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未必要“子还”

“父债子还”这句话大家耳熟能详,在许多人的印象中,“父债子还”是古代债务关系中的一项通则,被中国人视为天经地义。有人因此批判传统的法律文化漠视子女的独立性,将他们当成了父亲的附庸;但也有人从另外的角度,认为“子还父债”恰恰反映了中国人讲诚信的传统美德。

但是,如此臧否的人未必知道,传统中华法系中实际上并无“父债子还”的规定,宋朝的立法还否决了“父债子还”的有效性,直到明清时,法律才承认“父债子还”。当然,“父债子还”作为民间习惯法出现的历史,则相当早,从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文书,便可以看到“若身东西没落者,一仰妻儿及收后保人替偿”之类的文词,意思是说:若借款人身故,债务将由他的妻儿、继承人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但这一“子还父债”的合同条款,应该只是私人间的约定,因为查唐朝法律,并无“子还父债”的规定,法律只是要求债务人“家资尽者,役身折酬”;“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最早让我对“父债子还”在传统社会里的法律效力产生疑问的,是宋人钱观复的墓志铭,里面有一个细节是这么说:“初,朝议公(钱观复之父钱衍)尝称债于人,至三百万。晚岁赀产耗,无以偿,忧见于色。君(即钱观复)窃诣子钱家,以己名就易劵,别示必偿,朝议意乃安。”这段记载说的是,北宋末南宋初,有一位叫钱衍的苏州人向“子钱家”(高利贷商人)借了3000贯钱,晚年因为家中开销过大,偿还不了债务,很是忧虑。他的儿子钱观复得知后,悄悄找到“子钱家”,将债务合同的债务人换成自己的名字,然后回家告诉父亲,这笔债务由他来偿还。钱衍这才安下心来。

看这个故事时,我心想:如果宋代有“父债子偿”的法律义务,钱观复应该不用跑到“子钱家”那里重订合同,因为这显然是多此一举。反过来说,如果儿子没有偿还父债的法律责任,重订合同就是必要的程序了。

但,如果没有查宋朝法律,我们还不能肯定地说“父债子还并非法律义务”。中国传统民商法发展到宋朝时,已经相当发达了,不但法律中有专门的“理欠”立法(相当于《债务法》),政府居然还成立了“理欠司”(相当于债务清偿执行局)。查《宋刑统·公私债务门》与《庆元条法事类·出举债负/理欠》,我找到了两个比较有意思的条款:“理欠令:诸欠官物有欺弊者,尽估财产偿纳;不足,以保人财产均偿;又不足,关理欠司;又不足,保奏除放”;“诸欠无欺弊而身死者,除放;有欺弊应配及身死而财产已竭者,准此”。

根据这两个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知道:在宋代,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如果恶意欠债不还,将以其财产清偿;如果资不抵债,以担保人的财务填还;如果还不足以偿还债务,将债务人关押入理欠司(意味着其家人要筹资还债、赎人);若还是不足以还清债务,则按程序“除放”债务,债务至此宣告结束;如果债务人身故且无欺弊记录,其债务也随之消灭;如果债务人有欺弊记录,但已受过处理、财产已经清偿,债务也将因债务人身故而消灭。换言之,债务人的子女并无偿还其父母生前欠债的法律义务。

南宋绍熙年间,民间有人拖欠官债,已经用债务人与担保人的资产清偿,但资不抵债,有关部门勒令债务人的亲戚填还。朝廷针对这一现象,发布法令,禁止政府部门向债务人亲属索债:“在法,违欠茶盐钱物,止合估欠人并牙保人物产折还,即无监系亲戚填还,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

我从南宋《庆元条法事类》里还看到一则更富有现代性的债务清偿条款:“诸欠人纳尽家资,已经官释放后别置到财产者,不在陈告之限。”这里的“不在陈告之限”,意为不列入诉讼的范围。整个立法条款的意思是:债务人以其所有资产清偿债务,尽管资不抵债,但已按程序宣告债务消灭,之后债务人若因种种原因别置到财产,债权人不能因此起诉他,向他再索债。这一立法,是不是有点接近简约版的“个人破产法”?

现在,我们可以明确地说,根据宋朝的债务立法,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法律主体,只有债务人本人以及担保人,其他人无此义务。一项债务的清偿顺序大体上是这样的:

1)债务人本人为第一清偿责任人,如果他欠债不还或无力偿还,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债;

2)如果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将由官方清算债务人名下财产,以其财产偿还债务;

3)不足部分,以担保人的财产抵债;

4)债务关系至此消灭,不管债务是不是已经完全还清;

5)债务人之后若获得新的财务,将不需要抵债。也就是说,宋朝法律并不承认“父债子还”的约束力。

不过,有证据显示,至迟在明清时期,“父债子还”的民间习惯已获得国家法律的承认。明代判词集《廉明公案》收录的一则判决书说:“父债子还,律有定例。”清代的樊山判词也提到:“俗语云:'欠债换钱’,又云:'父债子还’,乃是一定之理。”可知当时的法官在裁决债务纠纷时,一般都会认可“父债子还”的习惯法。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则清末光绪年间的债务诉讼判决文:“黄知高之父新春,实有契借吴漳发银洋三十元,并货钱二十余千,无如知高弟兄二人均属寒苦,断将利银减免,由知高以家存器具抵还银四十元,作为清账,具结完案。此谕。”被告人黄知高被法官判拆违家产偿还父亲的欠债,尽管他本人的生活可以用“寒苦”相形容。如果这一诉讼案发生在宋代,我相信,宋朝法官会根据“诸欠无欺弊而身死者,除放”的立法,将黄知高之父的债务“除放”掉。

如此说来,宋朝的债务立法可能更具现代性,而明清时期的债务立法反而恢复了一部分中世纪色彩。

THE END
1.以案释法父债子不一定要还原告遗产继承权【以案释法】父债子不一定要还 食品安全与法律网讯(通讯员 王雯琳)如果孩子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对父亲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使孩子继承父亲的遗产,也可以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父亲的债务,如果还有剩余没还完的债务,可以不还。 以案释法:2016年,常某某向原告赊购化肥、农药共计29万余元,并出具欠条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LABUM80534B74O.html
2.以案释法“父债子偿”到底是“天经地义”还是“于法无据”?一“父债子不偿”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现有的法律规定中,虽然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也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http://sfj.wuzhou.gov.cn/yasf_3267/t11988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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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父债子还,真的天经地义吗?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南方plus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01 父债子还,是否有法律依据? 没有,这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民事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父债无须子偿。但如果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的子女,如果父母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支出,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06/15/c3647860.html
8.2021年父债子还的最新法律,除了这6种,其他的债务都不用还“父债子还”只是我国民间的说法,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依据,在法律上,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所以并无父债子偿的说法。父债子还是传统观点。父母留下的个人债务子女没有必还义务。但是这几种情形除外: 必须父债子还的两种情况 1.父母的借款是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 http://www.fabaofoundation.com/news-79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