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里大家都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可是真的是这样吗?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
近日审结的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2015年,李某向王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款一直未予归还。2016年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现原告将李某的妻子和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的妻子和子女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各被告表示李某并无遗产,不愿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某生前并无存款,未登记过不动产、车辆,也未在甘肃境内注册、投资、管理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名下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且李某在某银行贷款25万元,其去世后该贷款由其弟代为偿还。因李某并无遗产可供继承,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所以,“父债子偿”并不是天经地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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