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分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1)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1)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1)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2)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1)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2)非专属权,是指具有移转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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