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经济的解体(精选5篇)

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是课程标准提出的主要教学目标,也是每个教师实施教学所追求的目标。虽然每个教师对理解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标准,但它们有相通之处,即理解需要学生对所学内容的深入思考,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能在全新的情境中应用所学知识技能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对历史知识的理解,是要求在历史学习中,不单单记住所学的历史知识,而且要在记忆的基础上,形成对历史现象、历史规律和考察历史的理论方法的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本质性和特征性的认识,将对历史表象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将已有的结论性的理性认识转化为自己的理性认识,并能掌握历史现象的因果关系、比较关系的联系性,达到能够运用理解的知识观点分析解决历史实际问题的目的。简而言之,理解是指能抓住历史事物的实质,从本质上把握历史知识,其主要表现行为是解释、转换和推论。也就是说,只要学生能够解释、转换和推断有关历史知识,就达到理解的要求了。

(2)转换或转化,指学生能将历史知识准确完整地从一种特定术语,或一般叙述的语言文字,或形式,转换成为另一种特定术语,或一般叙述的语言文字,或形式。转换不是双向的,而是多向的,实际上,转换是另一种解释的形式。例如成为中国近代化的开端,对“近代化”这一概念如何理解呢?“近代化”我们可以转换为“资本主义化”,因为近代化指的是16世纪以来主要是在西方世界出现的社会变革浪潮,其核心内容就是资本主义化,也就是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代替传统的生产方式,用资本主义的新文化代替传统的旧文化,用资本主义的新制度代替落后的旧制度。尽管没有实现近代政治体制,更没有使中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但是洋务派兴办了一大批近代工业,为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打下了基础。又如以后,中国沦为资本主义的世界市场。如何准确理解这一现象呢?由于受外国的经济侵略,中国自然经济逐渐解体,成为西方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供应地,在这个世界市场中,中国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所以,中国沦为世界市场也可表述为中国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附庸。这样分析学生就比较容易把握中国在世界市场中的地位了。

(3)推论或推断,由已知的前提推出新的结论。如根据给定的有关历史事物的材料,估计或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特定历史事件的条件,对其后果、影响等进行多角度有逻辑性的推断。当然,推论出的发展趋势或后果等,必须与给定材料或条件相一致。同时要准确把握历史事件的本质和所处的时代特征。例如对结果的推论:从的领导力量看,洋务派官僚都是封建势力的维护者,是封建传统思想的卫道士,这些因素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学习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而走上近代化的道路。中积极倡办洋务者,表面上大力引进西方的机器和技术,但本质上他们的骨子里却对西学特别是政治、经济体制相当的抵制,坚决捍卫中国传统秩序和伦理;再从的目的看,他们大办洋务的目的是“自强”、“求富”,洋务派学习西方军事技术和发展军事、民用工业,为的是对付外来威胁和镇压人民革命,并没有意识到要改造中国的传统社会,相反的是为了维护业已腐朽的封建统治。所以洋务派是想用西方的先进生产方式来维护落后腐朽的上层建筑,其结果必然是失败。“自强”、“求富”的梦想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的结局证明了这一推论是正确的。

2.促进学生对历史知识理解的方法

关键词:中学历史思维定势单元复习

在中学历史教学实践中,经常会因为教学模式、教师固有知识及教学理念、学生思维的定势而导致课堂教学效率不高。笔者结合高中历史教育教学实践,结合高一历史必修二单元《近代中国经济结构变动》复习课,谈谈如何打破思维定势,提高高中历史教学有效性与针对性。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做了如下处理。

一、确立新主题教学,打破固有知识结构定势。

传统复习本单元时仅仅局限于近代中国的时空观下,实际上近代中国经济结构变动和产生,是在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冲击下,中国农业文明社会政治、经济、思想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都产生变化,这种变化就是一种近代化。经济结构变动和产生是中国近代化的一个方面。本单元复习可以站在全球史观和近代化史观的高度,确立主题“西方工业文明崛起冲击近代中国”,构建知识体系。这样构建,不是对基础知识的简单重复,既可以调动学生的复习积极性,又可以跳出本单元和必修二,在宏观上从全球史观、文明史观和近代化史观角度概括,提升复习主题高度和深度。从教学效果看要优于传统旧知复习,所以在平时教育教学中,要积极确立适合本课的主题进行教学。

二、适时讲练,易错提醒,纠错规正,打破学生思维定势。

本单元的知识点,易错点特别多,对于一些概念,要想法设法帮助学生理解透彻,多次强化训练。

(一)自然经济逐步瓦解

1.展示结构演进图(略),帮助学生理解瓦解的表现。

笔者以自然经济的两大特征(男耕女织和自给自足)为切入点,分析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积极的侵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不再结合,以及大量农副产品日益商品化,帮助学生理解自然经济瓦解的表现。

这样做既可以复习必修二第1单元知识,又可以理顺历史现象的前因后果,更可以直观解释自然经济瓦解的表现,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加深学生对该知识点的理解,避免多次枯燥的语言提示,提高效率。

2.顺势展示典型例题,加深对历史概念的理解。

例题:有学者认为,外国商品输入造成中国自然经济逐步瓦解。可以作为该观点直接证据的是()

A.19世纪末镇江海关报告称:“从前如江北内地各州县,均用洋布,近则用土布者渐多。”

B.20世纪初有人指出:“商市展扩所及,建筑盛则农田少,耕者织妇弃其本业而趋工场,必然之势也。”

C1853年的《顺德县志》载:“女布(指土布)遍于县市,自外洋以风火水牛运机成布,舶至贱售,女工几停其半。”

D1850年,美国驻厦门领事说:“这里对棉织品的需要,和在广州上海一样,长期受到限制。”

笔者引导学生直接读取材料信息,分析洋布的涌入使“女工几停其半”,直接打击家庭手工业,促使“男耕女织”紧密结合的自然经济走向瓦解。A没有体现自然经济瓦解,D说明自然经济对外国商品仍有抵制作用。笔者借此题追问B项有无反映自然经济瓦解,很多学生模糊,笔者借机分析,自然经济瓦解包括农业和家庭手工业分离、农产品日益商品化,还有农民破产也是表现之一,B项反映的是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传入中国,破产农民进入工场劳作也反映了自然经济逐步瓦解,但与题意“直接证据”不符,笔者借此既强化了训练,点拨了误区,又进行了解法指导。

(二)洋务经济与近代化

引导学生落实基础知识后,强调是中国近代化的开端,但有一些学生对于近代化的内涵不了解,或者笼统地认为推动中国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工业化。笔者通过概念解读及展示例题跟踪训练达到纠错规正的目的。

例题:一般认为,是中国近代化的开端。这主要是因为()

A.以“自强”、“求富”为目的

B.对外国的经济侵略起到一定的抵制作用

C.开始采用机器生产,创办了一批近代企业

D.导致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解体

笔者利用此题一方面提醒学生认识到是近代化开端,主要是因为采用机器大生产,推动经济的工业化,打破学生思维定势。另一方面凸显本课近代化主题。

(三)与资本主义萌芽

很多学生认为西方资本主义萌芽与资本主义是一脉相承的,那么中国亦是如此。笔者在教学中发现部分学生总有这样的错误思维定势。笔者设计展示产生发展趋势图,借复习产生史实,追问学生与中国古代资本主义萌芽区别,及时提醒:“中国近代资本主义不是由封建社会末期的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而来的,而是在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的刺激下产生的”,以此达到纠错目的,打破学生的错误思维定势。

三、历史联系现实,升华情感态度价值观,打破“死史”定势。

一、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自给自足还是自给性生产?

认为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当然也就取消了我们一开头所说的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统治与商品经济发达的理论上的矛盾。但这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它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难以解释的困惑。首先,既然地主制经济从一开始就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与自然经济没有必然的关系,那么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类型是不是就应定性为商品经济?既然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完全适应,为什么秦汉以后历代的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要一再提出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思想和主张?其次,倘若说中国封建经济结构从总体上说属于商品经济而不是自然经济,为什么这种与地主经济相适应的商品经济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再有,既然自然经济从中国地主制封建社会一开始就不占统治(或主要)地位,1840年以后,阻碍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关系发展的内部经济因素,究竟是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这些问题,从理论上显然都是不容易得到合理解释的。

经君健同志的论文,用意是要破除按照欧洲中世纪的经济模式来套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实际的教条主义。从方法论上说,这无疑是应该肯定的。但是他对“自然经济”范畴的界定,却完全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欧洲中世纪早期经济生活某些特点的论述来加以概括,而没有考虑这些特点在中国封建社会是否也同样存在,这就不免削弱了他立论的用意。经君健同志承认,马克思并不曾给“自然经济”范畴下过定义。他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把自然经济的内容归纳为三点:一、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二、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是要有作为农业副业的家庭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三、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在经君健同志看来,“‘自给自足’是这种独立的封闭的经济个体最基本的特征,其他各点都是由此派生的”。也就是说,只有经济单位的生产与消费在使用价值形态上保持平衡时,自然经济才得以实现。他把这称为“自然经济平衡律”。

方行同志在《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一文中,认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多层次结构,亦即有自给型、半自给型和交换型等不同生产类型的农户。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他一方面说:“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另方面又承认“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②b]这就不免使自己的理论前提陷入矛盾而难于自圆其说,因为“自给性生产”和“自给自足”毕竟是两回事。

自给自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经济单位可以独立实现本单位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生产。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在中国古代是存在过的。《盐铁论·水旱》说:“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农民不离畦亩,而足乎田器。”《淮南子·主术训》说古代人君“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殖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险不生五谷者,经树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瓜,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为民资。是故生无乏用,死无转尸”。上述材料虽说都带有理想化的成份,但在春秋战国以前,生活在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中的农民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而与市场很少发生联系,大致是事实。

春秋战国时代,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原先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瓦解了,各诸侯国普遍形成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个体小农农村。铁农具的推广和牛耕的使用是个体小农经济形成的物质基础,而这些生产资料却是大多数个体农民家庭无法自给自足的。许行及其门徒号称自食其力,“必种粟而后食”。但是他们却做不到“织布而后衣”,而且做饭的锅甑和耕田的铁农具都需要用粟去交换。原因很简单,“百工之事固不可耕且为也”。[①c]从战国到秦汉,无论是农民家庭或地主田庄,与市场都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它们的生产和生活消费,都需要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和调剂。但是经济生活的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大多数经济单位仍然从事自给性生产的性质,因而也就没有改变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特点。在本文往后的叙述中,我们对此将作具体的说明。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都是反映经济生活运行机制的特定范畴。在经济史的研究中,需要应用经济学的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说明问题,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理论的抽象,才能深刻阐明经济现象的本质。但是我们又要注意历史现象是非常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一些范畴、模式和原理来剪裁历史。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②c]按照这种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统一,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理解不能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欧洲中世纪历史的一些论述出发,而应该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出发。自给性生产是自然经济的本质,它并不排斥与市场的一定联系,而是以后者为自己的补充,这就是我们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基本认识。转贴于二、“男耕女织”:封建自然经济的特色

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我们通常所说的封建自然经济,主要也是就小农经济而言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小农的生产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相互之间也不是完全没有差别的。有条件生产较多剩余劳动产品的农民家庭,也就有可能从事部分的商品性生产。但对于大多数的小农来说,基本上都是从事自给性生产。在封建社会前期,尤其如此。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③c]能够达到温饱的小农家庭并不多,而即使是这样的家庭,也仍然属于自给性生产的类型。

商品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分工。秦汉时代专门从事园圃业和畜牧业的农民基本上属于商品性生产,因为他们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秦汉之际的召平,“故秦东陵侯。秦破,为布衣,贫,种瓜于长安城东,瓜美,故世俗谓之‘东陵瓜’”[④f]。像召平这样的种瓜专业户,当然就属于商品性生产的农户。但是从事谷物种植业(这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的农民,情况就不一样,他们生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交换,而是为了养家糊口。以种植谷物为生的广大农民家庭,并不具备从事商品性生产的条件。即使有些农民家庭有可能把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我们也不能把这些农民家庭列入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济单位,因为他们出售的剩余产品不但是很有限的,而且这种交换行为是不经常和非预定的。晁错在谈到农民生活的困苦时说:“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g]农民为了应付水旱之灾和封建赋敛,有时不得不把有限的剩余产品乃至一部分必要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他们的这种交换行为并非经常和预定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农业的副业是农民家庭的一项重要收入。农民种植谷物入不敷出,其生计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副业来弥补的。这就决定了副业的性质基本上也是自给性生产。纺绩业主要是为了供给家庭成员的衣着和向封建国家缴纳赋税,果蔬种植和牲畜饲养也是为了生活和生产消费的需要。黄霸、龚遂、茨充、崔实等人在郡太守任内劝民畜养鸡豚、种植果蔬和养蚕纺绩等,都属于在农民中推广自给性副业生产的性质,而谈不到是商品生产。崔实《四民月令》说:八月“趣织缣帛,染彩色。擘丝治絮,制新浣故。及韦履贱,好豫买,以备冬寒。”反映了当时一般农民家庭手工业基本上是为了满足自身衣着替换的需要。

我们说秦汉时代绝大多数农民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没有从事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着程度不同的联系。把农民与市场有联系,在市场上出售部分农副产品,与商品生产混为一谈,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农民和市场之所以有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外乎是由于如下的一些原因。

第一,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再生产和满足自身消费的必要生产条件。铁农具和食盐是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但这两项皆“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③h]。即使是衣着之类的消费品,如前所说,也并不是所有农民家庭都能自行生产的。

第二,封建国家的赋税并不完全征收实物,汉代的算赋、口钱和更赋都需要用货币支付。农民为了缴纳赋税,不得不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换取货币。汉武帝置均输官,对农民“释其所有,责其所无”,也迫使农民不得不“贱卖货物以便上求”[①i]。

第三,无地少地和生计艰难的贫苦农民,为了谋生,不得不长年或在农闲季节外出从事雇佣劳动。这部分靠庸作增加收入的农民家庭,大都要从市场上补充大部分或一部分生活资料。

总之,秦汉小农和市场的联系,不论是出售商品或购进商品,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出之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一种不得已的交换,并不是为了牟利的目的而采取的经常的交换。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使用价值的交换,而不是价值的交换。价值规律对农民投入市场的产品虽然也要起一定的作用(如“谷贱伤农”),但农民的生产品种和耕种面积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变动。小农经济的资源配置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说明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属性。四、大土地所有者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地产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把土地出租,另一种是自营田庄。这两种经营方式既有自给性的生产,也有商品性的生产。从事商品性生产的地主田庄,是秦汉时代农业中商品生产主要的经济单位。

秦汉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有的属于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如秦汉之际的宣曲任氏“力田畜,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③j]。又如西汉末年的南阳著姓樊重,其田庄“波陂灌注,竹本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④]j]。不但规模很大,而且农、林、牧、副、渔生产俱备。《后汉书·樊宏列传》说:

〔樊重〕世善农稼,好货殖。……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其所起庐舍,皆有重堂高阁,陂渠灌注。又池鱼牧畜,有求必给。尝欲作器物,先种梓漆,时人嗤之,然积以岁月,皆得其用,向之笑者咸求假焉。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

樊家田庄不但“闭门成市”,“有求必给”,而且连制作日用器物所需的梓树和漆树,都在田庄之内种植。像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比之欧洲中世纪一些自给自足的领主庄园可以说毫不逊色。但是樊重又是一位货殖家,他不但从事商品生产,还兼营商业和放高利贷。秦汉时代像樊重那样高度自给自足的地主田庄是很少的,但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地主田庄却不少。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另一特色。它说明,不能把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理解成完全对立和相互排斥的两种经济类型,它们在实际生活中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并且相互补充。

与农桑并举的家庭手工业不同,独立的民间手工业的产品基本上是为了出售。不论是个体手工业者的手工作坊或是豪强大家的手工工场,都属于商品生产的经济单位。

六、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看封建经济的特点

在讨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时,不应当把某些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和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经济类型混为一谈。

我们可以确认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但不能据此就推论整个社会经济结构都具有商品经济的性质。同样,肯定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自然经济性质,也不必否定有些经济单位具备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作绝对化和公式化的理解,因而不免在总体判断上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

一般说来,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品生产建立在对劳动者的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因而不论某些生产部门商品经济有多大发展,总免不了要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马克思曾经指出:

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在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不管是否掺杂着依附农制关系或奴隶制关系)的基础上,更是占优势。

他还以希腊、罗马的奴隶社会为例说:

奴隶制度,只要它在农业、制造业、航运业等等方面是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就像在希腊各发达国家和罗马那样),也保存着一个自然经济的要素。奴隶市场本身是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而这种掠夺又不是以流通过程作为媒介,而是要通过直接的肉体强制,对别人的劳动力实行实物占有。[①m]

秦汉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虽然不同于古代希腊罗马,但是剩余劳动的占有不是以交换为中介,而是以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和超经济剥削为基础则是一样的。如上所述,秦汉官手工业(并非全部)和私营手工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的部门,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通常也从事商品生产。但是它们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奴隶、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雇佣劳动者和被征发来的农民,因而这种商品生产同样也保存着自然经济的要素。更重要的是,农业是古代社会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秦汉农业中从事自给性生产的经济单位(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以及一部分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占绝大多数,这就决定了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统治地位。只不过这种自然经济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反而是和商品经济结为一体。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结合不是一种简单的并存关系,它不仅表现为封建经济既有自给性生产的单位,也有商品性生产的单位,而且表现为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这两种经济运行形式能够互补和互相制约。无论是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在自然经济中都包含着商品经济的成份;而在商品经济中,又都带有自然经济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是不完全的自然经济,而其商品经济则是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之所以说自然经济不完全,因为它与市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之所以说商品经济不发达,因为商品生产不发达,市场发育不健全,价值规律所起的作用有很大局限。

①b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9、430页;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158页。

②b《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①c《孟子·滕文公上》。

②c恩格斯:《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535页。

③c《孟子·梁惠王上》。

①d《史记·高祖本纪》。

②d《后汉书·逸民列传》。

③d《后汉书·列女传》。

④d《后汉书·逸民列传》。

⑤d《史记·商君列传》。

⑥d《史记·秦始皇本纪》。

⑦d《汉书·食货志》。

⑧d参看《汉书》《严助传》、《主父偃传》、《严安传》、《伍被传》。

⑨d《汉书·循吏传》。

⑩d《汉书·循吏传》。

①①d《后汉书·循吏列传》。

①②d《后汉书·循吏列传》。

①e参见《史记·货殖列传》、《汉书·地理志》。

②e《后汉书·刘般列传》。

③e《汉书·食货志》。

④e《三国志·魏志·武帝纪》裴注引《魏书》。

⑤e《晋书·食货志》。

①f《汉书·昭帝纪》。

②f《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1页。

③f释文见《文物》1978年第1期。

④f《史记·萧相国世家》。

①g《汉书·食货志》。

②g参看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又林甘泉主编:《中国封建土地制度史》第1卷第2编第4章。

③g《汉书·食货志》。

④g汉简所载吏卒的廪食,有每月粟“三石三斗三升少”、“三石二斗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斗三升少”等不同记载,而以“三石三斗三升少”记载最多,陈直先生曾指出“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见《居延汉简研究》第23页,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出版。

①h《汉书·贡禹传》。

②h参看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

③h《汉书·食货志》。

①i《盐铁论·本议》。

②i《史记·酷吏列传》。

①j《史记·酷吏列传》。

②j《后汉书·马援列传》。

③j《史记·货殖列传》。

④j《水经注》卷29《泚水注》。

①k《盐铁论·复古》。

②k《汉书·货殖传》。

③k《盐铁论·禁耕》。

①l《汉书·食货志》。

②l《盐铁论·散不足》。

③l《盐铁论·散不足》。

①m《资本论》第2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539页。

②m《史记·货殖列传》。

③m王符:《潜夫论·浮侈篇》。

④m《史记·货殖列传》。

①n《汉书·司马相如传》。

②n《汉书·食货志》。

③n《汉书·食货志》。

④n《史记·货殖列传》。

⑤n参看叶茂:《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研究述评·封建地主制前期(以战国秦汉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⑥n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66页。

一、困惑

第一:应付型。这些学生迫于高考和家长老师的压力,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学习计划,只是满足于上课听讲,课后完成老师布置的书面作业,他们从不对学习中出现的问题作积极的思考,从不对学过的知识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总结,更谈不上读一些课外书籍,学习始终处于被动状态。

第三:忧虑型。这类学生的语文、数学和外语成绩还屈于中游水平,对能上本和充满信心,对学习历史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但由于基本功差利学习方法不当等原因,尽管在历史学习上付出了一定的努力,但考试成绩不见提高,于是,尤其是随着考试的临近,心情极度紧张:思维刻板,情绪慌乱,时刻担心失败,无法发挥止常水平。

二、调控措施

1、主动性:变历史教学为学生主动参与,成为学生的主体需要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需要能生成目的,目的能推动行动,行动能优化心态,老师要善于把教学目标转化为学生的需求,因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离开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效果当然不会很理想,我在多次的教学过程中作过一种试验,就是上新课以前,让每个学生完成课前预习,并把本课的教学内容结合自己的思考写出提纲。如《中国的产生》一课,我让学生先写好提纲,课前五分钟,我先把一个学生总结《中国的产生》背景用多媒体展示给人家,让同学讨论。这位同学是这样总结的:一、中国产生背景:1、中国自然经济逐渐解体。2、资本主义的入侵。3、后,外商企业陆续在通商口岸兴建。受外商企业丰厚利润的刺激,中国的一些官僚、地主、商人,开始投资创办近代企业。在讨论过程中,我让学生总结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考虑,即当时的国内外情况。并根据这位同学的提纲提出一系列问题让学生讨论:自然经济的解体是不是因为资本主义的入侵除了资本主义的入侵带来中国社会的变化,在我们学的内容中,当时的中国还有哪些重要事件对中国发展有影响

整个的教学过程,大大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逐步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教师应操纵或控制教学过程中影响学生学习的各有关变量。在许许多多的变量中,学习激情是对学生的学习起着关键作用的一个,它是有意义学习活动的催化剂,是具有情感性的因素。只有具备良好的学习激情,学生才能对学习积极准备,集中精力,认真思考,主动地探索未知的领域。

2、兴趣性:即通过在课堂教学中创设新的教学情境,提高学习兴趣

教学过程中我主要以探究的方法让学生投入到学习中,即学生根据老师提出的问题自行探索研究作出解答的过程。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可见,爱好和兴趣在学习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中国的产生》一课在小组讨论后,进行组际交流,也就是全班同学一起交流,教师先让讨论得比较成熟的小组代表发言,汇报该组对知识的理解程度,其他各组作出补充、质疑和评价,再由各组提出本组的疑难问题,组际之间进行讨论、解答。经过一阵激烈的讨论后,学生对课文的内容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一定要做好调控,让学生的讨论始终围绕课文中心话题,突出关键问题;最后,教师不失时机地进行引导,师生共同对所学内容进行归纳,形成一致意见。这样,不仅使每一位学生都可以在课堂上大胆地、尽情地交换各自的看法,使学生能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提高他们的自身能力和分析、判断、推理等多种思维能力。其中一个小组学生在回答这一问题的答案时非常全面,他们认为:《中国的产生》背景:(1)前夕,封建社会中孕育资本主义萌芽,但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2)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势力的入侵,自然经济逐步解体,刺激中国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3)外商企业丰厚利润的刺激,中国一些官僚、地主、商人开始投资创办近代企业。(4)洋务派引进西方先进生产技术,对民办企业起了诱导作用。

设计这一环节的目的是从学生的好奇心出发,引导他们深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获得探索的快乐、成功的喜悦,进而自我开发潜能,形成自我学习,自我教育的内部动力机制。教学实践中,善于创设诱人的情境,可以有效地激发学习兴趣,激活课堂气氛。卢梭说:“教育的艺术是使学生喜欢你教的东西。”我想,历史老师在课堂教:学中真的能化“压力”为“魅力”,让“学生喜欢你教的东西”,学生学习历史的消极心理就可逐渐消除,而走向积极。

3、分解性:主要通过分解学习目标,让学生感受成功的喜悦

俗话说,“信心是成功之舟”。自信心是人们完成任何一项工作的重要心理因素。一件很容易完成的工作,往往只是因为缺乏足够的自信心而导致失败,这在生活中司空见惯。自信心对于高三学生更为重要,高三学生考试频繁,情绪波动大,一旦“滑坡”,马上就自暴自弃,这时,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改善学生作为学习者的自我概念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此,我通过分解目标的办法让学生感受成功的喜悦。

关键词:晚晴;修律;法律意识

一、晚清修律概况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四月,清政府下令修订现行法律,同时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法律修订大臣,负责修律事务。轰轰烈烈的晚清修律运动开始了,此次修律随着当时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02到1905年,其主要任务是删除旧律例;第二个阶段从1906年到1911年,其主要任务是编纂大量法典。

二、晚清修律的意义

(一)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封建法为主体建立起来的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法文化体系。但西方的炮火打破了中国人的迷梦,也使清朝的统治者从天朝上国的自高自大中走出来,此时的中华法系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下相形见绌。当时的清政府要适应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借鉴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必须的,我们不管晚清立法的目的多么被动,或者说不管多么的不情愿,但他毕竟开始了西方法律的移植,打破了传统的中华法系,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

(二)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一个初步基础,基本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中,始终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并没有近代意义上的诸如西方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商法、民法的分工。但是在经过清末修律以后,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符合时代与历史发展的法律体系,也就是人们经常所说的“六法”。

第一、对刑法的改革和修订,制订新刑律

1911年1月《大清新刑律》正式颁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虽说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但毕竟对传统的刑法形式和内容都产生了巨大影响,不失为修律的一大成果”。

第二、将民法从刑法中正式分离出来,确立“民商分立”的体制

民刑不分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结构形式,这种形式到了清末己明显落后了。到清末修律时,这种局面被打破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虽然民律草案最终都没有能够真正实施,但无疑为后世特别是民国时期的立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制定商律

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决定了商法的不发达,而且商法和民法一样不是独立的。自中国进入近代,自足的自然经济一步步解体,资本主义工商业有所发展,再加上同帝国主义国家的贸易交往口益频繁,势必需要独立的商法,以解决现实中的各种摩擦矛盾和调整市场,维护市场秩序。1903一1906年,清政府陆续颁布了《简明商会章程》、《奖励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各种单行法规。由此开始了我国单行商事法规的立法工作,1908年开始正式起草商律,1909年完成,此年起草了内容较为完备的大清商律草案,虽没实施,但其开创性和模范性是不容抹杀的。

第四、制订了程序法

第五、清政府还组织修订了法院组织法,引进了西方的制度

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开创了中国制度的先河。

(三)晚清法制变革影响人们法律观念的形成培养了民众的法律意识

(四)清末变法修律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在经济方面,清末修律的最大贡献在于一定程度上扫清了制度障碍,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提供了前提条件。晚清立法是具有近代化意义上的立法,当然也是在客观环境变化的情况下的立法,其中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因为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也是进行立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新阶级的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等等,这需要新的立法。但反过来,新的立法比如《公司律》等种种关于商业的立法,也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三、晚清修律的局限

(一)清末修律是在清政府的主持下进行,这就决定了修律不可避免的具有封建思想的局限性

(二)晚清修律的目的是通过改良法理的方式来缓解内外矛盾,收回治外法权

在当时内外危机矛盾重重的局面下,清政府想维护政局的稳定,必须想法设法来改变这种局面,即使在清政府看来不符合自己意图的举措,愿的接受,一些日子。只有这样才能使末路的清政府获得些许的生机和活力,也大都不情多苟延残喘清末修律也是清政府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在外国势力诱惑下的不得己而为之的举动。

(三)改良的修律换不来革命性的结果,这直接导致了修律的不彻底性

改良和革命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变化方式,革命是彻底的颠覆,改良只是在维护原来属性基础上的修补。晚清修律就是运用改良的办法来达到维护清朝统治的目的,修律也就成为了政治的利用和牺牲品。清政府在看到变法修律己是大势所趋之后,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回国后声称立宪可以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洱”。由于其阶级本性,清政府也不可能实行有利于人民的立宪法则,最后立宪成了一场骗局。清朝政府所出台的诸如:《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等文件,大都内容空泛,显现不出是清廷的承诺,只不过是为维护统治的手段罢了。

(四)修律在内容上新旧掺半,保守倾向严重

传统的中华法系在中国根深蒂固己经延续了几千年,要想彻底改变传统法律也是极为困难的,在加上清廷仍是封建统治者,在阶级本质上并没有实质的改变,更使得清末的修律运动完全抛弃固有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重要法律思想基本上是不可能。时至近代西方大力宣扬限制王权,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等,这在封建的中国虽被人所提及,或者被一些开明的法学家所提倡,但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不会完全占据上风。西方的先进思想一旦进入中国便披上了中国所独具的外衣,传统的封建思想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如关于礼与法的争执,传统上礼与法是合一的,但在修律时虽予以摒弃,但仍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王权也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限制,立法反而保护了王权和清朝的统治。

四、对晚清修律的思考及对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启示

(一)法律移植要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规律

近代以来,中国的资本主义己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西方法律所根植的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情况相比差距还是很巨大的。这也就决定了当时清末移植西方法律必定会与中国固有法律产生冲突,因此一些条文因为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而成为一纸空文。

在当今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逐步确立并且得到完善,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要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市场及国际经济秩序,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期达到法治社会。中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完整的经验可借鉴,但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前进的途中走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路子。在这个过程中不免要借鉴一些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和先进的法律制度,但在引进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有这样,中国的经济、法制才会得到良性发展。

(二)法律移植要本土化

清政府的境遇决定了清政府借移植西方法律来挽救岌岌可危的统治,这是其“纯洁”的出发点,但,就因这种“纯洁”性也就使得此次修律带有不符合当时实际与盲目的急功近利的色彩。而实际上“法律移植作为人类实践过程,它并不是消极的,而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带有创造性的工作”。

(三)以开放意识和批判意识来面对西方法律文化,以“扬弃”的态度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是近代化的产物,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保障,但我们对西方法律的移植也要采取客观的态度。我们首先要以开放的意思来接纳西方的法律文化,只有具有开放意识,大胆的借鉴与吸收西方法律文化意识,意识,我们才能建立自己的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律体系。但我们还要具有批判的毕竟西方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西方经济与社会基础上的,我们的情况,因此我们要有区别的对待,树立批判意识。另外,有些并不适合对于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对其也要客观的对待,我们在传统法律想近代法律转型的时候,不仅仅只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条文,还应重视自己的传统的法律文化,好的我们要保留,坏的我们要扬弃。

THE END
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如何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对中华文明法治蕴含予以高扬和重视。 一、中华文明同样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起源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2.瞭望·第一学习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战略高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两个结合”,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中国与世界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论述了中华法系的历史渊源、基本内涵、发展脉络,深刻阐发了中华法系的人文精神、鲜明特色、时代价值。 https://mw.nmg.gov.cn/zt/mzfz/zxbd_12229/202411/t20241105_2602609.html
3.消息《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4期文章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4期“主题研讨:中华法治文明的突出特性”栏目文章《早期中国法的理性化之路》(作者:王沛),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4年第11期全文转摘。 文章论点 早期中国神权法演变过程中,存在三个明显的现象:巫与宗族的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U5MTAwMQ==&mid=2247489155&idx=1&sn=caa4c97a169b3638b444e23495b15e35&chksm=e955fdd338c55a421edd3f176a9a1a8f850cfdcb921927d0aaa257f22453d4b8b57cac6efe6c&scene=27
4.法律之网中国法治的纹理与结构中国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源,它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提供了根本性指导。在宪法之下,是一系列具体实施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这包括刑事诉讼程序律、民商事诉讼程序律以及劳动合同律等。 行政管理 除了司法机关,还有一大批行政机关,他们通过出台各种行政规范来管理社会秩序和经济活动。这些规范https://www.seohspm.com/ke-pu-wen-zhang/473306.html
5.中华法系及其解体原因探析中华法系生成于中国本土,是中华民族智慧和理性的结晶。她以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内涵、鲜明的特色和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受到世界的认可与尊重,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而在清末修律大潮中,中华法系遭到了解体。中华法系体现了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力和深厚的法文化底蕴。研究中华法系有利于我们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认识https://wap.cnki.net/touch/web/Dissertation/Article/-1011248453.html
6.1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解体⊙形成解体中华法系的中华法系苏联解体人格解体俄罗斯解体 系统标签: 解体中华思考题商代形成刑法 1第一章思考题1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解体1第一章思考题1.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解体。2.中华法系主要特征是什么?第二章思考题:1、夏商神权法思想及其发展。2、夏代刑法的主要内容。3、商代刑法的主要内容。4、商代民事、婚姻和https://www.docin.com/touch/detail.do?id=776609198
7.所谓中华法系是指发源于夏解体于清以中国法为母法以大清律为代表所谓中华法系是指发源于夏解体于清以中国法为母法以大清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其影响及的正确答案和题目解析https://m.12tiku.com/newtiku/918485/19436918.html
8.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https://m.ppkao.com/wangke/daan/e528d0e8eca84da58a2bd23e9ce1dbd0
9.无厘头背后的思考——中华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碰撞算死草彼时大陆仍处于封建社会,适用的清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而香港作为英国殖民区,适用的英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作为历史产物,现在已经基本解体,我国现在的法律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大陆法系为基础,承继中华法系部分法治理念,吸收英美法系内容。本文以影片为基础,只讨论当时陈梦吉代表的中华法系与英国殖民的香港https://m.douban.com/movie/review/8186672/
10.中华法系简述纵横中华法系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它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中华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刑法发达,民法薄弱;行政司法合一。 https://www.bj148.org/wh/bl/zh/201903/t20190322_1491536.html
11.关于中华法系断限的研究鸦片战争以后,随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出现和此后的清末法制改革,是否可以视为中华法系的解体?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以张晋藩先生为代表,认为中华法系是指封建社会的法律,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社会性质变了,因此中华法系也就寿终正寝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华法系历经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虽有重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23-08/30/content_8894462.html
12.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是如何走向“诸法分立”的?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传统的中华法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的“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体例被西方式的由多个部门法共同组成的体系所取代。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有两大源头:一是革命根据地法,二是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bgkdetail?id=44c4a9452e3f5727a5e962f9&fr=search
13.《法律文明史(第7卷):中华法系》(何勤华钱泳宏等)简介当当网图书频道在线销售正版《法律文明史(第7卷):中华法系》,作者:何勤华、钱泳宏等,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最新《法律文明史(第7卷):中华法系》简介、书评、试读、价格、图片等相关信息,尽在DangDang.com,网购《法律文明史(第7卷):中华法系》,就上当当网。http://product.dangdang.com/27857329.html
14.论中华法系的特点及价值承载着古代法制建设辉煌成就的中华法系,是传统中国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华民族的漫长历史中不断演化而一脉相承的。中华法系虽然已经解体,但就其蕴含的法律文化因素而言,仍与今天中国的法制建设具有着密切的联系。重新审视中华法系的制度内涵和文化意蕴,分析并总结其特征与价值,不仅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宏伟蓝图的https://www.fx361.com/page/2019/0210/6349717.shtml
15.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精选6篇)(3)以此原则为准,清政府进行了大量修律活动,先后制定出《大清新刑律》等一批近代意义上的法典。在体例上,打破了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在内容上,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伦理而轻重其刑”的原则。它标志着中华法系的解体。 尽管其主观动机存在根本的缺陷,却在客观上传播了西方的先进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为中国法https://www.360wenmi.com/f/fileb3ue736j.html
16::对中华法系的再认识从那时到现在近百年来,有关中华法系的探讨一直没有间断。不仅许多法史著述特别是法律通史类教材、著作对中华法系进行了论述,而且有几部研究中华法系的专著和大量的专题论文发表,提出了不少有学术价值的见解。然而,在这一研究领域也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如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成是中华法系或律典的基本http://iolaw.cssn.cn/zxzp/200307/t20030710_45859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