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法系的定义对于中华法系的定义,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1}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界一般认为:“中国的封建法律由战国至清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被世界上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2}进入90年代以后,有学者提出,中华法系“是指一个发源于夏,解体于清,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其影响及于东亚诸国的法律体系”。{3}还有学者认为:“所谓中华法系(又称中国法系),是指中国古代产生的以礼法结合为基本特点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受其影响而制定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封建法律的总称。”{4}
中华法系曾以其鲜明的个性特征屹立于世界法系之林,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法系之一。虽然时至今日,中华法系已不复存在,但仍以其悠久的历史传统和鲜明的个性特征,在世界法律发达史上占据一席之地。
(二)中华法系的历史基础及其特征
1.中华法系的历史基础。中华法系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便产生了习惯法,殷商进一步发展了奴隶制法律制度,至西周则臻于完善,西周的礼乐刑罚制度,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创封建法典之体制,开成文法典之先河”。“继秦始宏大其规模,汉唐诸代君臣并巨儒则又熔礼义刑德于一炉”,使中国封建法制成为“人情、天理、国法”的融合体,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的一系列特征。
唐王朝建立后,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新发展,对以往的法律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使中国封建法制进入了定型化与完备化阶段,中华法系也发展到成熟时期。“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成为中华法系的历史基础。【参考文献】{1}李罡.中华法系的解体与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1999,(4):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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