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尔康先生著作《古人日常生活与社会风俗》和《清代社会日常生活》显示,在帝制中国,户籍管理和保甲制度对民众形成了无处可逃的人身控制,并且让民众不得不承受赋税和徭役。而法律对于谋反或危害皇权者视为滔天大罪,所谓“十恶不赦”就是对民众最大的威慑。在国家机器的硬性镇压之外,皇权也实施了柔性的思想控制,例如,皇帝被尊为“君父”,将民众视为子民,以象征性的伦理关系掩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天壤之别的阶层关系。
除此之外,历代皇帝莫不标榜自己“以孝治天下”,并且通过举孝廉等方式弘扬孝的观念,在家国同构的体制之下,它培养了民众对皇权的无限忠诚,以及对等级尊卑秩序的自觉服从,正如鲁迅对历史的反思:“中国只有两个时代:一个是暂时坐稳了奴隶的朝代,一个是求做奴隶而不得的朝代。
燕京书评:萧公权先生的《中国乡村》和刘守刚的《财政中国三千年》显示,帝制时代的中国,统治者为了获得未定的税收并强制民众服徭役,无不严格控制户籍。这方面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冯尔康:户籍管理有利于形成人身控制。君主政体从中央到地方有着严密管理系统,中央各部门管理职能不必说了,单讲基层机构的县,衙门里有负责各方面民政事务的官长与吏员。秦汉间县令为一县主官,下属有县丞、县尉,均为“长吏”;再下有斗食、佐史,为“少吏”,还有乡亭之官三老、啬夫、游徼、亭长(刘邦做过)等。(《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唐代实行九品官制,县有录事、司户、司法、仓督、典狱,问事、白直、市令、博士、助教,皆无品级,管理户口、司法、刑狱各项民政事务。(《旧唐书·职官表》。)县以下没有行政机构,只有在军事、经济重地设有巡检司。但是,县以下有多种控制系统的什五制度,宋代以降通常是设置里正、粮长、保甲、乡约,使用职役人员协助政府管理民人,征收赋税。
户籍管理。县衙管理民人,其基础是户口管理,比如明代登记户口叫做“大造黄册”,记录各家各户的人口(性别、年龄)和财产,特点是令民人附著于土地(乡里),用古代的语言是“死徙无出乡”,如在明代,若要离开家乡一百里,就要向政府申请“路引”,否则就犯了“私渡关津罪”(《唐律疏议》《大明律》均有此条文)。就连科举考试,也要在著籍地进行。民人著籍不得离开乡里,政府就方便向百姓收税,特别是令百姓出徭役,征收人口税。政府以户口多寡作为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一个标准,以督促地方官对民人加强管理,像西汉的黄霸、召信臣都因所治地方户口增殖而升官。对于户口管理不严的官吏则予惩罚。
燕京书评:英国学者迈克尔·曼区分了两个层面的国家权力:其一是国家的专制权力,即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决定行动的范围;其二是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即国家能力。它指的是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萧公权的《中国乡村》和胡恒的《皇权不下县?》都显示,皇权实际是一竿子插到底,只不过它的国家权力过大,导致国家能力不足,你怎么看?
冯尔康:人们常说古代“政权不下县”,容或使得不察其意者以为政府对民间的控制力度不大,其实不然,前述里正、粮长之外,还有保甲制、乡约制,从事治安、教化活动,还有官办或官民合办的“四邻结社”约束民人。
燕京书评:就帝制时代民众与国家、民众与皇帝的关系而言,在国强民弱、君强民弱、官强民弱的权力格局中,民众只有义务,毫无权利和尊严可言——他们被牢牢控制,予取予夺。
冯尔康:皇帝为掌控百姓,特别重视户籍编审——户口登记,把掌握人口的多寡看做国家盛衰的标志。户籍登记中的“编户齐民”,标志民人对君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确立,民人必须对政府承担赋役。汉代有田税、人口税(算赋、口赋)和徭役(更卒、正卒、徭戍)。汉文帝时,晁错讲到民间疾苦时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4册1132页。)一个五口之家,要有两个人承担徭役。隋唐均田制下则有租(田税)、庸(徭役)、调(户税),民户同样有徭役负担。农民向政府交纳土地税、人口税和服徭役是天经地义的不可推卸的负担。人口税和役,是因人而承担,不管占有耕地多少,均需承担,不像土地税是财产税,是民人附属于政府的表现,属力役性质。(参阅蒙文通:《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役制度、学术思想》,《四川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
徭役极其沉重,尤其在君主专制社会前期。在汉代农民的徭役负担远远高过田赋,一个家庭大约田赋占总支出的3.3%,人口税约占2%,徭役约占29%。租庸调制度下,仍然是力役沉重。已故学者蒙文通把君主时代赋役制度的变化分为四个阶段,两汉、东晋到唐分别为前两个阶段;都是力役之征为主。(蒙文通:《中国历代农产量的扩大和赋税制度、学术思想》,《四川大学学报》1957年第2期。)笔者认为,蒙先生之说反映历史实际。力役重,说明农民对朝廷的人身依附性强,鲜明显示出政府控制人民的实质,民间自主能力极弱。我们今天参观秦始皇陵兵马俑,作为文化遗存,世界十大奇观,了不起!然而,我们更应看到秦人在残暴统治和摧残下应徭役之征。汉武帝茂陵,有修陵人墓地,四万平米,收葬二万尸骨,残酷至极。埋在陵墓坑的,都是应徭役征发的百姓。
唐代以前,徭役成为重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统治者施行改革,变力役之征为赋税之征,当然这有个变化过程。隋文帝开皇十年(590)定制“人年五十,免役收庸”(《隋书·高祖纪》),就是允许50岁以上的役民可以不亲身去服力役,但必须出钱由政府雇人代他服役。隋朝制度丁男21岁至60岁赋役,允许50岁以上老民以“庸”代役,表示怜悯老年人,但21-49岁的丁男依然必须亲身应役。唐高祖在隋末大乱中起兵建立唐朝,深知力役造成社会问题的严重性,于武德二年(619)推出“租庸调法”,并宣布“百姓年50者皆免课役”(《册府元龟》卷486,《邦计·户籍》),允许所有丁男以钱代役,“庸”就制度化了。自此,徭役问题的严重性降低了。其实,政府收入毫无减少,民人负担亦未减轻,只是不必亲身应役,减少伤亡的可能,可以按照农时进行生产。对折庸代役的制度性考察,我曾作文《租庸调法的“庸”之制度化在于何时》(《历史研究》1983年第四期)。
燕京书评:提到徭役,我脑子里首先出现的就是杜甫《石壕吏》中的情形。对此,皇帝不可能不知情。
冯尔康:面对不断出现的因赋役繁重百姓反抗运动,皇帝施加一些恩惠,如赐民爵、赐田、蠲除、赈济,表示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纾解民困。实际做不到,反而因财政紧张而额外加税,如明末的加派“三饷”(辽饷、剿饷、练饷),闹得民怨沸腾,李自成起义以“均田免粮”为旗号,宣称取消赋税以收揽人心。面对明朝的灭亡,清朝皇帝接受教训,表示永不增加农业税,于是在盐税、海关税以及卖官鬻爵的捐纳方面打主意。雍正年间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耗羡实际没有取消,只是把明朝以来征纳无度的税外之税的火耗银纳入固定的税额,以防止官吏滥肆征敛。又实行摊丁入亩政策,将人口税纳入田亩征收,使人口税变为财产税。从政府讲人口税没有丝毫的减少,反而因从有产者征收更有保障。不过,从此不再编审户口,民人可以离开原籍,到外地谋生,为手工业、商业发达的地区提供充足的劳动力。但是变相的徭役(募役,用很少的钱强迫民人受雇佣)仍然不少。作为皇帝的子民,还得被迫应役。
燕京书评:我读过黄源盛教授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史的著作,在古代的法律中,反抗君主专制统治被视为最大的罪恶,会受到最严厉的处罚。这也是为了强制和震慑百姓甘当顺民吧?
冯尔康:历代法律,首先规定的是“八议”和“十恶”。八议,维护贵族官僚等级利益,官员在执行任务中,民人设若侵犯他,罪刑加重。十恶,第一条是谋反,所谓“危社稷”——造反,反对朝廷;第二条谋大逆,具体指谋毁王朝的宗庙(如今天北京天安门东侧的劳动人民文化宫,即为清朝皇家的太庙,它象征王朝的存在)、山陵、宫阙;第三条谋叛,指背本国;第四条谋降,潜从他国;第七条大不敬盗乘舆、服御物、玉玺;其他不赦之罪是不孝、恶逆、不义等。十恶,主要针对反对王朝君主,严惩谋反者,十恶不赦,大赦也不包括这类犯人,是所谓“常赦所不原”。法律首列十恶,警戒民人,就是《唐律疏议》所称的:“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十恶不赦的法律对民人心理的影响巨大,惟有服从,轻易不敢有违法行为,更不要说图谋造反了。
燕京书评:作为最高统治者,皇帝被称为君父,以伦理关系掩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
冯尔康:第一,从称谓看皇帝与臣民宗法性关系,子民实质是蚁民。让我们先看“君父”“子民”的故事,而后很容易理解其涵义了。皇帝以民为子。汉文帝时,淳于公之女缇萦求代父受刑,文帝因诗经“恺悌君子,民之父母”的话,以肉刑治民,很是自责——“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因除肉刑。(《史记》卷10《孝文纪》,第2册第427页。)这说出他是以“为民父母”自命的皇帝。大将军霍光以汉宣帝嗣承昭帝,云其“奉承祖宗,子万姓”。(《汉书》卷8《宣帝纪》,第1册第238页。)所谓“子万姓”,就是皇帝以民为子,当然是民之父母了。汉元帝永光二年(前42)诏,民困吏残,“朕甚自耻。为民父母,若是之薄,谓百姓何!”遂赐三老、孝弟力田帛。(《汉书》卷8《元帝纪》,第1册第289页。)皇帝将自身与百姓的关系比作父子(君父与子民),如同家人,拉近了距离,既可以改善治理,也使百姓感恩戴德,形成雍穆气象。
第二,君父的天职是对百姓行施教化。大儒董仲舒解“王”字,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春秋繁露·王道通三》。)造物主天与地赋予人的人生之道,要由人中之王来沟通,来教导,所以圣王的天职是行教化权,百姓必须听从连贯天、人之际的君主教诲,按教诲做人。
燕京书评:帝制时代的中国是家国同构,历代皇帝无不标榜“以孝治天下”,这也是一种君主专制的柔化说词吧?
冯尔康:君主实行“以孝治天下”政策,实际上是实现教化的手段。历朝政府实行“以孝治天下”政策,在民政、官制、教育、法律、伦理多种领域中落实;孝道,包涵了孝亲、忠君、睦族的丰富内涵;君主的讲求孝道,核心是“移孝作忠”,借以稳定与强化王朝统治。
西汉政府实行以孝治天下的政策,办法是鼓励孝弟,赐帛、赐民爵、免其徭役,令平民百姓获得特殊的荣誉。《汉书》记载,惠帝四年(前191),“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师古对此注解曰:“弟者,言能以顺道事其兄”(《汉书》卷2《惠帝纪》,第1册第90页)。就是政府让地方官荐举子孙孝敬父祖、弟弟顺从兄长而又致力于农事的民人——孝弟力田者,免除其劳役。少帝(吕后)元年(前187),特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这种官爵秩很高,为的是让他“劝历天下,令各敦行务本”(《汉书》卷3《高后纪》第1册第96页)。可见,朝廷对举荐孝弟力田是多么的重视。而地方官常常举不出孝弟力田之人,文帝对此甚为不满,十二年(前168)诏:“孝悌,天下之大顺也……今万家之县,云无应命,岂实人情?”于是,派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每人帛五匹,悌者、力田者二匹。并且按照户口多寡设置三老、孝悌力田名额,长吏届期必须举荐孝弟力田者。这就是师古所说的“增置其员,广教化也”(《汉书》卷4《文帝纪》,第1册第124页)。
燕京书评:“以孝治天下”,在实施中也是恩威并济吧?
冯尔康:那是当然。举孝廉。这项政策出于董仲舒的建议,始行于汉武帝,此后历久相沿。《汉书·董仲舒传》:“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汉书》卷56《董仲舒传》,第8册第2525页)。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汉书》卷6《武帝纪》,第1册第160页。师古曰:“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孝廉,就是善事父母而又廉洁自矢的人。还有在孝廉之外,别举类似孝廉的人。哀帝建平元年(前6),下令大司马、列侯、将军、中二千石、州牧、守、相“举孝弟惇厚能直言通政事,延于侧陋可亲民者,各一人”(《汉书》卷11《哀帝纪》,第1册第338页)。这是让有能力的孝子顺孙出来做官,或供政府咨询。
设博士弟子员、孝经师,兴教化。武帝元朔五年(前124)诏:“今礼坏乐崩,朕甚闵焉……太常其议博士弟子,崇乡党之化,以厉贤才焉”(《汉书》卷6《武帝纪》,第1册第171页)。平帝元始三年(公元3),立学官,“乡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经师一人”(《汉书》卷12《平帝纪》,第1册第355页)。这是教育方面的建设,但其精神,是培育孝弟人才,并通过这种制度,向民间进行孝道的教化。
燕京书评:“以孝治天下”,似乎也为民众提供了一个成为典范,阶层上升的机会。
以孝治天下方针的实现,最终得益的是皇帝的,可以实现“移孝作忠”和“求忠臣于孝子之门”,政权就稳固了。《国语·晋语一》:“孝、敬、忠、贞,君父之所安也。”有了子民的忠孝,君父就安心了。明清时期民间编纂家谱使用的“欧苏体”,这种体例的创始人之一欧阳修(另一为苏洵),在所纂《欧阳氏谱图》序中写道:欧阳氏家风“以忠事君,以孝事亲,以廉为吏,以学立身”(《文忠公集》),将忠孝联系在一起。明太祖在讲到孝道内容时,除了要求子孙对父祖“冬温、夏清、晨省、昏定”的纯孝内容外,还有“事君以忠”、“莅官以敬”、“不犯国法”等条教(《大诰续编·明孝》),讲孝要以忠君为前提。清世宗论说科举以《孝经》命题的原因是:“庶士子咸知诵习而民间亦效本励行,即移孝作忠之道胥由乎此”(《上谕内阁》,雍正元年五月二十一日谕),号召民间把在家的行孝,转移到做国家的忠臣顺民。南北朝以后,先家后国的观念,在官方哲学中改正为先国后家,逐渐取得民间认同。至此,让我们来了解:
民人家国观念的确立,体现对君王无限忠诚的伦理。在古代,民家供奉包括皇帝在内的“天地君亲师”牌位。“君”为五神之一,且在父祖的“亲”之上。可见,君的地位之崇高。“君”和“亲”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次序,有个变化过程。开始是亲高于君。先秦人们对处理家庭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的看法,如若“出仕”与“事亲”有了冲突,人们以事亲为重,就不出仕,而且出仕也是为得到俸禄以养亲,出发点也不在为国君,而是为家庭。这就表明人们将家放在国之上。
家、国利益的冲突、忠孝孰先孰后的问题,在历史上长期存在。楚国的伍子胥因父亲兄长蒙冤而投奔吴国,掌权后领兵蹂躏楚国,鞭尸楚平王(或云《史记》记载不实),显然是把家的利益放置在国之上。曹丕在当魏太子时,在一次聚会中询问官员:当国君、父亲同时生病,只有一丸药,是给君主服用,还是给父亲,众说不一。这表明此时人们并没有把国君看在家庭之上的共识。到了宋代,大约是两晋南北朝以来长期民族战争的影响,在汉人中家国先后论才基本统一,岳飞的《满江红》和背刺“精忠报国”四字,在忠孝不能两全时,将忠君(国家)放在首位,家庭置于其下。到了后世,民间乃有“君恩重于亲恩”的说法。洪秀全先世、广东嘉应州进士洪钟鸣作《原谱祖训续训》,专写“忠君”一条:“君恩重于亲恩,谚云:‘宁可终身无父,不可一日无君。’生当明圣省刑薄敛,敬先尊贤,永享太平。其敢忘诸!”(陈周棠校《洪氏族谱》,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0页。)以忠君重于孝亲,所以要做顺民。
平民和身居九重的皇帝关系疏远,还谈什么忠道?平江叶氏《家训》就此教导族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士之滨莫非王臣,不必搢笏垂绅也,即此食旧德,服先畴,凡隶版图,悉归统属,皆所谓臣矣。!”(民国《平江叶氏族谱》卷1《家训五条》。)草泽小民也是在皇帝治理之下,既然是子民,当然就得尽忠。武进高氏更进一步讲皇帝圣明,为民造福,所以尽忠有理:皇帝对天下所有臣民都有恩,一个小民能种田,有居处,安居乐业,就是因为皇帝“宵旰忧劳,为之兴利备患”,否则怎能坐享太平之福。(民国武进《毗陵高氏宗譜》卷1《家训》。)这些训诫认为,君恩大于亲恩,先尽忠后尽孝,是天经地义之事,与中古以前的人还要讨论忠与孝孰先孰后的思想状况大不同了。族规认为忠君,不得议论朝廷得失,否则是做人不当,还会惹是生非。直隶郎氏家规有可戒者十二则,其一不可是“妄议论”,臣子安敢议君父,卑下安敢言高尊。(《郎氏族谱》,《郎氏家规》)任邱边氏祖训有二禁,一为“不许谈朝廷政事,道听途说是无涵养之人也”;二为“禁谈县父母得失,招祸在此,且失忠厚之道”(任邱《边氏族谱》,乾隆三十五年刻本)。
燕京书评:可以设想,一个现代人生活在帝制中国时代,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利出一孔的经济制度,民间社会的宗法制,加上法律维护君主专制的法律制度,户籍控制造成的人身依附,加上由此形成的君强民弱,官贵民贱,如果排除忍无可忍且没有生路的极端情况而奋起反抗(做奴隶而不得)之外,他似乎只能做顺民(做稳了奴隶)了吧?
冯尔康:顺民,表现在行动上是热诚完纳赋役,所谓“田有租,身有佣,民分应尔。所有编折银两,依限报纳,米粒照征送完,庶免拖欠之罪”(《潜阳琅琊王氏三修宗谱》卷1《家箴》)。清江徐氏“谨遵国法”家训云:“田畴赋税,国家岁有常供,务须及早完纳,以报君恩,方见遵王守法之实意。凡我族人,宜凛此为首训”(嘉庆江西清江《云溪徐氏族谱·宗训》)。纳粮当差是天理国法所应当承担的,是感戴天恩的表现;完粮是守法行为,如此才是顺民、良民。赋税是古代政府的经济基础,完粮是民户对政府的巨大支持。
“社”的民间化与普遍化。宋辽起民间祀土神的社与官方的社稷完全分开,成为土地庙。敬土神的社,所在多有,“俗重社祭,里团结为会。”(乾隆俞修:《婺源县志》卷4《风俗》。)社的成员以邻里为范围,凡在村庄、集镇范围的民户无例外地参加,无所谓自愿与否。社有主事人社首,凡有文武生员的地方多半由他们出任,有土豪富人出头的,有里甲长兼任的,也有按户轮流充任的,也就是说平民百姓都可以充当。它基本上是服务性质,并没有多少权力,有人望和有能力就可以出来操办社事,当然当地若有官绅,社首办事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因为社普遍到各乡村僻壤,社的组织者不可能完全是有功名的人,所以大部分落在平民身上。但是,大的活动就由有势力的人出面:“其所谓会首者,在城则府州县署之书吏衙役,在乡则地方保甲及游手好闲之徒。”(钱泳:《履园丛话》,下册第575页,中华书局1979年。)
“社”的活动,皇帝认为男女混杂,有伤风化,还有治安问题,常常禁止,可以禁于一时,而不能长久,并无实际效果。这种“社”会,是传统社会民间难得的“半合法”组织。唯一被皇帝赞赏的民间组织是宗族,用以与以孝治天下政策相配合;佛教、道教是皇帝控制的,并非总是合法的,如历史上出现过有名的“三武灭佛”,武则天的压抑道教。商人的行会,是为应官府差役成立的,并非商人谋图自身发展的组织。所以古代社会的民人,除了宗族,基本没有自家意志的社会群体,哪里能够谈论什么权利。
民间毕竟还有“私社”,还有秘密结社,秘密宗教,并且不时发动暴动,自然表明皇帝对民间的控制是有所限度的,这只是强力控制网有空隙,但丝毫不会改变君强民弱的实际状况。
说到底,小民完钱粮,应差役,供养君主,还要对君主感恩戴德,庆幸有君上的管制才有家的存在。这种家国观念,显现君强民弱的实质。古代君主专制社会的君强民弱,我们在明了实际情况之后,会问老百姓为什么那样愚昧,那样甘当蚁民?那就来考察君强民弱的客观原因吧,前面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