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内容提要: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不同风险对事故主体和责任类型进行区分。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阶段,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风险与难以进行特殊道路路段测试的安全风险。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阶段,基于发生事故后的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存在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员的过失风险和故意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类型,在坚持自动驾驶责任主体否定论的前提下,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路径应从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展开。在民事责任方面,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均不适合责任承担,由生产者一方承担责任更具正当性,并应同时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救济方式。在刑事责任方面,生产者因为设计缺陷或者未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并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交通肇事过程中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则应该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分级进行分类探讨。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类型;交通肇事;过失责任;刑事责任
目次一、自动驾驶汽车事故法律责任认定困境二、自动驾驶汽车的风险类型认定三、风险类型下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路径展开结语
一
自动驾驶汽车事故法律责任认定困境
二
自动驾驶汽车的风险类型认定
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贯穿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阶段和应用阶段,其所引发的风险也不局限于生产者或使用者本身,而可能扩散至整个社会。换言之,其网联化、高效率、规模化特性通常会产生社会性的影响。依据《深圳条例》第3条规定,自动驾驶汽车是指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对应L3、L4和L5级三种自动化水平等级。其中L5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不需要人工操作,系统可以完成驾驶员在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而L3和L4级都有驾驶员参与,只是参与的程度不同。鉴于自动驾驶汽车存在技术水平的差异,所以在生产阶段和应用阶段存在不同的风险类型。
(一)生产阶段的制造风险与测试风险
(二)应用阶段的过失风险与故意风险
三
风险类型下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路径展开
基于自动驾驶汽车在生产阶段和应用阶段存在制造风险、测试风险等一系列风险情形,自动驾驶汽车的归责过程实际上受到社会系统与技术系统相互作用的影响,并因不同部分之间相互影响而产生归责难题,如技术系统内部的复杂博弈导致责任主体的认定出现混淆等。鉴于此,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系统与技术系统的复合影响,从责任主体确定、过失责任竞合认定、故意犯罪责任承担等方面构建法律规制路径。
(一)前提:自动驾驶系统责任主体之否定
(二)自动驾驶汽车导致事故的民事责任认定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化新生事物,给既有法律秩序与法律框架带来一系列挑战,并导致交通肇事的事后归责路径需要重新构建。自动驾驶汽车本身并非适格的责任主体,因而事后归责主要集中在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驾驶员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分配。
1.驾驶员过失责任
2.生产者过失责任
3.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过失竞合
(三)自动驾驶汽车导致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
鉴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与侵权法构成要件理论具备高度的同构性”,并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中控制汽车的主体呈现多样化状态,在归责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考察。自动驾驶汽车无法成为交通肇事的犯罪主体,删除数据、修改程序和永久销毁也不能作为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刑罚。自动驾驶汽车缺乏自我意志,其所做出各类有社会意义并能接受社会评价的行为,均是人类行为与指令的延伸,而生产者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训练自动驾驶系统,以推动自动驾驶的自我学习、迭代与升级。
1.生产者的刑事责任判断
2.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判断
结语
“坚持法治为了人民,就是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最高位置”。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势不可挡,预防自动驾驶汽车事故所带来的公民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从不同风险视野下的防范路径出发,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区分探讨,并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救济方式。同时,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和驾驶员都应积极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安全驾驶义务,以此避免交通肇事的发生。此外,对未来算法应用中的衍生风险防范、系统中的人机关系设置、系统的伦理决策判断争议等潜在问题,不断积累法律规制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