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娘最后一天的一系列活动的场面以及小时候的有意义的照片作为历史的记录;
2、新娘在镜子前面化妆、做头发,梳洗;
3、现年在宾客的帮助下换衣服;
4、拍摄新年的全身照和半身照;
5、新娘出嫁前家人为她做的活动(如:陪嫁品……)
新郎家
1、拍摄喜房全景;
2、新郎化妆;3、拍摄去相亲前的准备工作和喜庆气氛(锣鼓或者乐队);
4、特写花车和手捧花;
5、拍摄娶亲队伍的出门到上车的情景,主持人同期解说;
6、放鞭炮和奏乐。娶亲路上
1、拍摄花车的起步以及娶亲车队;
2、拍摄典型路段的镜头;
3、新郎在新娘家下车特写,娶亲队伍进新娘家的系列镜头。
要求拍摄车司机不断变换车位,以便拍摄各个镜头。
1、新郎在新娘家过“难关”(新郎发红包、发喜烟喜糖);
2、新郎向新娘献花并拍摄新娘的绣房;
3、戴胸花仪式;
4、新郎新娘认父母,向父母敬瑭或者献茶;
5、新郎对岳父岳母的承诺以及感谢;
6、新郎、新娘认亲以及合亲朋好友合影;
7、新郎和新娘与父母以及亲朋好友话别。
8、大家簇拥着新娘离开家走向彩车的时候回头望上一眼。
娶亲路上
1、新郎抱着或者背着新娘出门;
2、新娘上花车;
3、迎、娶亲的人出门以及上车镜头,放鞭炮和奏乐;
4、拍摄花车的起步以及娶亲车队;
5、拍摄典型路段的镜头;
6、新娘在新郎家下车特写,娶亲送亲队伍回家的系列镜头,放鞭炮和奏乐。
要求拍摄车司机不断变换车位,以便拍摄各个镜头。摄像车要求先到。
1、新郎抱着或者背着新娘下车,同时抛洒鲜花花瓣和彩纸屑;
2、送亲人进家门;
3、拍摄拦门镜头;
4、掀盖头;
5、互敬糖水;
6、新娘洗梳;
7、开镜仪式;
8、拍摄洞房全景以及家里的布置;
9、新娘参拜父母,以及向父母敬茶或者敬糖;
10、新郎新娘同家中的亲朋好友认亲及合影。
饭店
1、饭店全景;
2、新郎新娘迎客以及进饭店镜头,奏乐;
3、接待处镜头;
4、宾客就座全景;
6、主持人讲话以及新郎新娘的登场;
7、证婚人讲话,并宣读结婚证书;(同时新郎新娘鞠躬)
8、新亲代表讲话;(同时新郎新娘鞠躬)
9、主婚人讲话;(同时新郎新娘鞠躬)
10、新郎新娘简单介绍恋爱经过,并交换信物;
11、结婚誓言,喝交杯酒;
12、新郎新娘致答谢词,新郎新娘三鞠躬。
13、由主持人宣布婚宴正式开始;
1、拍摄参加喜筵的全体人员;
2、拍摄新郎新娘敬酒;
3、拍摄主婚人敬酒;
4、对亲朋好友的送行。
洞房
1、亲朋好友参观新房和二位新任交谈;
2、入洞房。
说明:整个流程一直由伴郎和伴娘陪伴。
回门拍摄镜头
1、拍摄新人甜蜜状;
2、新娘和新郎共同收拾洞房;
3、新娘、新郎在镜子前面化妆、做头发,梳洗;
4、拍摄新人的全身照和半身照;
在拍摄洞房场面时,把燃着的香烟放到镜头前,可产生一定的烟雾效果;让新娘和新郎拉手转圈等镜头。
1、拍摄出门前的准备工作和喜庆气氛(锣鼓或者乐队);
2、特写花车和手捧花;
3、放鞭炮和奏乐。回门路上
3、新人在新娘家下车特写,回门队伍进新娘家的系列镜头。
4、放鞭炮和奏乐;
1、新娘向父母诉说在婆家的感受等;
2、新郎新娘向父母敬瑭或者献茶;
3、新郎对岳父岳母的感谢;
4、新娘梳洗化妆;
5、新郎和岳父岳母交谈;
6、新郎吃饺子;
7、新郎和亲朋好友的交谈;
8、新郎接新娘出闺房;
9、新郎新娘同家中的亲朋好友认亲及合影。
5、司仪宣布婚礼开始;
7、新亲代表讲话;(同时新郎新娘鞠躬)
8、喝香槟酒;
9、新郎新娘致答谢词,新郎新娘三鞠躬。
10、由主持人宣布婚宴正式开始;
3、拍摄父母敬酒;
婚礼贺词
这是一个浪漫的季节
新郎,新娘拥有一个温馨怡人的爱之甜梦
这是一个醉人的时刻
新郎,新娘开始一个幸福热烈的爱之春天
为了这一季节
鲜花含笑更美
为了这一时刻
今夜星光灿烂
因为你的到来
寂寞孤独悄然离去
充实欢乐骤然而至
愿你们互相珍惜,同心永结
用幽深的明眸去读无垠,高原,青春的天
用轻盈的脚步去趟绿美丽生活的芳草园
用辟浪的英姿去搏击人生路上的烦恼
3、告诉春天,桃花不用开了,我等的人已经来了。
4、我要的不再是感天动地的情话,不再是浪迹天涯的浪漫故事,只是一个安稳的家,一个你一直在的地方。
5、我是个固执的人,从不愿挪动原则半分,可你来了之后,我的原则就成了你。
6、喜欢一个人是藏不住的,即使嘴巴不说,也会从眼睛里跑出来。我喜欢你,认真且怂,从一而终。
7、遇到你之后,我一直在做一件事,就是努力把我爱的人,变成我的爱人。
8、这世上有千百种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喜好,只要用心留意,你总会碰到一心待你、爱你爱到无法自拔的人。
9、我的嘴巴里有情话,身上有阳光,脑子里有爱情,灵魂中有慌乱,而心里有个你。
10、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寻找理想的爱情,但没有一个人能像你那样在最初的时刻打动了我,而且越来越深沉的打动。
关键词:过错方;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条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易于明辨是非、分清责任,但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是有条件的: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也就是说,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因为过错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依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不离婚而仅依据此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基于此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方
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还应包括“第三人”或者仅指“第三人”,当然,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立法和司法状况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把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圈定的过大,就不利于我们查清事实,明辨是非,也就不利于审理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越法”行事。以免影响自己权利的行使。
(三)离婚损害赔偿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二、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证据问题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赔偿。就此规定而言,若进入司法程序,无过错方即负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指控对方有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从实践中看,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无过错方以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事由请求赔偿问题上,其举证将会更困难。这是由于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基本上都是秘密的,无过错方既不知晓又很难发现,有的只能听到风言风语,很难取得有效的证据。即使通过跟踪、拍照、录音、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亲朋好友提供证言,但往往因其合法性等原因而难以被法庭认定和采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损害的认定问题
根据损害赔偿的原则,损害赔偿是以受害人在实际上所遭受的损害为前提的,无损害就无赔偿。损害的认定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较为复杂。这是因为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害不仅有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损害,还有精神损害。
直接物质损害在一般情况下是有形的物质损害,是指因过错方实施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一方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以及因为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无过错方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人身上的伤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都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
间接物质损害,也就是预期物质之丧失是否包括在离婚损害赔偿之内,应区别对待。属于过错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可预期利益的丧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等期待权的丧失,则不应列入赔偿的范围。因为配偶继承权的实现,除以配偶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遗产、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继承权等。也就是说,配偶继承权将来实现与否尚不能确定,保险受益权亦如此,故均不应包括在内。至于夫妻扶养请求权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亦应区别处理:无过错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具备受扶养现实或条件,实施法定行为的过错配偶却不予以扶养的,由此造成无过错配偶应得的扶养费损失,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尚未具备扶养条件的,不宜列入赔偿范围。
我们既要正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又要看到其认定方面的困难。只要过错方实施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痛苦的事实存在,就应给予赔偿。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损害赔偿的核心,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此,新《婚姻法》未予明确规定。依我之见,损害赔偿的功能之一是通过损害赔偿,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因此,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应予以赔偿。
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的运行千姿百态,能够引起离婚的原因也就各不相同,但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的离婚,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危害另一方的行为,他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在这一方面我国《新婚姻法》给予了受害者法律上的保护,他具体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在一些具体环节上,没有给予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我们应当看到,作为新世纪初出台的这部婚姻法的代表性和感召力,他是符合我们这个时代的要求的,他虽不尽完善,但他毕竟是改革开放20年后在婚姻立法上的一次质的飞跃,他给了人民新的启迪和希望。我坚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将会更加产生成熟、更加完善。
注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起草说明2001年12月17日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213页
杨立新秦季敏,《中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483-484页
参考文献: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供大家参考。
一、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种类
(一)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二)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即夫妻双方到人民法院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如李某申请执行崔某案,1994年5月30日,崔某通过李某从原德都县林业局物资经销站赊购两车皮桦木,价值人民币54,870、47元,崔某出具欠条。因到期崔某未付木材款,李某便向崔某索要,崔某于1994年10月25日给付木材款1,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在此期间因销货单位催款,李某便将该笔木材款全部付清,后来李某因多次催要未果到法院。法院于1995年3月13日判决崔某给付李某拖欠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8,824、6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1995年4月9日,崔某之妻景某要求与崔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1995年7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主要财产房屋归景某所有,外债由崔某承担,实际上崔某与景某至今仍在一起生活,该离婚案法院已提起再审。
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认定
分清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至关重要,这是处理借夫妻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关键。如果夫妻双方确系因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其财产分割不在本文所述。假离婚、债务人一方放弃债权,这是债务案件当事人经常惯用的逃避债务的方法。对法院来说首先要分清双方当事人是否是真离婚,什么情况下离婚,什么原因离婚,平素关系如何等等。判断夫妻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要从多方面调查。
(一)询问申请执行人。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利害关系,对其提供的信息,执行人员应当慎重对待,结合其它信息综合分析;
(二)询问基层群众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基层性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且他们一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是人民法院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依靠力量;
(三)被执行人所在单位。
(四)被执行人的邻居。
(五)被执行人的亲友等等。
总之,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调查、综合分析。
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执行方法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借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原因复杂,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知识理解片面;有的是听信“行家”的指点;有的是目睹身边有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成功的实例而效仿等等。所以执行人员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执行人通过执行人员的思想工作,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情况较多,一些离婚案件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故公告送达在离婚案件送达方式中存有一定比例。
公告送达,顾名思义,通过公示的方式来告诉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诉讼权利与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但是,公示与告知并不能混为一谈,公示不能等于告知。目前,在报纸上登载公告信息是当前离婚案件公告的主要方式,但从公示效果来看,没有得到较好的告知效果。报纸发行范围有限,被公告送达人无法通过报纸公示的方式获悉被起诉离婚的事实,等到发现已被法院判决离婚时,其往往对判决离婚事实扣上“被离婚”字眼。
实践中,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率较非公告送达案件可能高于百分之三十左右。笔者认为,产生该现象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因:一是经公告送达后的案件,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到法院行使诉讼权利与履行诉讼义务,对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与提供的证据,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对此事实法院一般予以认定。二是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离率相对较高,有的诉讼人为帮助委托人达到离婚目的,故意告知委托人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避免被告诉缠且可快速离婚。三是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组织在出具下落不明证明时,因对下落不明证明审查、把关不严,当事人获得此类证明较为容易,给有的当事人提供虚假下落不明证明提供可乘之机,以致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率较高,在程序与实体上并无任何与法律相违背之处,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可能产生“被离婚”现象。被起诉离婚方因公告送达传达范围有限无法获悉起诉离婚事实,而法院已按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与事实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可能存在被告在未获得诉求表达的情况下“被离婚”。二是无法就生效离婚判决申请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事实申请再审,只能就财产及子女问题申请再审,被告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对判决离婚事实申请再审。三是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离概率较高,使部分当事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只要公告送达就能达到离婚目的,可能产生离婚案件中滥用公告送达现象。
二、活动地点
县人民广场主席台
三、活动内容
1.启动仪式:8月12日(19:00-19:30)
2.青年集体婚礼:8月12日(19:30-20:00)
3.婚嫁服务团队展示及文艺演出:8月12日(20:30-22:00)
4.“悠悠千古情”朝花瓣雨:8月14日(19:07)
7.“星耀华亭”松塔红色音乐节:8月14日(19:30-21:30)
8.“童心向党庆百年”少儿晚会:8月15日(19:00-21:00)
9.地方名优企业公益晚会:8月16日(19:00-21:00)
10.优秀婚嫁服务企业品牌展销:8月12日-16日
四、组织筹备
主办单位:共青团华亭市委华亭市文明办
华亭市民政局华亭市妇女联合会
承办单位:华亭市婚介协会华亭市星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卫健局
市执法局市文旅局市融媒体中心
五、预计参与人数
200人左右
六、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分工及识别标示
星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人:负责舞台监督、音响、灯光设备操作及保护、参赛选手组织;
公安部门安保警力:拟申请警力6人;
医疗保障人员:安就近原则派驻医疗机构救护车一辆、医生1名、护士各2名;
志愿者20人:协助活动承办方和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秩序维持;
除警务人员着警服以外,星耀文化传媒公司人员着定制文化衫,志愿者着红色志愿者T恤衫;
七、活动现场安全隐患分析
本次活动因为场地设在露天,人流量较大区域,且对现场观众没有采取售票、查验身份信息等准入措施,经综合分析以往各种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发生的安全问题,结合本次活动实际情况,现将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分析如下:
1.现场观众不文明行为,如喝倒彩、起哄、向舞台扔易拉罐等行为;
2.现场观众出现突发疾病(癫痫发作、心脏病、晕厥等)
3.因观众之间的无意推搡和拥挤造成的辱骂和打架事件;
4.因观众吸烟、人为放火或线路短路打火引起的火灾;
5.踩踏事件;
八、突发安全事件处置措施
通过对以上安全隐患的分析,并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要求,现就活动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成立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本次活动承办方华亭星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本着“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大于一切”的根本宗旨,认真组织好本次活动,将按照活动组委会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每一个细节,严把活动安全关,全力配合做好活动安全工作;
(二)召开活动安全工作调度会
活动开始前,要召开活动安全工作调度会,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受到委托的副组长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分工安排,并强调协作关系和注意事项,避免自乱阵脚。
(三)具体措施
在整个活动开始之前,由主持人通过麦克风提示现场观众文明观看、尽量少吸烟或乱扔烟头、注意保护观众中的弱势群体、为每一位参赛选手掌声鼓励或喝彩。
1.现场观众不文明行为,如喝倒彩、起哄、向舞台扔易
拉罐等行为。
处置措施:如发生,按照就近原则,由临近安保人员对扰乱者进行劝阻,如果态度蛮横,劝离活动现场,如出现袭警等恶劣行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处置措施:由安保人员联系现场担任医疗保障的医护人员、在实施简单救护措施后,抬离现场,如果病情较重,在实施救护措施的同时,由救护车直接送至中医医院或县人民医院进行急救;
处置措施:如发生,按照就近原则,由临近安保人员对矛盾双方或多方进行劝阻并劝离活动现场,对不配合安保人员劝解执意妄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4.因观众吸烟、点火或线路短路打火引起的火灾等消防安全事件;
处置措施:现场配备灭火器10个,活动前对相应人员进行培训,如果发生火情,主持人通过麦克风提示现场观众不要恐慌、按照安保人员指挥及时撤离到安全区域、工作人员及时切断问题线路的电源,避免发生次生隐患,操作灭火器人员及时使用灭火器灭火,如果火情不能有效控制,及时拨打119进行救援。
一、法条间的冲突原因。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1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即债权人虽然有到期主张债权的权力,债务人亦有在债务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力。
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关键词:离婚案件债务处理难危害对策
如果是发生了一个债务的转让的话,那么必须要符合债务转让的程序。这个债务转让有
的严肃性何在?司法权威何在?就以上观点作以下祥细论述:
(一)在程序上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可执行性对民事调解、裁定、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的损害。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判决中一般在分份额之后,为保“万无一失”再加上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清偿等等。这样的判决逻辑上混乱,法理上糊涂。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该不分份额地清偿。既然法院判决已经将连带责任分成了按份责任,对于一切人当然都具有既判力,包括债权人。为了自圆其说,有些提出这个判决在责任上是对内对外两个部分,这些都是说不通的。连带债务的内部求偿权问题是另一个问题,在根本未对债权人实际清偿的情况下,不应该存在内部求偿分份额的问题。对于内部求偿是一般地等分责任还是分份额承担责任,也都应该是另诉中才能解决的问题。
(三)离婚案件当中债务的审理不符合诉的合并理论。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身份关系诉讼,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法院仅应当处理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附带处理子女抚养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而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必然涉及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的裁判不应当影响案外人的权利。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乃诉的合并,其合并于离婚之诉,且从属于离婚之诉。如果将夫妻共同债务一并处理,将不属于诉的合并,因为其依据的是债权人与离婚夫妻之间的债的法律关系,乃不同主体间的另一法律关系,若强行处理,不仅有违私法自治原则,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法上的诉的合并理论。
(四)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前段的规定违反了期限的利益
来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还债的请求,可以说期限是债务人的权利,被称为期限的利益。除非债务人主动放弃这种权利,提前还债,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乃期限利益的放弃。另一方面,在债务人丧失信用的某种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债务人则不得主张自己所拥有的期限的利益,应当立刻清偿债务,此乃期限利益的丧失。法院未争求任何人的意见主观地判决离婚双方清偿债务,侵害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利益。「5
(五)、法条规定可操作性不足。
四、由于以上原因对审判实践产生的危害。
1、当事人双方不举债,法官就不审。本着民事审判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导致漏判情况的发生。2、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应加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法官认为不加判该项内容,当事人上诉再举债就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债权人申诉时就会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因此,加判该项内容,意在能保证“万无一失”。使法官无依据加判项。3、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无法取得,尤其小额负债更无法查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离婚时,夫妻矛盾已到缰化状态,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更难以置信。因此使法官在判决上难以把握,导致按事实裁判的少而按证据裁判的多的后果。4、不管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一方个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认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移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如果把一方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债务分给另一方承担,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大
五、因此我们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应采用以下对策:
(一)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
(二)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时,由债权人主张。只有当债权人主张是离婚双方共同债务或一方债务,离婚双方或一方反对时,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也不致无辜地加重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负担,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离婚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向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的,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参与分割。
(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负担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处理依据,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则可在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中载明,以便为当事人留下行使追偿权的证据。但这种协商一致的内容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当事人对于债务负担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并不应主动确认其共同债务的数额,甚至还对债务负担进行份额分配,而应当留待债权人自己主张时再行解决。调解、裁定、判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当记录在生效的法律文书上,但不在主文上体现,即不可在判项上体现。但可在查明事实部分载明,以便日后作为依据
(六)对双方均不举债的。要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七)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将损害债权人的权利。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或转移单方债务时,应通知债权人到场,征询他们的意见。这样对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要求债务承担人清偿债务时,可以减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六、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司法救助有:
(一)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解释清楚地说明,人民法院对夫妻财产所作的分割处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但对夫妻债务作出处理是否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就没有明确规定。
「1肖燕《债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合同法》总则适用若干问题(三)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是否考虑子女的意见
不完全考虑。分三种情况:
(1)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修改后的《婚姻法》按婚姻的效力将婚姻划分为三大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合法有效婚姻。法院在受理公告离婚案件时。首先要确定婚姻的有效性,无效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在审查时没有多大难处,而对婚姻是否合法有效,由于公告离婚案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审查时只能以结婚证的持有与否作为依据。这也是区分合法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分水岭。所以,在受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原告方提交的结婚证这一证据。另提醒一点,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受理后判决前是否收回结婚证,做法不一。笔者认为,结婚证对当事人一般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在案件判决之前,法院只应在形式上审查原告方是否持有,以之作为定案由的依据,不应收回原件。是否需要收回原件,要在判决之后,根据判决结果作出收回不收回的决定。
二、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所谓公告离婚案件,就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一方确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它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是审理公告离婚案件的条件。这个条件有二层含义:1、当事人存在有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满二年。从这个条件可以看出,被告应同时具备这两层含义,不完全具备的,不为公告离婚案件的被告,审理时不能适用公告形式审理。对不具备两层含义的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被告外出音讯全无,却未满二年,可依诉讼法规定作出中止审理,以待被告出现或期限届满;对于被告外出满二年却有明确的地址的,可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其应诉、出庭。
三、财产的处理认定
公告离婚案件由于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对于财产的认定一般不易区分,由此带来财产分割的困难,财产无法分割又带来对第三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子女的侵害。审判实践中,对财产的处理有二种做法:一种是将财产全部判给原告方;一种是按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以作划分。笔者认为,二种做法均有不妥。第一种做法侵犯了被告的财产所有权;第二种做法夸大了原告方的诚信度,也违背了诉讼证明材料只有经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原则。结合以上两种做法,笔者认为,对于财产的认定及处理,可暂时不予考虑,即暂不分割,可指定由原告方代管,同时配以财产登记制度,限制原告方对财产处理的滥用权利,以避免事后纠纷的发生。
四、子女的抚养
案由的确定,应称为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应称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非法同居的提法有了重大变化,同居不存在合法和非法之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体现了较为宽容的态度,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同居关系,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告知双方先去办理结婚登记,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是一律要解除,当事人可以和解而撤诉。体现了婚姻法作为主要调节人身关系的法律,更加尊重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正确区分事实婚姻与同成关系
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事实婚姻的认可。认可的程度如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精神相衔接,即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在此之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均达法定婚龄的,以事实婚姻论,不必补办登记;在此之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以同居关系论。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在处理结果上的区别:一是案由不同,前者为离婚纠纷,后者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二是处理程序不同。事实婚姻诉请离婚的,法院应当主持双方调解,调解和好的,发给调解书确认婚姻关系有效。调解无效的,判决双方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纠纷,诉至法院的,不作调解,当事人不撤诉的,应当判决解除同居关系;三是财产范围不同。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一方或双方继承的遗产及其他共同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一方创造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四是事实婚姻关系,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其配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解除时,无过错方无权向对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五是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困难帮助,帮助包括金钱、房屋的居住权甚至所有权。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无权向对方主张生活困难帮助,更不能主张房屋居住权及所有权。
二、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婚姻并不当然无效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1过错赔偿的责任认定
新《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对于构成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导致离婚,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实施的侵权的方式只能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需要提出的是,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但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如发现婚生子女与其无血源关系,系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丈夫有第三者或多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未形成同居关系;婚前隐瞒重大遗传病史及其他重大劣迹,婚后一方不原谅对方,要求离婚的,无过错方是否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这些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立法本意在于,夫妻关系是人身关系,感情因素占有主要成份,有效控制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便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但笔者以为,对于类似情形,尽管不允许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参照过去司法解释,关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或多分。这样可以弥补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不足。
这里还应注意的是,无过错是相对的,即只要不构成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就属于无过错,如丈夫重婚,妻子为报复丈夫与他人通奸,在离婚时妻子仍应认为属于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在处理时应减轻过错方的赔偿责任。过错是绝对的,即必须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