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5月29日,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系统化、体系化的完美形态,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大法。编纂民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它的颁布实施将开启民事权利保护法治化新时代。
任何国家的民事立法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都带有特定时代的印记。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化民法典的代表。与传统民法典相比,21世纪现代民法典必须充分反映时代精神和时代特征,有所创新、有所发展,真正体现民法典与时俱进的品格。我国民法典正是在继承民法传统的基础上,顺应时代、立足国情,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在立法思想上,突出“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实现了对传统民法典的重大突破。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典相比,传统民法典以“财产权”为中心,特点是“重物轻人”,是建立在“以物为本”的价值理念上,而我国民法典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上,其特点是“重人轻物”,是以人为中心的民法典。从立法发展规律来看,民法典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传统民法典阶段。民法典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就是一个以“财产权”为中心向以“人格权”为中心的转变,实质上是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立法价值理念的根本变迁。
在结构安排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最大创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核心权利,是实现财产权的前提,必须放在民法典突出位置上,予以重点保护。我国民法典设专门一编即第四编人格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以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的表达。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重大突破,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的人民性,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优越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的显著特征。它向世人宣示:在当今的社会主义中国,人的生命、健康、尊严比财产更为重要!
世界民事立法史表明,民法典是法治发展的里程碑。法国、德国等具有世界影响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时期制定出来的。当下的中国,正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民法典的出台恰逢其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注入了强大动力,必将开启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时代!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