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14年学术年会(下)

正义网:参会代表已到场,下午的会议即将开始。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身健教授主持。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代表、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能够担任这个单元的主持人。首先请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侯兴宇副教授发言。

侯兴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下午我是第一个抛砖引玉,希望大家批评指正。其实裁判公开形式,如何公开我就不在这里讲了。第二个内容,如何公开是中国文化约束下的模式。这种模式我在发表的论文中都提及过,一个是法理说理的研究,一个是情理说理的研究。这些就是说理技能研究,这也是审理的两个课题承担下来,主要指的如何公开,就是内容上的公开也是也形成机制。

侯兴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但是这目的不是形式公开,我们的公开主要材料,这些内容的公开,也称为唯一公开,我认为是改革的真正重点。所以材料学的公开,就等于所理内容的公开,等于中国文化底蕴下的所理、法理、事理、情理、文理的公开,等于裁判文书源源流长,是一种传统继承的发展。

侯兴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有什么样的说理,就有什么样的法官形象,这是我们法治人价值所追求的目标。第一个,公开的不仅仅是裁判形式及其机制的形成,主要还是裁判学极其内容的公开。第二个,我总结为公开的不仅仅是法官个体的思想,主要还是中国文化约束下法官群体的一种思想。第三个,公开的不仅是法官自由,及其内容的公开。

侯兴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真正的裁判公开,重点就是材料学及其它的内容要公开,这才是我们真正司法改革,裁判公开的重点也是我们目标所在。谈了一些研究的问题,抛砖引玉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刘海蓉(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候老师刚才对他的论文做了一下介绍。我个人认为他的出发点非常好,我也赞成他的核心观点。事实上裁判文书公开,最重要法官新政形成的过程。而这个新政形成的过程它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说材料文书有一个外在根据和内在理由。外在根据比如说事实认定,但是实际上可能一个法官形成一个判决书,最主要还是他的一些内在的东西,比如说这个法官自己的一些人生观、价值观所谓三观的影响。

刘海蓉(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候老师认为形式公开当然很重要,也有它的必要性。他也指出来了,形式公开存在的一些局限性。实际上在美国或者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针对法律事务的问题,也会把整个不同的意见都会反应在文书里面,但是他们也在考虑要不要向中国学习一下,是不是就把最后的总体的意见在文书里面反应就可以了,但这个每个国家情况都不一样,也有进一步研究的价值。

杨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我讲一讲我的观点。这个文书应该怎么改,应该有什么样的思路。我想到第一条路,最重要的就是文化之路,我们是法律文化。各种各样的文书,一定要体现法律的文化,也要把法律文化底蕴谈出来,我们的法律文书才有更广泛的道路,才有更深厚的底蕴。

杨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第二个思路,我们是一种和合文化,我们文书的改革也好,文书的发展也好,还是和合。一个是和谐的和,一个是合法的合。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能接受这个公开,让社会公众都能享到公开。

杨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第三条,我想就是创新之路,因为我们受到一些限制,制约了我们的文书,而文书想创新非常难。但是实际上我们的文书要改好,要向前的话,一定要走创新之路。

杨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还有一条,就是法治之路。实际上我们这么多人来研究法律文书,我们这么多人天天也在写法律文书,也在制作协作或者创作法律文书。我提出来,法律文书是创作。我们来推行法治,因为文书是我们法治重要的载体平台。我们应该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研究我们的法律文书,来推进我们法律文书向前发展。谢谢大家。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非常感谢发言人的发言,也非常感谢两位点评人的精彩点评。现在欢迎第二位发言人,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甘泽阳。

甘泽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很荣幸今天有这个机会,各位同仁来共同探讨,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现实困境与机制完善。我作为一个基层工作者,也仅仅只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谈谈我在这一方面的看法,这个不成熟请多多批评指正。

甘泽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习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期盼,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署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使用。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这一平台,向社会公开重要的案件信息,以及主动回应社会。

甘泽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现在主要是从法律文书管理基础、现实应用路径我谈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检察的形式更多是在司法内部进行,包括审查起诉、公诉等等。公众很难直接的来参与和了解,因此要让检察机关自觉的公开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这个需要,决定了检察机关文书必须公开。

甘泽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另外,要注意及时处置,每一个检察文书公开之前,要有个风险的评估,有利于群众得到第一手的信息和真实的材料。以上就我的报告,请多多指正。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甘泽阳检察长精彩的发言,下面请点评人作点评。

闫俊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刚才听了甘检察长的发言,我觉得观点梳理得非常正确,一些论点也比较扎实和系统,我结合我自己思考的体会,也对这个主题做一些阐述。

闫俊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一个方面就是甘检察长提到的法律基础。另外一方面在审前当中,律师参与诉讼的机会并不那么多。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这个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有必要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是一个方面。

闫俊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二个就是要面临的现实困境当中,还有一些观点。不起诉终结性的法律监督,应当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深入思考,特别是新的诉讼法实施以来。

李兴友(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甘检察长写得非常好,就在于他来自于工作中的实践。司法人的素质问题非常重要,我想尤其是在现在这个情况下法律文书的水平确实应该引起注意,怎么把它制作得好一点。

李兴友(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生效判决以后,起诉书、抗诉书,我个人认为要原汁原味的公开。只有原汁原味的,这样才能把我们检察机关办案的形成真实的反应。真正要想把法律文书制作好,总而言之甘泽阳写的很好,给我们工作提了一个指导,我想将来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律文书应当是法律文书建设的一面镜子,真实反应法律建设的过程。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感谢李兴友的点评。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罗庆东副厅长来主持第四单元,我的任务到此结束,谢谢。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我们这一单元探讨的主题是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之优化。发言人十分钟,点评是五分钟。下面有请广西大学法学教授林柯亮,大家欢迎。

林柯亮(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我是从程序法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裁判文书的说理的优化。文书上网是一个未来的趋势。我们探讨的文书重要性,考察一下现实,其实是有很大的差距。分析一下裁判文书,回到我们程序法的一个基本的理论。我问了很多法官,他们普通认为,一份判决书有既判力。

林柯亮(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另外就是庭审程序。我问了很多法官以及律师。他们对于归纳这一认识究竟放在哪一个阶段,认识不一。有的人放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所以庭审程序这样的规定不明,也就导致了我们判决文书,或者法律文书写作的不规范。还有就是法律本身,比如说我们的简易程序已经决定,可能对于判决理由进行适当的简化,这也给我们司法人员简化判决理由留下了空间。

林柯亮(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谈一下内部的应对措施,第一点就是很多法官直接就抓判决文书。他们要评选出十份最好的文书,同时最差的十分文书,这就给我们造成很大的要求,效果怎么样还有待观察。

林柯亮(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再说一下外部应对,但是用的可能比内部还要多,比如说我们法院经常用的一个措施,就是讼前引导,这个措施是很好,但是有一定缺陷。我们作为法律文书的研究人员,只有从国情出发,才能解决既能让法官满意,也能让检察人员满意。谢谢。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谢谢林教授。下面武汉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杨汉平作点评,大家欢迎。

杨汉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刚才林教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充分的原因进行了剖析,那么文书的意见和建议有了空间,也让人深思。这个裁判文书是法官职权表达的基本方式,有人说好的判决书就胜过好的法律。这些用好的判决书里面就包括好的裁判理由,所以说只有充分的说理,才能够赢得合理性,才能够促进社会认同,进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力性。法院审判要将不确定的诉求,变成确定的裁判,在这个进程中是很有难度的。

杨汉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首先就是要细致化,要理性化,裁判说理应该是有它的理念、结构和判断标准。只有规范化的裁判,才能够实现统一法治,统一的裁判。实现让社会都能够有共同认知的裁判结果。现在我结合自己的亲历、观察、学习,提几点优化裁判说理的看法。

杨汉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一个就是要构建全面理性系统的说理和当事人种种诉求、和各种理由,逐渐形成的唯一的结构,就必须要对纠纷有一个全面整体宏观的认识。对系统认证手段,当然法理三条论是基本。但是在基本的过程中,还是有具体的规范,有遵循的原则和规则。

杨汉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二个就是梳理的结构问题,一个是事实方面的一个是法律方面的。事实探求的,当然尽力探求的是客观真理。但它通过法律认证的。然后法律的评判是各科事实。第三个就是裁判的过程中,必须秉持科学人性化的理念来贯彻和表达。第四个要有合理机制。谢谢。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谢谢杨汉平点评。下面我们有请华东政法大学李琴教授作点评,请大家欢迎。

李琴(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谢谢各位领导的安排。我觉得林教授的题目非常好,司法公开的表征,司法公开就很贴近我们会议的主题,给我们很多空间,可以做更深入的研究。另外讲到裁判文书说理化,在整个论文中林教授用三个部分来阐述他的观点。

李琴(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我看一些裁判文书制作,可能对事实、证据的展示这一块,分析就比较欠缺。针对这样的情况,林教授也是在他的论文当中,把一些现象进行了分析。他特别提出自己的观点,如果判决过多情理而不是法,以及在情理有、没有法的情况下,依情理而不是依法进行审判,这个部分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会贬损判决书的正确。

李琴(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比如说像对审判,早期、中立评估的模式,那么在这个部分,尤其提到一个,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这是几个部分,林教授把自己的问题观点阐述的非常清楚,实际上我觉得是一篇很好的论文,谢谢大家。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谢谢李教授,下面我们有请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吴兴军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吴兴军(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法律文书不规范主要是这么几方面:第一是不统一。长度、宽度也有差别。第二个立案决定,抗诉决定以及检查决定等,需要司法法律文书,或者司法说理,或者说理缺乏针对性和逻辑性。第三是用语不严谨,填充式法律文书不能够正确区分数字。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谢谢吴主任。下面我们有请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刘东平作点评,大家欢迎。

刘东平(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司法公开的基础就是法律文书公开,检务公开就是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如果检察法律文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质疑。为了避免这种出现,我们要自己发现问题,自己来解决问题。刚才吴兴军主任很谦虚,在1200份法律文书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进行研究,归纳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在现成的法律文书使用上,还有规范方面。再一个法律设计上存在着缺陷。今天他对每一种情况进行了分析,我觉得分析的非常到家。

刘东平(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存在这个问题的几方面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客观方面。再一个法律文书存在缺陷,这个司法实践中慢慢的去更正。最让人不能容忍的一项问题和错误,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法律系统每年都要举行两到三次的案件评查,每一次评查法律文书中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下面我们要进一步的法律公开司法文书公开,如果出现这个问题,将会面临着社会公众的质疑,我们的工作将会起被动。

刘东平(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好在吴兴军主任在实践基础上,把我们司法文书存在的问题指出来了。我个人感觉这是一项非常有现实意义的、非常有针对性的施政性研究,他提出的观点我非常认同。在这里也给吴兴军同志提一个小小的建议。因为作为施政研究,可以用一下统计的方法,包括存在的问题量化一下。用图表或者模型方式,把比例和发展趋势表述出来,我们看得更加清晰。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谢谢刘东平。下面我们有请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专政委员马济林同志作点评,大家欢迎。

马济林(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我看到吴兴军的论文很有感悟。他们提出了真知灼见,勇于指出法律文书的不足。提出了实实在在的意见,整个报告展现出务实。

马济林(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我感觉这个报告指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我在检查机关工作了35年。我觉得这个报告指出的这些问题,在其他的地区也可能存在。

马济林(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这个报告给我们的启示,我要把这种求真务实的态度带给湖北,让更多的地方重视这个问题,今后我们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我们检察文书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高。谢谢大家。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谢谢。第四单元单元的发言和点评完毕。现在茶歇。

正义网:茶歇结束。会议进行第五单元,嘉宾围绕无锡宜兴冷冻胚胎案件作主题发言。

正义网:第五单元结束。下面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先钰主持下一阶段的发言。

石先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个单元主题叫做法律文书的实证研究,有三位主题发言人发言。下面首先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程滔教授发言。

程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普遍的匿名方式的处理,就是保留他的姓氏,王某某、张某某。比如一个判决书两个张某某,有的法院别出心裁,用一二三四来代替。还有文书的检索上,关键词的覆盖面非常广,输入一个人的姓名,可能是当事人的姓名,可能是律师,又可能是审判员,也有可能是书记员的名字。在高级检索中,如果搜一个离婚案件,必须关键词和案由才能搜出来。

程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制定了电子政务法,对上网的时效,以及隐私做了规定,还有当事人的文书,开庭陈词还有结案陈词。上诉人的上诉状和被上诉人的答辩状都有。另外就是多个网站的公布法院的文书。还有一个关键性的搜索,比如说一审二审,诉状上诉状,其他程序性的指令便利适当的方式,建立这个链接方便搜索,就是我们看案件,不可能只看这一篇文书,可能还要看案件的整个过程,我觉得这个做法是非常完善的。

程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另外实质上的公开,我们谈到过。我们认为这些年裁判文书,其实内容上、说理上有一些变化。我举了一些例子,香港的文书,一个简单的邻里纠纷,但是法官面面俱到非常周密严谨,这个确实是法官的一贯风格。香港的案例,这个是法律依据,所以方式不一样。我们是三段推理,是类别的推理,但是不像那种公式化,体现了一个法官的新政。

程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最后我再说一下,其实文书的说理性强调十多年了,就是说并不是今天才开始的,从1999年文书要证据分析,文书要说理。我提出的这个观点,就是在诉讼法中,增加了法治的判决书立法依据。我的观点就是说,法律上明确的规定,而且我参考了一下德国,还有俄罗斯,还有日本的,他们的刑事诉讼法点,对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都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总之就是说在文书的公开中,肯定不可避免的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如何的推行文书的公开,推动司法的公正确实是任重而道远的。谢谢大家。

石先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下面有请第二位发言人穆彤主任。

穆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检察文书公开的价值定位于实证分析。检察法律文书有特定文书公开。首先价值定位进行了分析,一共体现了三个价值,第一个全面讨论的价值,对诉讼的当事人而言,在诉讼过程中以诉讼的进程,检察文书的公开,向诉讼当事人传达诉讼进程和案件的基本信息。从而体现了程序公开,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对社会公众人员,检察文书公开,一方面体现了对公民对检察机关司法行政,另一方面检察文书的信息,做出正确的行为,防止社会危害。

穆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二个价值就是司法的公开,检察文书的公开,一方面可以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程序的信息,另一方面监督、约束检察机关。

穆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三就是司法效率改革。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文书不公开的,由于缺乏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可能造成一些问题,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在公开的作用中,也必须遵循司法的效力,根据权利保障程度和遵循差异原则。

穆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全国各地的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比较缓慢。第二检察公开的范围。第三点就是检察文书的方式比较单一。公开只能在案件信息发布,这种方式只能满足部分案件当事人。第四就是检察文书公开缺少延伸环节。目前检察文书上网仅仅停留在公开,公开咨询和意见,没有进一步的行动。没有实质上符合权利的保障。

石先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第三位请梁压丽女士发言。

梁雅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知道判决书上网公开,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是司法公正的一个所必经的环节。在这一年多的实践中,我们希望有高质量的法律文书上网。不是讲求形式,为了上网而上网,为了跟随数字而上网,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这是一直大家所期待的事情。对于法律文书的公开,我作为律师也是非常期待,也希望更高质量的法律文书上网发挥正确的作用,而不是一个误导作用。

梁雅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作为律师首先做的上网去查,公诉的案例如何说理,当然对我们提供拓宽我们的思路,提供我们的辩护角度,都是非常有利。反过来讲,尤其对于被害人以及于社会舆论关键的案件,这相当的重要,知道社会的舆论可能会不利于被告人,但是这个案件本身在审理过程中,真正案件真实的一些部分,并没有公开。

梁雅丽(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一些专家也提到,法律文书最终的公开,最终极的目标是什么?是可接受性。那我们要考虑是为谁所接受,我觉得作为刑事案件,基本权利,自由乃至于生命,首先可接受的对象是他们,其次是社会公众。而不是为了迎合社会公众,忽略了被告人本身的生命和权利。谢谢。

石先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穆彤关于检察文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切实可行的对策。梁压丽女士,谈到对法律文书一般性的看法,同时在论文集里面提交了论文,这个论文是实证的分析,我们都要学习。

石先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他们的发言对我也有一些启发,也有一些共鸣。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问题,我觉得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意外。或者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非常态。另外关于隐私保护,我们应当予以重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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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波中的裁判文书网:律师称曾指导类案处理,期待两库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法:从未“叫停”文书上网 2021年起,有律师发现裁判文书数量剧减,2022年,其更加确信了这一判断,“想找近两年的文书,很难找到相符合的”。 近日网上热传的《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更加引起法律工作者们的关注和担忧。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312/28/c8450644.html
4.裁判文书公开再度释放新信号202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问题的同时,对裁判文书上网和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上述负责人明确表示,自2021年以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但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 那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之外又建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是基于何种考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4-01/18/content_8951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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