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刘潇潇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要点:
主要创新观点:
送达审判书时找不到人。在基层法院的简易审判程序中,开庭前,通知来开庭的当事人都参与了庭审,可是庭审之后,在法院下达审判书或判决书时,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都找不到人,也联系不到人,这个时候按规定程序就得转换程序,重新审判、重走程序,这不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吗?
引言
一、民事送达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送达的含义
最初意义上的送达是一项诉讼活动,它是指法院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付给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另一层面上的送达指的是一项诉讼制度,它以规范诉讼文书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传递为内容,由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所组成。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法院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也是前后诉讼行为之间联结的纽带,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二)民事送达的具体法律规定
首先送达的文书仅限于诉讼文书。具体而言,包括人民法院制作并发给当事人的判决(调解)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和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用的文书,比如通知书(受案、应诉、举证、合议庭成员告知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等。人民法院内部用的报告、函件类文书不适用送达程序,当事人之间自行交换无须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也不适用送达程序。
中国属大陆法国家,送达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大体框架如下:
1、立法体例,纵观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送达的立法体例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主义,即送达由当事人完成,法院原则上不参与送达,另一种是职权主义,即送达由法院完成,当事人不承担送达义务,中国采职权主义;送达在《民事诉讼法》中单列一节,另因案件涉及范围不同,还分为普通送达和涉外送达。涉外送达和普通送达分编规制。
2、送达机关和送达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机关只有一个即人民法院,对送达人则未予明确,实践中执行送达任务的通常是案件的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
3、送达方式:普通送达和涉外送达以及增加了两种特殊方式。
4、送达证明: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均应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后,由送达人收回存卷。受送达人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后,收回在卷。
二、民事送达程序的具体方式
(一)民事送达制度中送达的具体方式
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的送达方式。
2、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它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它是直接送达的补充。严格意义上讲委托送达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间的协助行为而已。
3、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对军队中的军人以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又叫拟制送达。指在报纸或其它载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基础。而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以及邮寄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处于辅助地位。
涉外送达除可以适用上述送达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以及按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主要采用《关于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民事送达的具体方式中通常最常用的方式
根据调查发现,由于基层法院事务繁忙,而最常用的就是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这是最方便的也是最普遍的使用方式。但也是这两种最普遍的使用方式衍生出了很多的问题。
三、民事送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民事送达的方式在实务中存在的漏洞
1、关于“直接送达”
2、关于“邮寄送达”
(二)在实务中最常见却也最难解决的民事送达方式的漏洞
1、送达审判书时找不到人。在基层法院的简易审判程序中,开庭前,通知来开庭的当事人都参与了庭审,可是庭审之后,在法院下达审判书或判决书时,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都找不到人,也联系不到人,这个时候按规定程序就得转换程序,重新审判、重走程序,这不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吗?
3、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力度不足,送达成本高昂。影响定纷止争诉讼目的的实现。首先,对各种诉讼文书的被送达主体缺乏明确的规定,例如在传票使用上的随意性即暴露了这个问题。其次,某些送达方式或严或宽,均可能侵害当事人的权益。例如留置送达方式规定的条件过于严苛,必须同时满足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见证人签名、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等三个条件,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又如,法律拟制的公告送达方式明显流于形式,只公告而不问送达的效果;再次,对特殊诉讼主体保护不够,如缺乏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诉讼行为,如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等,严重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着,占用了过多的审判力量:送达各种诉讼文书是法院书记员(或法警)的一项重要而繁重的工作,甚至随着周期性的清案工作“周期性”地消耗法官的工作精力。以及送达费用过高,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了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的专门性项目,却没有明确涵盖送达发生的费用,因而实践中做法不一。
四、对于民事送达制度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当庭宣判视为送达或者裁判文书给予公告送达的形式
在现今,公告送达在事实上存在指定的媒体的,这就造成了公告送达形式化的特征非常明显,故而公告送达在发生上述实务中出现的第一个问题时作为其解决办法似乎也不太合适,就有了这个参考方案。但当庭宣判视为送达在司法实践中恐怕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即使当庭宣判,也不能免除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的义务,当事人仍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得到裁判文书,特别是在上诉期内得到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与之相对应的是法院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规定。
(二)扩宽送达方式、渠道
(三)通过立法允许在开庭后联系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例如在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告送达,而无需再通过其他各种方式送达。或者通过立法来保证公安机关人口系统与法院的共享,且可以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档案,来完善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以保证司法执行的畅通运行。
(四)构建基层送达健全的机制
法院可以聘请当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人员为司法协理员,充分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督促受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
(五)邮寄送达的完善
五、结语
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法院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也是前后诉讼行为之间联结的纽带,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它有利于全面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及当事人将应予送达的诉讼文书交与对方,告之其争议事实理由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实现知情权,全面维护自身利益;(二)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诉讼活动始于送达,终于送达,送达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例如法院将受理案件通知送达原告引起一审程序,随着一审判决的送达,一审程序终结,二审程序则可以引起,诉讼进程在送达中往前推进。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送达使当事人提早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并据此进行诉讼准备,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应重视送达制度,尤其是在当下经济飞速发展的现状下,提高送达的成功率,从而推动我国和谐司法秩序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