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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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证成与实现路径——石佳友、曾佳
法学论坛
论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的新挑战及其应对——黄勇
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难题与对策研究——翟姝影、郝银钟
虚拟币交易型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肖怡、赵时仑
双碳政策视阈下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国瀚文
我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建构与具体实施——韩煦
著作权权项配置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与理论反思——王果
数据财产与数据安全法益保护的重叠及协调——张浩然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之诉审判新思维———以三大基础关系为中心——万挺
涉虚拟货币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路径辨析——以政府监管政策导向与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衔接为视角——齐晓丹
破产强制接管制度的构建与路径优化———以强化管理人履职保障为视角——朱绚凌
困局与破局:诉内“衍生案件”治理之路径构建——李光旭
论关税保证保险代位求偿形成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陈靖宇
问题探讨
殊途同归:执行回转中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的路径选择——黄海涛
保险公司破产处置若干问题研究——以企业破产法修订与保险法的协调衔接为视角——王静
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定适用规则探析——周恒宇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智嘉译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曾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2019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9SFB2035)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单身女性生育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自主儿童利益最大化
杨恩乾,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
本文为2019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9SFB2035)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处置权裁判路径
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反垄断司法竞争政策垄断行为违法性认定司法裁判
翟姝影,华东政法大学2020级博士研究生。
郝银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虚假诉讼行为自刑法规定为犯罪以来,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并有回落趋势。在发生的民事领域方面,虚构借款合同类案件频发,多以拒绝履行判决或阻碍法院执行为目的;在程序上,民事案件通常经过开庭审理,并取得事实认定有误的裁判结果;在民刑衔接方面,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比例小且定罪率低。司法适用中,存在“部分篡改”行为的定性不统一、犯罪形态认定模糊、适用加重刑的标准过高、案件流程管理有待完善等问题。这与立法可操作性欠缺、侦破难度高、司法理念等根源有关。应当厘清“部分篡改”与“无中生有”的内涵与界限,以事实为重点,综合把握入罪标准;本罪为结果犯,应区分具体情形确定个案既遂标准;对“情节严重”的把握需要结合结果要件;多方位畅通民刑衔接程序,优化案件流程管理。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既遂标准结果犯民刑衔接
肖怡,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刑法学博士。
赵时仑,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9FXB010)的部分研究成果。
关键词:虚拟货币区块链非法集资犯罪
国瀚文,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数字法学交叉学科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挂职学者,(韩国)忠北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文为2022年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法学研究专项课题“西北地区复合型法治人才交叉培养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205);2020年陕西省软科学项目“家庭农场发展法律问题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20KRM172);2022年陕西社科类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民生保障和基层社会治理重大课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研究”(2022HZ0992)研究成果之一。
摘要:推动绿色原则指导下的数字经济的发展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而数字化和绿色化协同发展的未来需要法律制度进行保障。通过解读“双碳”政策引领数字经济绿色化转型、重塑在推进碳中和、碳达峰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分析数字经济主体多元、利益复杂的情况下,立法、执法、司法如何推动数字经济绿色发展,促进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融合,构建中国语境下的数据生态法治保障体系,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绿色发展数字经济双碳目标法治化
韩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初源自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结案方式,后来在实践中逐步确立了基本框架,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并日益成为重要的执行监管手段。已经进入立法审议程序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框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重新定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价值功能,要严格遵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要注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转换。
关键词: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建构具体实施
王果,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系天津市教委科研计划项目“新技术发展带来的著作权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8SK085)的研究成果。
摘要:为弥补列举式立法的僵化与滞后,《著作权法》在著作权权项配置中设置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条款。考察该项权利的司法适用,可发现判决中对兜底条款适用的正当性论述普遍不足,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也缺乏统一性,有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嫌疑。在法解释学的立场,兜底条款的适用限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且该行为利用了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其他权利”仅限于著作财产权与法定之权,并不包含著作人身权以及当事人的自设权利。但兜底条款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以及著作权法基本理论隐含着的深刻内在矛盾,都表明兜底条款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无法消除,破坏了法律的可预见性。从立法论的角度,未来立法时建议删除兜底条款,可通过调整立法方式、区分保护权利与利益等方式来弥补制定法的滞后性。
关键词:兜底条款法定主义法官造法公共利益
张浩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关键词:大数据数据财产权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网络安全
执行异议之诉审判新思维——以三大基础关系为中心——万挺
万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执行依据执行请求权排除执行权益
齐晓丹,北京市法院首届司法实务研究专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虚拟货币属于特殊的虚拟财产,类货币的特别属性决定其必然要被纳入政府金融强监管的范畴。政府对于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司法裁判法律规范的适用。在政府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的政策背景下,若司法裁判认定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有效,似有与政府监管政策导向不一致之嫌。若司法裁判认定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无效,又将面临该交易行为如何损害公共秩序之论证难题,以及无效后如何处理“双返”之适用难题。面对涉虚拟货币这一新类型交易以及政府监管政策的导向,司法在无法准确得出涉案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这一确定性结论的情况下,不必直接对涉案交易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而是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第3条、第119条、第127条和第122条之规定,对涉案交易双方的纠纷作出分类处理。这样既能实现政府监管政策中的交易风险和后果自担原则,又能实现法律适用的妥当性。
关键词:虚拟货币合同纠纷司法裁判监管政策
破产强制接管制度的构建与路径优化——以强化管理人履职保障为视角——朱绚凌
朱绚凌,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关键词:接管难强制接管管理人履职保障
李光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进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呈急速增长态势,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明确将诉源治理列为今后法院改革的重要任务,推动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2021年,全国法院收案数为31539810件,十年增长超过1.5倍,且二审、再审、执行、信访等“衍生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外部“诉源治理”探索得多,对诉内“衍生案件”治理重视不够,即使有一些好的做法,也相对零散,没有形成高效协同的治理体系,成效不明显。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十年来司法统计公报数据入手,检视案件增长的现状,“衍生案件”居高不下带来的困局,剖析产生的原因,以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的无讼价值追求为导向,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从规则、制度、程序、综合配套四个维度破局,试图探索构建多层次、多维度、多元化“衍生案件”治理体系。笔者期望通过以下论证,引起各地各级法院对诉内“衍生案件”治理的重视,激活内生动力,促进诉讼效能提升,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使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关键词:诉源治理诉内“衍生案件”治理体系审判执行监督管理
陈靖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关键词:关税保证保险保险代位求偿权破产程序税收优先权
殊途同归:执行回转中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的路径选择——黄海涛
黄海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法学博士。
关键词:执行回转物权回复物权行为强制执行法
王静,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破产法庭庭长,法学博士。
关键词:保险公司破产处置企业破产法修订
周恒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综合室主任,哲学博士。
摘要:我国《民法典》在原《合同法》基础上,整合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不同适用阶段的权利义务、合同效力、法律效果以及解释规则,初步构建起格式条款的统一规制体系。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本文以公平原则和平等保护为基础,着重探讨了审判实践中关于格式条款认定中的“重复使用”、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所采取的“合理的方式”、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中的“不合理”、关于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通常理解”等四个问题,进一步厘清了实际重复使用并非司法认定格式条款的必要条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使相对方充分注意并真正理解、格式条款权责倾斜时并非一概认定无效、格式条款解释适用主体应面向社会普通消费者或一定行业领域内的可能订约者等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