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明确的。但“父债子还”、“子债父偿”等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是独立的个体,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父母和子女对彼此的债务并无法律上偿还的义务,同样,子女的债务自子女成年后父母通常也无法律上的义务。有两种情况除外:其一、父母与子女一同生活,父母或者子女的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可以要求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其二、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遗产继承关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当父母和子女之间存在遗产继承关系,子债父偿或父债子还也是有条件。《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换言之,继承人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除了限定继承,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继承法》第33条还规定了自愿继承原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则意味着继承人可依法不承担被继承人应承担的义务。即,面对被继承人留下的债务时,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遗产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关于银行私人贷款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文本规定,银行与借款人须签订法律合同,必须有担保人和抵押物,当借款人遇意外身亡未偿还贷款,银行可以拍卖借款人抵押物及遗产;可以把个人贷款发放到社会,通过社会上的讨债公司来要债;或者将担保人或遗产继承人诉诸法庭,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总之,有多条法律文本保障银行要债追偿,且规则明确。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主要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债务人或者中间人的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换言之,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信用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有了道德约束的保障,使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
旧中国农业社会,生产资料极少,个体生存困难。家庭成员共同劳作、共同消费,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债务不仅仅包括了个人债务,事实上还包括了家庭债务。为给债务人提供充分的保证,“父债子还”、“子债父偿”等作为债务保障的一种机制出现。
到了现代社会,虽然家庭债务和个人债务根据债务的实质用途区分已可清楚。但在现有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断的环境下(根据《中国证券报》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子债父偿或父债子还,作为一种对债务人提供无限连带的保证,对于规范借贷纠纷、控制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仍有一定作用。(文∕海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