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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湖北
第一节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3.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可以免予社团登记。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4.其他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中国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中国戏曲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家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协、文联(不含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可以免予社团登记。除上述社会团体外,其他社会团体均需要依法登记。
(二)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1.会员数量。如果会员全部为单位会员,则会员数应在30个以上;如果会员全部由个人会员组成,则会员数应在50个以上;如果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则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2.名称规范。对社会团体的名称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名称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二是名称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社会团体的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如果要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3.有专职工作人员。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4.活动资金。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三)登记管辖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四)登记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等文件。
(五)社会团体的章程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符合要求。按规定,社会团体的章程须明确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及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负责人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除上述各项外,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也应在章程中明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有根据证明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或者其宗旨、业务范围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或者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二、社会团体的管理
(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关于分支机构的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
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也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2.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时,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
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如果未履行规定程序,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二)财务制度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依法建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规范会计行为。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
(4)依法管理资产。这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其二,社会团体的资产必须用于合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这意味着:第一,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间分配。第二,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三,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需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收政策
与其他非营利组织一样,社会团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符合免税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从而具有免税资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申请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依法登记成立;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⑤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福利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⑧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从事非法政治活动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
三、社会团体的终止
当出现法定终止情形时,社会团体将失去法人资格,终止存在。社会团体的终止有两
种情形:一种是社会团体申请注销,另一种是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
(一)注销登记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当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已完成,或者社会团体自行解散,或是社会团体出现分立、合并等情形致其终止时,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应当一次性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申请表、债权债务公告、清算报告书,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政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销清算审计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注销的决定。
如果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将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指的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撤销社会团体登记的行政行为。根据《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能导致撤销登记的情形包括: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团体登记。
(2)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3)社会团体严重违规。比如,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
后果。
(4)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
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政策
(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要求、原则与任务
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本节简称《总体方案》)的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
有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四个坚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总体方案》还规定,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总体方案》还规定,脱钩任务和措施主要有: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总体方案》对其中各个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此外,《总体方案》还规定了脱钩的配套政策,包括完善支持政策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两大方面及若干具体要求。
(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行动
《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本节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具体任务:一是机构分离,二是职能分离,三是资产财务分离,四是人员管理分离,五是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实施意见》还对脱钩过程中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四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了要完善综合监管体制:一是完善登记管理,二是加强资产监管,三是规范收费管理,四是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五是加强信用监管。
第二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要分清楚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的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有两种:一是行业分类,二是民事责任分类。
1.行业分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
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
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
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2.民事责任分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注意的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了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有必要的场所外,对其名称和财产还有特别的要求。
(1)名称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登记程序
1.登记申请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如果是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合伙协议可视为其章程。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须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与社会团体章程类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也应包括下列事项:第一,名称、住所;第二,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组织管理制度;第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第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第六,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
2.审查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根据证明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一)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如果需要变更,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但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
据的除外。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一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三是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项
收入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方能免除所得税。
(四)年检与评估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1.年检的范围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2.年检的内容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②登记事项
⑤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⑥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3.年检的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如下:
(1)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4.年检的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的条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和
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资产以及有必要的住所等)。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发生根本变化。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导致其不属于原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5)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
(6)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
的业务主管单位。此种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等文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撤销登记指的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行为。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撤销登记适用于下列情形:一是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二是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三是严重违规的。比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对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比如,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如果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节基金会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基金会的设立
(一)基金会的分类及其设立条件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基金会,应是出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应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且应达到规定的额度。全国性
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没有划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而是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首先,要经一定的登记程序才能成立慈善组织;已有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也需要经过申请认定程序,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才能成为慈善组织。其次,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等材料。
关于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管理条例》特别要求,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与社会团体的章程类似,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名称及住所,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等。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陆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住所证明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陆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等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准予登记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但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陆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二、基金会的治理结构
(一)理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
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1.理事会的组成
关于理事会的组成,有如下规定。
(1)理事会的规模为5~25人。
(2)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3)理事选任限制。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5)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陆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由内陆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2.理事会的职责
《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①章程的修改。
②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③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④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关于理事会决策,《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②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
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监事及其职责
基金会设监事。关于监事,有如下规定。
①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③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④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监事的职责有以下几方面。
①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②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③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基金会的管理
基金会登记成立后,当涉及需要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
关手续。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基金会财产的管理
1.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法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2.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3.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4.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慈善法》中进一步规定,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5.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三)基金会的审计制度
1.年度审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2.离任审计
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全国性的基金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民政部一次性提交变更登记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政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后,根据审计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
3.专项审计
基金会开展以下活动的,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2)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四)基金会的年检和评估
基金会年度检查,是指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根据《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
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四、基金会的终止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终止,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等情形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此外,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也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撤销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基金会登记的行政行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基金会撤销登记的情形有: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3)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4)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2年不接受年检的。
(5)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严重违规的,比如未
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与政策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重点
《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提出,加快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
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
农民工、服刑人员或强制戒毒等限制自由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同时,加快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引导它们有序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在脱贫攻坚、就业创业、生产互助、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社会治安、纠纷调解、生活救助、减灾救灾、留守人员关爱等方面发挥
二、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措施
(一)大力培养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通过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扶持发展、增强服务功能三个方面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二)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的措施
《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要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并细化了各项措施。
1.实施分类管理
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到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中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还可以直接提出登记申请,由民政部门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2.明确发展重点
加快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为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3.加大扶持力度
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建立多元化、制度化的资金保障机制。
4.促进能力提升
(2)推动建立专业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组织联系协作机制,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水平。
(3)强化社区社会组织项目开发能力,通过开展社区服务项目交流会、公益创投大赛等方式,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树立项目意识,提升需求发现、项目设计、项目运作水平。
(4)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引导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完善自身发展规划和品牌塑造,加强公益活动宣传,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
(5)指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强化决策公开和运作透明,不断提升服务绩效和社会公信力。
三、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
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的主要措施如下。
1.提供社区服务
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推动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育幼服务等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主动融入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多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医疗保健等志愿服务。
2.扩大居民参与
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扎根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引导社区居民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养成协商意识、掌握协商方法、提高协商能力,协商解决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和矛盾纠纷。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入。
3.培育社区文化
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完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楷模、文明家庭等社区创建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形成向上向善、孝老爱亲、与邻为善、守望互助的良好社区氛围。
4.促进社区和谐
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源头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协助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刑满释放人员帮扶、社区防灾减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工作,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助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
四、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
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方能确保社区社会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加强党的领导。
2.加强工作指导。
3.做好组织宣传。
第五节(社会组织评估办法
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
企业等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
组织评估的;②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是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是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是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是正在被有关政府部
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是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方评估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发展方向。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政社分开、管评分离,由独立的社会机构进行专业化评价,逐步将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纳入第三方评估之中,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评估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评估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IA级(A)。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
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规定,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
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
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