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离婚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致他人怀孕的,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刘某诉陆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致他人怀孕,其在离婚后请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审理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2.未离婚与他人同居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8日

3.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彭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未见缓和且分居一年以上,现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另一方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足见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因另一方在家庭生活中存在对一方使用暴力的行为,结合其过错程度和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1日

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同居生活,应对另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尽到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等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为无过错方,另一方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同居生活,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足以对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

5.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法院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姚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该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过错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21年3月8日

6.夫妻一方未履行忠实义务,另一方受到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请求夫妻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揭某某诉易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未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造成另一方精神受到巨大损害,另一方受到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代替他人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请求夫妻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返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4日

内容解读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行为人虽实施了损害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二是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虽有过错,但并未导致离婚的结果,或虽然离婚,但导致离婚的原因并非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的,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2.过错方实施了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民法典》第1091条,下同)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2)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本条规定删去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6条中“有配偶者”的表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同样违反一夫一妻制,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都将构成刑事犯罪。

(5)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项规定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内容。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46条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将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3.另一方没有过错

本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中,只有不存在本条规定中导致离婚事实的过错的一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假如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夫妻双方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4.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只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给无过错方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过错方的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因而也无须赔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6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赔偿。(1)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不以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财产为条件,只要过错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即可,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因过错方对受害者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无过错方均可请求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享有对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虽有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并非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的,无过错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方产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条规定第2款及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婚姻家庭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48页~450页)

二、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为条件。现实生活中,无论夫妻双方的婚姻中出现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哪种情况,还是其他重大过错,都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严重伤害家庭情感,给家庭成员造成巨大心理创伤的结果。

我国民法虽未使用配偶权这一概念,但对夫妻之间基于互相作为配偶产生的特定身份利益持肯定态度。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无一不是违反《民法典》所倡导的家庭文明的行为。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因此而遭受的精神创伤和痛苦,理应由过错方给予赔偿。

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解释》的有关规定。

该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726页~727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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