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实践社会科学:历史与理论”研修班总结感悟
余梓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23级博士生
除了要克服先入为主的习性和成见,我在深入阅读中亦产生一些疑惑,譬如第一部所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实质理性”,第二部所论习俗背后的“生存伦理”逻辑,第三部所论国家与社会二元合一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各有其理论对手或渊源。但彼时我对形式主义、实质主义的理论和二元对立的思维了解有限,只得先从六部专著出发取得一含糊的解读:针对“实质理性”,我在韦伯、黄老师、滋贺秀三、林端的对话中未得定论;针对“生存伦理”,我在《华北》一书对实质主义理论的论述中略见端倪;至于“集权的简约治理”,我却将迈克尔·曼与黄老师的观点等而论之,忽视了相同的表象概括之下截然不同的底层逻辑。得益于老师们的教诲,我意识到:运用经验证据与对手理论展开对话,以便发觉既有理论无法解释的社会真实,恰是黄老师学术研究的精髓所在。故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并未使我沮丧,反倒成为后续理论学习之鹄的。
理论入门与专著阅读关联紧密,使我们不仅能对黄老师的学术观点“知其然”,且能对其学术实践“知其所以然”。黄老师告诉我们:实践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受多种理论启发。面对形式主义、马克思主义两种主流理论,以及实质主义、后现代主义两种非主流理论,黄老师并未执于一端,而是立基于自己在学术实践中形成的“真实感”,在不同理论的交锋中入乎其内而出乎其外,使用、改组、推进其中的有用成分,以便理解、认识并表达经验研究的发现。以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为例,文本的多义性和内在张力使我陷入纠结,并认为理论自身的矛盾、理论与经验的矛盾以及作者表达与实践的矛盾必可通过重构文本的“本意”而得到消解,我之所以逡巡不前只是因为能力不济。但在黄老师的鼓励和指点下,我意识到唯有正视这些矛盾才能发觉有价值的问题,蒋正阳老师进而提示我们不仅要准确理解理论,还要考虑理论与现实的关系。于是我对黄老师的“实质理性”有了更充分的理解——并非对韦伯理论、概念的机械套用或是误读,而是借助、改造其理论工具,将中国法律的真实情况予以概括,与中国的世袭君主-官僚制联系起来,说明经验现象的内在逻辑。
赵珊老师主持的研读课则以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大纲》为例,展现了实践进路的社科研究。布迪厄对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批评鞭辟入里,并用“习性”、“象征资本”两个关键概念说明结构与抉择、主观与客观、心理与身体、理智与直觉的辩证结合。对我来说布迪厄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破除了“理论至上主义”的迷障。无论是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都将实践作为一种可被审视、理解、条理化的对象,从研究者的单一面认识建构某种理论,反过来以整齐明晰的理论规定实践的逻辑。而实践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的基本要求,即是扭转理论对经验的支配,认识到实践兼具主观与客观、普遍与特殊、明确性与模糊性、稳定性与偶然性、逻辑性与悖论性。从实践出发构建理论,并不断回归实践以验证、修改、拓展理论的意涵。总之,就是认识到任何理论都只适用于有限的社会真实,学术实践是不断贴近实践之真实的过程,而非径直得出“涵摄”一切实践的成果。
在理论入门的课上,黄老师时常会对我们的交流进行点评,提示我们建立起应对理论的正确态度:一方面要准确认识理论,不可用自己的想法替代理论本身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要在认识理论后抽身而出,以理论家自居只会陷入主观建构的观念迷宫和无尽辩难之中,应当以社会真实为依归,分析不同理论的有效性和局限性。在此基础之上,我们才有可能将对现实的认识和对理论的拓展相结合,使二者在互动中得到发展。黄老师还根据自己多年来在实践和理论间的认识体悟,向我们提出有待发掘的二元互动合一的思维方式。这一思维方式并非空洞玄虚的理念,而是在对(相对于理论的)“悖论性”的中国现实的不断探索中获取的具体、确切的体会。
细细想来,今夏参加研修班是一个契机,与老师和同学们的切磋琢磨对我来说是弥足珍贵的经历,使我能够摆脱那种忙碌却彷徨的处境。在智识的日渐充实之上,我在师友们充满活力和斗志的学术经历的感召下产生了一种“不容已”的意愿:参与对过去实践之历史的认识塑造着我们生存实践由当下向将来的展开,选择回避并不能置身事外,而只是默许由理论之误识来支配实践。求真与求善相即不离,探寻普罗大众日用习行的法律实践,既以谋求民众福祉为始,亦当以此为终。这些在课堂中获得的体悟,将使我受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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