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我国法律教育

一、当前中国法律教育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教学内容上的不足

在教学内容上,常年不更新导致内容严重脱离是社会的发展,对于新的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内容较少。同时单纯的理论知识相对枯燥乏味,完全按照教学计划照本宣读,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自己不感兴趣的知识,严重打击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考核机制上的不足

在考核机制上以考试成绩来评价教育教学成果,长此以往学生容易形成实践无用的错误观念,从而培养出一大批高分低能“人才”。同时学生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严格按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所教授的观点进行答题,可以说这种考核机制考验的仅仅是学生的记忆和背诵能力,使得学生缺乏相应的'创新意识与能力。

(三)法律教育脱离法律职业

大多数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就业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专业错位的现象,进入了专业并不对口的法律部门,甚至还有些并没有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进入了法律部门。这是由于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并没有很好的结合的结果,二者脱离开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到了法律职业者的总体素质偏低。严重违背的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培养专业人才的基本出发点,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教师队伍素质低

二、如何深化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一)树立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育观念

思想决定行动,深化法律教育制度改革要从改革教育观念入手。法律教育的根本目标是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大量的专业的职业人才,因此必须在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之中形成一种实践与理论并重的教育观念。

(二)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

首先,在教学设计的过程中要注重实际案例的引入,例如多加入一些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应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进行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不要轻易的给某个同学的观点戴上对或错的帽子,积极寻找每一种观点中的可取之处,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最后,在考核的过程中要适当的减少对理论知识的考察,多采用实际案例分析的方式加强对学生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三)加强教师队伍素质建设

(四)将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结合起来

法律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法律职业部门的合作,根据法律职业部门的实际需要培养专业对口的人才,制定正确的教育方向。法律职业部门要为接受法律教育的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就业机会,通过大量的实践加深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教育改革要从改变教育观念入手,以培养专业化法律人才为目标,优化教育内容和形式。通过大胆的创新与改革,促使我国法律教育走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我国培养大量的专业能力强的法律人才,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真正实现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

一、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历史和现状

二、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

分析目前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状况,笔者认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基础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首先,学校对法律基础教育不够重视。大学法律基础教育的主要方式一般是通过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且该课程一向定位在高校的“两课”教育当中,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认知以及法律信仰都被当做思想道德范畴来加以培养和提高,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在很多高校并未纳入学校教学任务的重要内容,一直将其作为“边缘”学科对待,学校同时也很少对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律信仰教育情况进行专门的考核。另外,尽管该课程的内容庞杂,而学校所规定的课时却很少。由于是公共课,且课时少,学生就不加以重视,课后只顾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过关;教学也如蜻蜓点水,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匆忙赶进度,因此授课只能是简单的知识点罗列、堆积,重要的案例分析、社会现象分析等都无暇顾及,其结果往往是师生都苦不堪言,教师徒有辛劳,而学生则一无所获。

2.法律基础教育没有围绕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这一核心任务来展开

首先,法律基础教育重法规宣讲,轻精神解读。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而轻信仰培养的倾向,把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当做法条宣讲课,整个课堂教学都是老师对着书本念法条,学生对着书本背法条,造成学生知而不解,学而不用,懂而不信。实际上,法律基础教育除了传授法律知识,更要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的正确认知,使其建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建立对法律的坚定信仰。

其次,法律基础教育重书本知识,轻实践经验。长期以来,法律基础课程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忽视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由于授课方式单一,学生上课没有积极性,更不用说培养法律信仰了。据了解,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几乎都没有安排实践内容。而且当前在法律基础教学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法律常识、理论、逻辑教授给学生,学生就可以将这些法律知识运用于具体的法律案件分析和处理上。实质上重理论的教学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多知识而少见识,长于坐而论道却短于起而践履”,使学生所掌握的理论与实践产生脱节,成为理论的“高手”和实践的“低手”,由于缺乏法律实践能力,遇到法律问题时便束手无策。"

三、加强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途径

1.要加大高校法律基础教学的投入和监管力度

其次,要加大对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监管力度。首先,应将高校法律基础教育水平作为高校评估的重要内容来抓,这可以说是一种外部监管。其次,高校应对法律基础教育进行内部监管,加强法律基础教育宣传工作,对怠于法律基础教育的管理者和老师进行批评教育;对不自觉进行法律基础学习的高校学生进行教育引导,说明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2.应将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作为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核心任务

3.应将法律基础教育与价值观教育、道德教育协调统一在教育内容上

在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除了进行具体实在法的教育之外,应着重现代法律观念的教育。而在现代法律观的教育中,尤应强调现代法律价值观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必须融入对法律价值、权利本位、法律至上、自由平等等观念的传播和渗透,这样才能使法律基础教学富有成效。要引导学生正视现实法律生活的缺陷并正确对待这些缺陷,使其认识到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有效实现自身对秩序、安全、正义、自由、平等、幸福等美好事物的追求,认识到法治的理想在于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实现利益,认识到法律应当是最高权威的规范标准和价值尺度。同时,法律基础教育应与道德教育相容并进,因为法律和道德同属于社会调控的体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两者的社会功能具有极强的互补性。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大背景的要求。只有把法律意识融入并积淀在当代大学生的道德理念中,才能使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

一、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普遍困惑及根源探寻

1.国内法律教育界对诊所教育的定位不明,容易将技能培养课程开设成案例研讨课程;

2.学生习惯于灌输式教育后可能对以自我为中心的启发式教育产生不适应的反应,影响教学效果;

3.国内诊所课堂找寻典型案例的渠道有限,难以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技能培训效果呈现不稳定性;

5.许多诊所教育重技能、轻伦理的教育现状,将法律诊所引向了其教学目的的对立面;

6.众多法学院存在指导教师知识储备不足、经验不足的情况,难以满足课程对教师的要求;

(一)个体非普遍、非典型问题的甄别与排除

(二)模式形成初期机制磨合原因的提炼与弱化

(三)诊所教育全球范围内先天性缺陷表征的辨识与弥补

(四)我国诊所教育特有普适缺陷结构性根源的探寻与外显

按照因素代入性思路层层推进,各种干扰性信息被不断剥离,我们也离最终的目标越来越近。尽管这种区分和识别的工作可以继续做下去,但就当下的已知因素来考察,我们似乎已经能够对于我国诊所教育问题的根源进行基本的定位。在排除了个别原因、临时原因和先天原因之后,我们可以把针对我国诊所教育特有普适缺陷的视野集中在诊所模式植入我国的教育体系之后和原有教育机制的融合度之上,而这种结构性的原因,或许就是我们所要探寻的终极目标。至于此类问题的具体作用方式,我们会在接下来的行文中详细论述。

二、造成诊所法律教育与我国传统教育

机制融合度偏低的表征机理及不良后果对于中国现有法律教育和诊所式法律教育之间难以融合,并且会给诊所教育带来严重阻碍的命题的真实性的论证,可以基于这样一个假定模型进行反证,即如果上述的所有原因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彻底的排除,诊所教育是否就能够在我国实现其既定的教学效果和教育目标同时,对于“融合度低”这一结构性原因的根本性的论证,我们也可以设定一个假设性的疑问,即如果回避这一结构性原因,能否通过其他的方式消除国内法律诊所目前所面临的所有障碍带着这两个问题,笔者将从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的发展过程及现状入手,探讨其历史进程中的步步变化,以及法律诊所被植入以来两种模式的相互影响方式。

(一)中国法律教育模式构建过程的特殊性及缺憾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生成初衷及其与我国法律教育模式结构性错位的表征

(三)结构性问题引发模式运行不良后果的基本过程及具体表现

面对教育结构错位的现实性,不同的法学院在进行法律诊所课程时会出现不同的反应,而这些反应以及相应的行动在不同层面上都造成了诊所教育效果不佳的结果:

三、改变诊所式法律教育现有困境的基本思路及调整方向

(一)以法学院为单位,在宏观层面为各自的法律诊所设置配套资源和条件,为诊所课程提供基础性保障

(二)增加法律实务教育的课程环节,为法律诊所的运行提供知识性储备

(三)扩充角色训练类型,从而建立起法律诊所向各类法律职业输送人才的平台

(四)完善法律诊所课程设置,实现标准化与特色化相结合的开课模式

以上述客观条件和主观引导为依托,为了保障课程质量和课程效果,我们还必须对法律诊所教育进行系统的规划。从宏观层面来考察,教育监管部门应当对各高校的法律诊所在关键环节设置统一的标准,以防止个别高校法律诊所滥竽充数的情况。例如,明确诊所课程的性质,确立诊所教师的选拔标准,设定诊所教学师生比例,协调诊所与实习、模拟法庭等实践环节的关系,等等,都是监督机构为确保教学质量必须要进行的规范化活动。在微观层面,各个法学院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特色,设置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系统化管理规范。例如,各法学院应当自行设置专门的机构运行办法、经费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效果评估办法等,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规范案源渠道,也可以根据特色资源对诊所教育进行类型化的划分。通过标准化与特色化的结合,使得改革的构想真正能落到实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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