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几个拟制定的重要党内法规重点解读
这次《纲要》未列出拟修改和拟重新制定的党内法规具体项目,而只是将拟修改和拟重新制定的党内法规分成了六大类,每类举了若干例子。下面我们试对作为例子的四个党内法规做一解读:
(一)《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属于组织性的法规。组织法通常规定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机关、机构、组织的性质、地位;二是机关、机构、组织的职能、职权、职责;三是机关、机构、组织的活动原则、方式、程序等。从法治的角度讲,组织法应制定于机关、机构、组织的建立和开展活动之前(行为法则通常制定于机关、机构、组织的建立和开展活动之后)。过去,由于我们不重视法治,组织法制建设一直比较薄弱,不要说党内法规,就是国家法,组织法也很不完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自治县、乡、镇的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各部委的组织条例(以“三定办法“的内部文件取代)到目前都尚阙如。现在,我们党强调依法执政,制定《党组工作条例》乃是非常必要的,目的在于理顺党组与所在机关、机构、组织的关系,“既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支持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营运,又发挥党组在这些机构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落实”。为此,《党组工作条例》必须精心的设计,保证这两个方面的协调统一。
(二)《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规定》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办理工作条例》
多年来,中央和中纪委已就纪检机关办案工作制定了多项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现在的问题是,这些规定过于分散、“碎片化”;有些规定与现时的法治要求、信息公开要求不符,有些规定跟不上反腐形势的发展,对新的反腐机制,如网络举报、网络反腐,没有予以有效的规范。因此,《纲要》要求对有关查办腐败案件的现有规定进行整合、重构、补充,研究制定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办理工作条例》,以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规范办案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同时,要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如规定向举报人反馈信息、规定受理的时限、规定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等)、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以及时揭露、发现、查处腐败案件。另外,中央最近调整了反腐败有关部门的职能定位,,如中纪委对执纪中发现的构成犯罪的案件一律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不再负责案件的具体指挥协调工作。这一重要转变必然也要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办理工作条例》中体现出来。
(四)《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
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光有政务公开制度而没有党务公开制度是不行的。因为中国共产党不同于外国的一般政党,也不同于外国的一般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整个事务的领导行为属于治国理政的公权力行为。从法治国家和依法执政的要求讲,中国共产党的党务公开不仅涉及党内民主的问题,而且涉及国家民主的问题。在政务民主方面,国务院已经于200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且下一步将上升为国家信息公开法律),在党务公开方面,现在就迫切需要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以增强党内生活透明度。《条例》还将规定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制度、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制度,以及党代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