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
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
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
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
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
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
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六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治学之道
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治学需要
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
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
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
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
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
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给自己亦给
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二、公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
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
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现在想想,思想确实是有
点狭隘,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治学态度。国可灭,史不可断,我很
欣赏这样的治学气度,以史为鉴,可以知新替。只有公正,客观地
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才能清醒的看到我国法律史的磕磕碰碰,起承转合,才能更好的发现现况,展望未来。
三、法律与革命
伯尔曼指出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
的基本目的是提供稳定性与连续性。当法律中大规模的变化即革命
性实际上是“不自然的”。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必须采取某些措施
防止他再次发生。必须牢固确定
新的法律,必须防止此类危机的发生,必须将进一步的变化限制于
渐变的范围之内。这些措施亦是于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这些固有
的属性所极力支持的。
四、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提出西方的法律传统孕育于宗教之中,宗教的发展促进了法
律的发展与延续。从宗教革命创立教会法这个西方近代第一个法律
体系开始,到描述宗教促成西方世俗法的形成,全书无处不在浸润着
宗教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中的基础和根源作用。
伯尔曼的这个观点对于我而言不亚于一场思维革命,对我而言各国
各派的宗教无非是两种观念:一是过于神秘遥不可及,二是过于愚昧,狭隘,浅薄。几乎是不会联想到他竟然可以成为是西方近代的
第一个法律体系,到可以促成促成西方世俗法的形成。由此,我也回
想到法律强制力的基础究竟该是什么,法律的遵守是为了不违法而
守法,还是为了自己的内心不受谴责而守法。当犯罪盛行是严刑酷
法如杀人者死,盗者砍其一臂还是从事情的根源出发,多方面双管
齐下的解决问题。事实上,法律并非马克思所说的单纯的统治阶级
的意志,而是包括公众的良心以及他们的习俗与惯例的社会共同体
所认可的体系。对于世上的万事万物,我们应该采取辩证开阔的风
度去研究运用它,而非一味的给于肯定或者否定。我国是否也可以
借鉴西方法律对于宗教的有效利用,而非一律的无神论者。
五、法律的历史继承性与完整性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以教皇
革命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为基础。这可以在他的
文中得以体现,全文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介绍教皇的革命和教
会法;第二部分论述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即关于西方封建法、
庄园法、城市法、商法和王室法的形成。作者洋洋洒洒的七十万字
的鸿篇巨著集其在中世纪早期罗马法和教会原始材料以及在知识传
播中的近五十年认真批评性的学术成就,将一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历
史清晰地归纳整理出来了。
法律并不是自古就有,也不是一个静态,间断的过程。但是,可叹
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我们的法律教科书似乎只注重于给读者展示最
法律体系,以及被取代的原因却是避而不谈,甚至,给读者一种法
律从来都是如此,从来就只有现存的这一个法律的错觉。这并不是
法律发展的原貌,也不利于全面科学的了解法律发展史,更何况,
是否为新的法律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被经验资料所证实,法律并
不因某些反例的存在,而必然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即使是可能不
合理的法律学说学,也有其存在的价值,是这门学科当时的完整历
史的组成部分。正如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都有其
存在的特殊价值,法律实证主义并不因为纳粹法的存疑性而失去其
历史价值,同样的自然法学派也不因为纳粹法而获得无尚的地位。
法律教科书不应该是一个不科学,不合理的正确法律体系的重组的,加工的“科学体”。读者需要的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而不是一个失真,加以加工,改造的法律体系。
六、如何看待西方的法律文化
对于西方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学者大致分为三种观念:一种是对西
方的盲目崇拜,甚至到了漠视鄙视国内法的制度。一种是对西方法
律的反感,认为他们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荼毒了本国法律工作者,破坏了国内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还有一种折中的观念即借鉴但不完
全照搬。我们应该将西方的法律史看成是一个文化交流的工具,而
不应该将其视为金科玉律,视为禁锢我国法律制度正确健康发展的
枷锁,刻意的,不加考查地将西方法律制度塞进我国现有的法律体
系之中,扭曲我国法律的发展进程。我们应该认识到西方法律制度
并不是一门法律制度的终结,而是一门制度研究的新的开始与素材。.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阔体系,是集过去,现在,将来
的法治理念为一体的综合体系。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否定之否定,不断扬弃的过程。没有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完美的解释一切现象,必
然有局限性,而且法律本身亦是有着固有的局限性,这需要不断的
涌现出新的理论来化解矛盾,完善法律制度,以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