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公开审判;法治;司法公正;司法透明
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封建主义社会的纠问式诉讼中,法庭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展开辩论,审讯一般都不公开进行,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被告人的供词为依据,是封建专制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诉讼的民主性遭到严重的破坏遇践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主张民主、自由、人权的资产积极对封建纠问式诉讼进行了改造,建立了新的诉讼制度。而公开审判,就是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我国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原则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更为民主化,其是民主国家原则在司法体制中的重要表现之一。
一、开审判的涵义及主要内容
[论文关键词]审判制度审判原则完善措施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改革和完善,目的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拟从几个角度讨论审判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措施及可能性。
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当前国内讨论最多的就是如何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将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之下,放权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最终的目标是实现法官独立,即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涉和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目前改革的关键是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
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进一步落实独立审判原则,改革法院体制和人、财管理模式
要在我国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机制,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审判公开原则的概念及内涵的再认识
审判公开这一重要的诉讼原则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专横、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18世纪意大利杰出的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猛烈抨击封建社会拷问、秘密审判和酷刑等制度,极力倡议对刑事制度进行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改革的同时,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贝卡利亚这一闪光思想的提出,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使审判公开原则逐渐为各国所接受。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公开的程度
一、外部环境方面
1、地方保护主义是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因素。由于案件的执行结果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利益,有的地方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外地法院前来执行的不予配合,甚至制造障碍,抗拒执行。
2、部门保护主义给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造成相当大的困难。由于部门利益作怪,国土、金融等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拒不配合法院办案。如在执行案件中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要求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相当难,延误了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对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破产法明确规定由清算组予以处置,但国土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认为应该由他们处置,而现在政府倾向于国土部门,所以现在法院处置破产企业的土地资产就很困难。个别银行片面考虑自身利益,也以种种借口拒绝法院划拨、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
3、对法院的行政干预未能杜绝。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党政领导以稳定为名“打招呼”、“提要求”。法院在执行一些案件时,地方党委、政府、人大也以涉及稳定为名(有的被执行单位只有二三十人),要求法院暂缓执行。由于法院的人、财权受制于地方,对地方有较大的依赖性和服从性。所以,一些基层法院对行政干预往往只能妥协。如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破产案件中,县委决定以已抵押资产安置职工,这有违法律规定,使法院很难办。
4、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受到舆论审判的干扰比较大。一些媒体的宣传报道从案件的侦破阶段就开始了,对案件的性质、事实甚至判决结果都发表见解。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的案件的性质、事实和判决结果与媒体不一致,广大的媒体受众就会怀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1997年我国实施的新刑诉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要由法庭判决,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说了算。舆论审判不但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而且有碍司法诉讼程序和司法公正,也与我国新闻主管部门关于对未决案件的报道不得擅自定性定罪的新闻纪律格格不入。
二、内部环境方面
法院独立审判的公正与否与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最直接、最密切的关联,关系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法院的独立公正审判对于保护、维护好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影响法院公正独立审判的因素多而且复杂,如社会因素,法律制度因素等等,都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公正与否产生较大的影响。但在这一系列因素当中,现有制度落实的不够彻底这一因素则显的格外突出。总的说来,影响行政审判公正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影响法院公正独立审判的因素:
(一)、司法程序方面
二)法官的素质和价值取向影响了法院公正独立审判。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法官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上,司法人员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不可偏废。目前社会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严重干扰了法官队伍的建设,影响了它的运作和机制,一部分法官政治水平低,社会责任感不强,随波逐流;业务素质差,执法水平不高,服务观念差,把审判权当作特权,放任使用,为了攀富比贵,办理“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体表现。
(三)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
摘要:法院或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具有中立性、决断性,在审判上保持独立,不受来自上级法院或外界的影响,这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内涵。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一些疑难或重大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做法,这种所谓惯例极大损害着司法的公正公平。本文从其弊端分析,提出应取消该惯例。
关键词:司法,法院,案件请示,弊端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体系内下级法院往往将自己管辖的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并以上级法院的答复作为裁判的结果。这种做法虽然习以为常,司空见惯,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弊端。就此,本文进行初步地探讨。
一、法院内部案件请示法律依据缺失——其合法性倍受置疑
因此,从合法性的层面来说,法院内部案件请示从根本上改变了宪法和法律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的定位,而这种改变却没有任何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法理论证,只是一种非程序性的习惯做法而已。我们说,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是司法公正,即意味着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正和正义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裁判。[1]然而,作为司法公正基础的依法审判原则都不能被行使司法权主体和为法律公正化身的法院所遵守,又何谈司法公正呢?
摘要:法院或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具有中立性、决断性,在审判上保持独立,不受来自上级法院或外界的,这体现了司法独立的内涵。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一些疑难或重大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的做法,这种所谓惯例极大损害着司法的公正公平。本文从其弊端,提出应取消该惯例。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体系内下级法院往往将自己管辖的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并以上级法院的答复作为裁判的结果。这种做法虽然习以为常,司空见惯,但缺乏依据,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弊端。就此,本文进行初步地探讨。
因此,从合法性的层面来说,法院内部案件请示从根本上改变了宪法和法律关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的定位,而这种改变却没有任何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法证,只是一种非程序性的习惯做法而已。我们说,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是司法公正,即意味着司法审判人员在司法和审判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正和正义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裁判。[1]然而,作为司法公正基础的依法审判原则都不能被行使司法权主体和为法律公正化身的法院所遵守,又何谈司法公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