵盖行政组织法,兼具实体与程序,使行政法学成为具有统一性和融贯性的完整体系。

中国民法学的气质:十年回顾与展望

贺剑,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摘要:十年前,法教义学在民法领域刚刚兴起,民法典编纂及配套工作旋即成为民法学界的工作重心。此后,两条线索互相影响,中国民法教义学初具规模。整体和平均来看,民法学研究在案例使用、与社会科学融合方面有长足进步,但在比较法运用、学术规范方面仍有不足。从违约方解除权及合同僵局、担保人法定内部追偿权、夫妻财产的物权变动模式、比例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等四项重大论争来看,中国民法学在集体智慧层面已经具备极高的法教义学和价值判断工作能力;但是,重复劳动较多,也未形成良好的学术积累和传承机制。民法学的未来发展,取决于研究目标设定、议题选取、方法应用以及对合作作品、学术会议、法学文献功能定位等不同学术分工合作模式的重视。

刑法教义学的现状与展望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摘要:最近十多年,我国刑法教义学经历了深刻的知识转型,德日刑法教义学知识逐步取代苏联刑法学知识,成为刑法学界的主流话语。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日益完备,使我国刑法教义学不再满足于“输血”,而是逐渐获得了“造血”功能。在借鉴德日刑法教义学知识的基础上,在刑法教义学方法论的指引之下,我国刑法学者对刑法教义学中的诸多问题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解释方案。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的转型、刑法教义学方法论的确立以及刑法解释论上的创新,为构建中国刑法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未来我国应加强刑法学国际平等对话,为“共同刑法学”的创立作出贡献。

数智科技的挑战与整合:数字法学的十年及其未来

李学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律与认知智能实验主任

摘要:本研究全面回顾了中国数字法学在过去十年的发展路径及其在应对数智科技挑战中的作用。数字法学的研究可以还原为三种类型:权利型、监管型和计算法学型,分别通过新兴权利的证立、规制理论的导入以及数智技术的直接应用来分析、回应数字时代的法律问题。数字法学内部的对立性讨论,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争论有深刻关联。已有研究成果注重与国家战略的契合,热衷于敏捷的理论创新和立法推进,重视建制化、学科化,是法学理论自主创新的重要成果。然而,这一领域也存在“过度敏捷”、过于重视学科独立性、过度依赖立法回应以及学术中立性不足等问题。须倡导从回应实践需求、注重与技术深度结合、加强学术批判的角度推动数字法学的研究。

在“社会科学理论”和“实定法体系”之间——社科法学研究的光谱化分析(2014—2024)

李浩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近十年来,社科法学研究取得了许多进展,但“应往何处去”的问题也摆在了它的面前。通过建立光谱对代表性研究者进行个案分析后发现,处于“社会科学理论”和“实定法体系”之间的社科法学,与我国本土法律实践具体问题的结合日益紧密。在共时性的学术生产中,社科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以法律实践为落脚点,提炼具体的概念工具、运作机制和分析框架,而外部知识也逐渐成为了其理解法律内在活动的抓手。这一趋势的产生,既源于社科法学研究实务性的增强,也源于社科法学在与法教义学的论战中对自身方法论的不断反思。当法学越发重视社科法学时,社科法学相应的研究更要深入法学的内部,明确自身特性。社科法学不是彻头彻尾的“社会科学”,但它对中国本土法律实践的有效探索,也要建立在更扎实的社科理论积累之上。“立足法律实践,化用社科知识”是社科法学未来发展的应有之义。

【“北京大学法学学科建立120周年”影像专题】

才高德厚:罗豪才的法治人生

本期影像回顾了罗豪才先生的传奇的人生,多变的身份,卓越的学术和实务贡献,始终不改的是他对自己的自我评价:“我就是一个教书匠”,始终不改的是他内心中的星空:“为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本期影像由罗李华、沈岿、周强供稿。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撰写《洗钱罪的规范基础与司法认定原则》。在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内外新形势下,司法机关在反洗钱若干问题的认定上存在理念和操作层面的重大分歧,在表象上这是具体的司法认定问题,但实际上涉及到对洗钱罪规范基础的理解与适用。对于洗钱罪法定七类上游犯罪的内涵认定,通行观点是停留在“罪名说”,但应立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之间的辩证关系,转变为“行为说”进行本质认定,并且在刑事程序上赋予办理洗钱案件的相对独立性。作为洗钱罪的罪质构造之核心点,“掩饰、隐瞒”是认识洗钱罪客观方面的基础,并且要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防止不适当地扩大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在自洗钱入罪后,对于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区分“自洗钱”与“他洗钱”两种类型分别认定。对于“他洗钱”,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场上,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认定行为人主观认识的成立。在洗钱罪没有设置入罪门槛的情形下,对于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等问题的罪量认定,应防止机械司法操作,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把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梁君撰文《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应对》。作为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资产管理业务最重要的功能是为储蓄转化为投资提供渠道,这在当下极具现实意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过渡期结束后,银行理财产品已基本完成净值化转型,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成效亦颇为显著。然而,现实中不断涌现的极端案例表明,资产管理人为投资者最大利益行事的基本规则仍屡屡受到挑战,以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构筑的监管规则体系尚不足以塑造健康的资产管理法律框架。本文聚焦于在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利益冲突问题,结合我国实践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比较法上较为成熟的“识别—预防—管理—披露”治理机制,主张构建私法与监管法相互独立又彼此协调的法律应对策略。

THE END
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中华文明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重视“人”,但这种“人”,与西方作为“原子”形态出现的“人”不同,而是以整体性的“群”的形态出现,法律重在处理“群”与“国家”的关系,因而中国传统文化作为人本主义基础的群体性的“人”,与西方早期文明中原子式的“人”明显存在区别,但中华传统文明对“群”与“国家”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2.法律智囊团解锁法律世界的基本要素一、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性 在当今社会,法律不仅是维护国家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解法律基本知识,不仅能够帮助个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更能避免违法行为,增强法治观念。 二、宪法与基本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的立法规范,它规定了国家政体、政府组织原则以及公民权利义务等。宪法https://www.1lhyh3ij.cn/ke-yan-jin-zhan/421694.html
3.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数据中心要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的纠纷解决体系,有效发挥执法司法工作前瞻治理、前期预防的积极作用,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鼓励当事人之间协商沟通,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各方都能满意的解决方案,改善纠纷解决效果。要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修复社会关系的协同工作体系,http://mxg.ruc.edu.cn/ruc/detail.jsp?infoid=0674E5DE1.00017ED2.23C6
4.亳州市普法网随着人民收入的普遍增高,对于“数额较大”也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印发后,对于数额较大的界定没有改变过。另外,即使“两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幅度内,https://pfw.bozhou.gov.cn/News/show/668529.html
5.新时代中国刑事执行法学三大前沿热点问题近日,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2024年年会暨“新时代刑事执行工作现代化”研讨会、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三十三届学术研讨会“犯罪防控对策与罪犯矫正”平行论坛、西北政法大学首届刑事执行论坛等多个活动召开。 笔者通过组织、参加以上活动,梳理总结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3个刑事执行法学热点问题,即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http://m.legalweekly.cn/fzzg/2024-12/05/content_9096457.html
6.梁慧星《民法总论》笔记(民法总论)书评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语源:1.源自罗马法之jus civile,意为市民法2.从日本翻译而来3.中华法系并无民刑之分(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有成文法典;实质民法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1.普通民法:即民法典2.特别民法:是民商合一国家的民事单行法,及民商分离国家的商法典。3.我https://book.douban.com/review/9773953/
7.事业编《综合基础知识》题库(16)B.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C.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D.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16、 最早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是毛泽东的: http://www.sdsgwy.com/article/html/700120_16.html
8.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新京报第四,宪法自身的实践性和审查机制还需要加强。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宪法没有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公权力滥用现象严重,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另外,宪法审查机制不完善是宪法实施状况不理想的根本原因。 法治中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55148340114111.html
9.www.sxlpd.com/clp85/1248.html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评选最美药师 2018年开始,中国健康传媒集团、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联合主办“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截止2023年已举办了五届,共评选出130名最美药师。http://www.sxlpd.com/clp85/1248.html
10.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仿在行动中。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效仿学习、自觉遵守,领导干部装腔作势、做表面文章,法治则会丧失群众基础、影响公信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https://www.xlgy.com/100/133/content_55697.html
11.回溯法律史,从法的完善来看,“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是法我国民事立法也有考量习惯的传统,《大清民律草案》等均开宗明义地阐明了习惯要素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中的制度和政策要素不断增强,习惯要素逐渐式微;当下,伴随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直接源于生活并反映生活的社会习惯要素得以强调,如在规定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时,就直接说明“法律没有规定https://m.ppkao.com/wangke/daan/f9969f63317040a9896a1e5f40d83b7e
12.我大使再发声:难道瑞典法律政府不尊重人权?新闻频道同时他也说,瑞典警察这样做,也没有违反瑞典法律。对瑞典警方这种说法,我们十分不解。第一,这3名中国游客被瑞典警察粗暴对待,生命安全和尊严都受到了威胁和伤害。难道瑞典法律不尊重人权、不尊重人的尊严吗?警察是执法者,代表政府行事,难道瑞典政府也不尊重人权、不尊重人的尊严吗?第二,如果外国警察以同样的方式对待https://news.cctv.com/2018/09/18/ARTIMmwq7LOFJqtsfVgObc8X1809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