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超立:关于中华法系的特征

张晋藩先生于同年发表的《中华法系特点探源》则认为中华法系的特点有五:一是法自君出;二是受儒家伦理道德法观念的强烈影响;三是家族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四是“民刑不分”与“诸法合体”;五是律外有法。[[3]]

刘海年、杨一凡教授1983年发表《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认为中华法系主要的特点有:①在立法上皇帝具有决定性的作用;②法的形式是诸法合体,律、令、格、式、例、并存;③法的内容上是寓礼于法,礼法结合;④在司法上,行政与司法混为一体。[[4]]

张晋藩先生于1984年发表《再论中华法系的若干问题》一文,本文对其以前观点作了进一步的修正、补充和阐述。将中华法系的特点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以儒家学说为基本的指导思想,但也融合了道、释的某种教义;二是“出礼入刑”,礼刑结合;三是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四是立法与司法始终集权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五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与民刑有分、诸法并用;六是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张晋藩先生还指出,中国古代有着非常发达的行政法律,这是和中华民族立国悠久,国家统治的历史绵延四千年未曾中断这一特点分不开的。在《尚书·皋陶谟》中,作为当时主要立法者和司法官的皋陶,在谈到施政原则时,首先谈到的不是司法,而是如何选官立政,进行国家管理。《周礼六典》虽不是西周的产物,但它无疑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六典作为行政法规性质的典章已经较为详备。唐朝制定的《唐六典》,是以唐代的现行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制度为根据,又是唐以前行政立法的总结,它是唐代立法活动的另一卓越成就。至封建后期明清两代所制定的《明会典》和《清会典》,已经充分显示了行政法规内容的丰富。在中国古代行政法中,除通过确认国家各个部门的职权与活动原则来调整国家活动之外,对官吏的选任、黜陟奖惩、考绩、职守、休致都有详细的规定,既有条文,也有事例。即使作为行政法范畴一个方面的文书制度,也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中国古代行政法律的充实与不断发展也可以说是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

张晋藩先生还论证了法律形式的多样性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征。中国封建时代的统治者很重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因而从秦时起便出现了律、令、法律答问、式、例等法律形式,用以调整行政、军事、经济、刑事、民事、诉讼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规则。这在当时世界法制发展中是一个陡起的高峰。到了唐代,统治者已经把律、令、格、式、典、敕、例等多种法律形式结合起来,组成一个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整个封建时代还有科、比、诏、谕、诰、条例、则例、典章事例、条格等数十种法律形式法律。形式的多样,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配合,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统一的调整,也是中华法系中值得注意的特征之一。过去研究中华法系时忽视其他法律形式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配合,是不应该的。在有些朝代虽然制定了律典,但只是具文,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其他的法律形式所取代。

张晋藩先生提出“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观点,不仅在认识论上更接近中国法制史的实际,而且在实践上,开创了法史学研究的许多新的领域,如张晋藩先生任总主编的十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的写作,就是按照以上观点的体例编写的。

这一阶段对于中华法系的特点的研究基本上是集中在礼法合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行政司法合一、“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与“诸法并用,民刑有分”等几个方面。

二、20世纪90年代的讨论

也有学者认为中华法系的显著特点是封闭性。李昕将中华法系的封闭性界定为“对外的独立性”和“对内的稳定性”。这种对外的独立性和法统内部的稳定性贯穿于中华法系的整个发展历程。其成因有两方面,从客观上讲,是基于东临大海、西阻高原、北濒大漠的地理环境的封闭;主观上的原因在于法律意识和文化精神上的自我法律优越观和自我中心主义。[[9]]

侯文富、张立波、贾国发在《简论中华法系的特色与价值》一文中认为中华法系的特色有三点:①具有重法治、修法典的传统。中国人对法律功能的认识,领人类政治文明之先,且于实践上历代相因,孜孜以求。据文献著录的不完全统计,以《九章律》为上限,《大清律例》为下限,即有法典一百六十种之多;②诉讼法制,审慎肃重。历代统治者为准确、有效地执行司法职能,都制订诉讼法规,建立和健全诉讼制度。秦朝开始,诉讼制度已初具规制。从地方到中央的诉讼程序,厘然清晰。自汉至唐,大体建立健全了三级三审制,从宋到清末,大致健全了四级四审制;③严肃护法,严格执法。中国古代封建法制,法自君出,赏罚随皇帝之喜怒为转移。又规定了一套封建等级和特权,总体说来,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但是,历史主义地审视,它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严肃护法、严格执法的表现。[[10]]

郝铁川教授则提出中华法系的特点是法典法家化、法官儒家化、民众法律意识鬼神化。[[11]]

徐忠明教授认为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特征就是“礼法文化”与“天人合一”两点。前者不仅可概括古代法律的“类型”,而且揭示了它的精神取向;后者能够表征中国古代法律的“终极”根源。[[12]]

彭凤莲在《论中华法系“重礼轻法”特征的形成》一文中认为,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应是在礼与法相互渗透与结合基础上的重礼轻法。自西汉以后法典的制定即以儒家学说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故儒家思想就是中国古代法基本的价值观念。从立法上看,将儒家之礼法律化,甚至礼典礼文直接入律,不同的身份等级对应着不同的法律调整,此即立法等差。对有关纲常伦理的犯罪行为,处以重刑。从法律规范的内容上体现了重身份等级,轻统一用法的特征。司法操作中,礼法冲突时,更是曲法以全礼。儒家化的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并不仅仅是依据法律为唯一的标准,而是情理法兼顾,运用多重决讼标准。因此,法官审案往往不是维护法,而是置法律于不顾,甚至可以说在礼法冲突时维护的是与法相背离的一套价值观即礼。其导致的后果是礼的权威性大大增强,法的权威性大大削弱。历朝历代统治阶级并不是只重视定差等的礼而不在乎具刑威的统一的法,但礼法并重、礼刑并施都只是一种表象,实际上是厚礼薄法的,所以重礼轻法才是其实质。

彭凤莲文还详细论证了中华法系“重礼轻法”特征的形成所经历的三个阶段。

第三阶段,唐朝正式定型。经过汉代的春秋决狱,儒家大师的引经注律和魏晋南北朝少数民族立法的汉化尝试,封建礼教德化观念逐渐全方位地向立法司法领域渗透。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隋唐,已进人鼎盛时期,与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封建立法渐趋完备和成熟。唐朝对以往的法律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使中国封建法制进入了定型化与完备化的阶段,中华法系也发展到成熟时期。“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且成为周边日本、越南等东方诸国立法的典范。被世界公认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即在此时形成。以礼为本位的礼法结合的治理国家的模式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中华法系重礼轻法的特征正式定型。这数千年的法制沿革中,礼法之间,两者相统一是主流长期的,两者相背离是次要的、短暂的。而在是主流的、长期的两者相合的时候,礼始终占居主导地位,法居于从属地位,重礼轻法是中华法系的本质特征。[[14]]

20世纪90年代关于中华法系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的基础上,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这表现在对中华法系特点的探讨向更为广阔的方向发展,提出了一些颇令人感兴趣的看法,例如提出了早熟性、同步性、封闭性的特点等等。

三、2000年以后的讨论

杨一凡教授在《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误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质疑》一文中对“诸法合体、民法不分”说提出质疑,指出中国古代存在着多种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从先秦至明清,就法律形式而言,秦为律、命、令、制、诏、程、式、课、法律答问、廷行事等;汉为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隋唐为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外,重视编敕。并有断例和指挥;元代重视条格和断例;明清于律之外,注重编例,并有谕旨、诰、榜文、地方法规、乡规民约等。历朝于律典之外之所以采用了其他法律形式,是因为它们具有律典所不能代替的功能。律典只是诸法中的一种,且不说把它的特征概括为“诸法合体”本身就很成问题,如果再以律典为据,把“诸法合体”演绎为中华法系的特征,那就甚为不妥了。所以“诸法合体”不是中华法系的特征。

乡官处理,涉及要处以刑罚的案件,则提交给士或士师审理。从秦汉到明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事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增加,不仅刑律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法律中包含着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而且也颁行了一些单行民事法规。例如,明代洪武三十年颁行的《教民榜文》,对老人、里甲理断民讼和管理其他乡村事务的方方面面,如里老制度的组织设置、职责、人员选任和理讼的范围、原则、程序及对违背榜文行为的惩处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堪称中国历史上一部极有特色的民事和民事诉讼法规。中国古代的民事案件,大多是由乡规民约、家族法、民事习惯和儒家礼的规范来调处的,现存大量的这一方面的法律文献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近十多年来,已有数十部研究中国古代行政法史、民事法史、经济法史、军事法史等专著问世。当代中国学者研究中国部门法史的丰硕成果充分表明,所谓中华法系“民刑不分”的观点是错误的。

杨一凡文还指出律典“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也值得商榷。理由是:①在我国古代的多种法律形式中,律典作为刑事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②律典调整的是刑事而不是全部法律关系;③从历朝法典的编纂情况看,综合性的编纂形式是我国成文法典普遍所采用的,并非为律典所独有;④用“诸法合体”表述律典的特征,对我国古代律和律典编纂的极其复杂的状况,不能作出清晰和科学的解释。[[16]]

艾永明也认为中华法系并非以刑为主,指出传统的认为“以刑为主”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的观点,只注重历代“律”典的分析研究,只注重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比较,没有重视从动态的角度分析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变化。至迟从唐代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行政法律逐渐完备并且在法律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法律已经不再“以刑为主”,而是行政法律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及至明清,这种特点已经表现得十分清晰。以行政法律为主是中国古代成熟时期法律形态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国古代行政法律之所以异常发达,除了行政管理必然要求法制化(文明化)的一般原因外,更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的行政权力异常强大和重要。[[17]]

王立民教授通过与东、西方一些主要法系的比较探讨了中华法系的特点问题,认为礼法结合确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因为,它仅为中华法系所独有,其他法系均不具备。中华法系中的礼是一种世俗的礼,是一种强调三纲五常的、自成体系的伦理规范。它形成于中华法系的发源地中国,而且还有一个变化和发展的过程。礼起源于氏族社会中的习俗,先是人们尊神祭祖的一种仪式,后来逐步发展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风俗习俗。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礼的适用扩大了,而且还渐渐变成了调整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西周时推行礼治,礼成了“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根本手段,适用确定人们罪与非罪的标准。

王立民指出,经过春秋、战国和秦朝的重法轻礼,以法治代替礼治并遭到挫折以后,汉朝开始独尊儒术,重新启用礼。但是,此时的礼则是一种中国式的伦理规范,其基本精神是三纲五常。同时,汉统治者还开始把礼与法结合起来。经过魏晋南北朝的以礼入律,进一步深化了礼与法的结合。到隋唐时,礼法结合的过程完成了,代表作是唐律。它把礼与法结合在一起,两者相辅相成。唐以后各朝都沿走礼法结合的道路,直至清末的法制改革,才有根本性的改变。这种礼法结合的法律还为东亚一些国家所袭用,最终形成了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在世界上,其他法系都不具备中华法系的这一特点,既没有像中国那样礼法结合的过程,也没有像中国那样礼法结合的内容。王立民文还认为诸法合体不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因为诸法合体在世界古代社会中不为鲜见,决非仅为中华法系所特有,因此这不能成为中华法系的特点。[[19]]

①中华法系的特点应该是与世界其他法系相比较所具有的独异的特色,这一直为学界所重视。但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相近地方,却反而未能引起充分的注意。而深入了解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的相近之处,无疑对于进一步认识中华法系的特点是大有裨益的。徐祥民、陈晨、刘远征、张宏杰在《大陆法系与中华法系的相近性》一文中,比较了大陆法系与中华法系之间六方面的相近性:①

中国古代曾经长期存在着监察制度,这是中国制度史的特点与优点之一,为了使监察制度能够正常而有效率的运转,历代王朝又制定了规范监察系统运转的监察法。监察法成为传统中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学术界虽然向来比较重视对监察制度的研究,可是对监察法的研究却可以说基本上缺乏。张晋藩先生在《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中华法系的一个视角》一文中,从古代监察法的角度来探讨中华法系的问题,这是一个新的视角,有利于将中华法系的研究引向深人。

何勤华、孔晶则综合以前的各家学说,将中华法系特征表述为:①儒法为主,兼融道释;②出礼人刑,礼刑结合;③家族本位,中央集权;④天人合一,世俗主义;⑤减轻讼累,审断有责。[[24]]

吕世伦、邓少岭从美学的角度来探讨中华法系的特征,认为老子的法律观和审美观有着密切的关联,老子理想中的法律极有审美意义。进一步讲,整个中华法系都具有这一特征,这主要是由中国传统世界观造成的。古代中国基本的的宇宙图式是天人合一,这一图式又是一个审美境界,富于审美意义。此一特征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了古代中国法律,使中华法系具有浓厚的审美色彩。[[25]]

(一)儒家学说是缔造中华法系的灵魂

儒家学说是诞生于中国土壤上的国粹,对于我国古代道德人文、社会风气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法律为规律百姓生活的行为规范,自然无所逃于儒家思想,之所以说儒家学说是缔造中华法系的灵魂,主要有四点理由:

1.表现在礼与法的关系上。礼入于法,法与礼以为出入,在世界法系中只有中华法系有这个特点。以礼制为体,法制为用,抛开礼制的规范,中国古代的法律。便缺少了实在的内容,也无法全面理解中华法系。

2.表现在家族伦理与法律的关系上。儒家关于国之本在家的理论,使得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伦理法成为中华法系的基本构成因素。伦理亲情关系法律化,导致了传统社会中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伦理法,形成早,经历久,影响宽,作用大,而且它们所调整的是植根于血脉的亲情伦理关系,因而也使得法律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3.表现在“天人合一”的关系上。从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确立了天与人相通最早的观念。后来经过历代儒家的论证,“天人合一”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人根深蒂固的观念,也是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基本精神。用“天人合一”的理念解释了法律的起源,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违法即是悖天。通过天理之说,使天也世俗化了,天人合一的立脚点是人,因此它不是宗教性的,体现了中国古代浓郁的东方色彩。

4.表现在人神关系上,儒家提倡远神近人,尤其是孔子“仁者爱人”的思想,为古代的人本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人本主义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强调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反对不教而刑;提倡宽仁慎刑,重惜民命,三赦三宥,三五复奏。定罪量刑向着社会弱势群体倾斜。自汉唐以来历代法典都规定了老幼笃疾废疾和孕妇虽有罪或减刑或不加刑;对待囚犯,也要善待,否则要科以刑罚。

(二)中华法系是中华各族共同缔造的

中国自秦汉起便形成了以华夏族为主体的统一多民族的封建国家。中华法系的缔造固然由汉民族承担主要角色,但是许多少数民族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最初的五刑,便是黄帝族参照苗民的五虐之刑而制定的。至秦汉,北方的匈奴也制定了自己的法典王章。南北朝时期,少数民族相继在广大的中原汉族地区建立了政权。据“齐之以法,示之以礼”[[26]]的指导思想,结合本民族的习惯,相继制定了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丰富了中华法文化的内容,《北齐律》开创的新体例、刑制和重罪十条,为隋唐律提供了重要的范本。

与两宋并立的辽金西夏政权都属于少数民族统治下的地方性政权,分别制定了既吸收中原地区传统法律要素,又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法典。其中保存完好的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总计二十余万言,包括刑法、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其详细程度为现存中古法律之最。

至于元、清二朝是蒙古族和满洲族居统治地位的全国性统一政权,其法制建设突出地表现了蒙汉杂糅、参汉酌金的特色,对中华法系做出了卓越贡献。

清朝是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封建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一个时期。清朝所确立的“因俗制宜”的民族立法原则,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藏通则》、《回疆则例》等等,是封建法制史上突出的成就,有些现在仍然在发挥效力。

除此之外,清朝的律学也是传统注释律学的最后一座丰碑,注律历时之长,律学家队伍之宏大,注律成果之辉煌,是世界封建法学史上所少有的。现存的律学著作如《读律佩》、《大清律辑注》、《读例存疑》、《大清律例通考》、《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根源》、《驳案汇编》、《秋谳辑要》等等,都是中华法系学术史上的重要代表作。

总之,中华法系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中华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

(三)中华法系是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独立性、孤立性和保守性

中华文化虽然在历史上曾经与外来文化有过交流,如宗教、艺术,但在法文化领域始终是纵向的输出而无横向的交流和吸收,其原因:一是内陆性的封闭环境和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可以自适自洽,缺乏对外的商品交易,因而不可能产生双向的法律关系;二是中国古代是法制文明大国,法文化的早熟使得中华法文化优越于相邻诸国,因而有可能成为母法而单向输出;三是专制主义统治深人到思想文化领域而且不断强化,专制政治需要加强了国家的封闭性,阻断了法文化方面的横向交流,因此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系之林。但是这种独立性逐渐变成了孤立性,最终又变成了保守性。“天不变,道也不变”成为历代统治者信奉的教条,所以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海禁大开,西方法文化输入进中国,昔日的中华法系无法再自洽,其保守性作为社会进步的桎梏越来越凸显出来。它的解体蜕变也就不可避免了。[[27]]

2.家族法地位的发展。在中华法系的发展史上,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源远流长,自成体系,是中华法系自立于世界法系之林的重要标志。家族法的核心内“不孝罪”和“嫡长子继承制”均确立于先秦时期,并为后世所传承。亲属相隐制度、服制量刑制度等家族法的重要制度则是在汉代以后才逐步确立并发展完备的。在官方的家族法之外,民间家族组织自订的家族法又有着相对独立的发展特点。间家族习惯法的成文化从汉代开始,到清代才逐步完成法律化的进程。

3.民族立法的发展。在中华法系发展史上,调整民族关系的民族立法也形成了重要的特点。在秦汉至唐宋时期,已有许多单项的民族立法和制度的设置,但还没有出现系统的民族立法文件,还没有形成定期修改增删的民族立法制度。元明清时期,随着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的发展,相继出现了系统的民族立法文件,形成了定期修纂的民族立法制度。特别是清朝,《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理藩院则例》的编纂、修订,形成了清代民族立法系统化和制度化的重要特点,也促进了中华法系特点在清代的发展。

4,民间调解作用的发展。在中华法系发展史上,民间调解一直是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宗族调解、乡里调解、行会调解在不同时代不同领域发挥了程度不同的作用。在明清时期,国家制定法对民间调解已有了专门的规定。民间调解不只为存在于乡土社会中解决民间纠纷的传统习惯,而且是国家制定法确认的一种重要制度。清代国家制定法和司法判决都进一步强化民间调解的作用,并要求田产等较大纠纷的民间调解要制作专门的调解书。民间调解的制度化、法律化成为中华法系特点在清代发展的一种表现。

5.儒家思想影响的发展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儒家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发展的深刻而长期的影响。汉唐时期,儒家思想对中华法系影响的主要表现是在立法方面的引经注律和引经入律,在司法方面的引经决狱。明清时期,儒家思想对中华法系影响的主要表现则是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引经讲读上谕律例。[[28]]

高明士教授提出中华法系的特质有三:①就立法的形式而言,订立以晋唐律为蓝本的成文法典,也就是以儒家化的法典为蓝本,尤其是唐律,当是中华法系的第一个基本特质。②就立法原理的实质内容而言,基于儒家思想而订立伦理化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第二特质,伦理化法典的总体表现,可说是纳礼入法,进而建立家父族长制的法理结构。自家至国的组织,依此原理展开,国家、天下成为家族主义的扩大、外延。法律的作用,其实在维系“名教”,而为道德的补助法。③在本国法明定保障内外诸民族的和谐,尊重诸民族的习性,是为中华法系的第三特质。[[29]]

近二十多年来关于中华法系特点的研究,成为研究中华法系的重点和热点,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学者们所提出的观点可谓是白花齐放,见仁见智,但是在对法律伦理化、礼法结合、家族本位等问题上存在着基本上的共识。其中的许多看法对于中华法系的研究向纵深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参看张晋藩:《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载《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2006年9月编印。

[[2]]陈朝璧:《中华法系特点初探》,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

[[3]]张晋藩:《中华法系特点探源》,载《法学研究》1980年第4期。

[[4]]刘海年、杨一凡:《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载《人民司法》1983年第1期。

1983年编印

[[5]]乔伟:《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礼法结合问题》,载《法史研究文集》(上),西北政法学院

[[6]]乔伟:《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载《文史哲》1986年第2期

[[7]]韩玉林、赵国斌:《略论中华法系特点及其形成和消亡的途径》,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3年第4期。

[[8]]马小红:《中华法系特征的再探讨》,载《中外法学》1994年第2期。

[[9]]李听:《中华法系的封闭性及其成因》,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

[[10]]侯文富、张立波、贾国发:《简论中华法系的特色与价值》,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11]]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以下

[[14]]彭凤莲:《论中华法系“重礼轻法”特征的形成》,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16]]杨一凡:《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误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质疑》,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17]]艾永明:《中华法系并非“以刑为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18]]杨峥嵘:《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比较研究》,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1期。

[[19]]王立民:《也论中华法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20]]徐祥民、陈晨、刘远征、张宏杰;(大陆法系与中华法系的相近性),我(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21]]张晋藩:《中华法系特点再议),载(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22]]张晋藩:《人本主义--中华法系特点之一》,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

[[23]]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中华法系的一个视角》,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24]]何勤华、孔晶:《新中华法系的诞生--从三大法系到东亚共同体法》,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

[[25]]吕世伦、邓少岭:《天人合一境界中的中华法系之美》,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

[[26]]《魏书·刑罚志》。

[[27]]张晋藩:《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载《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2006年9月编印。

[[28]]刘广安:《中华法系特点的发展》,载《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2006年9月编印。

[[29]]高明士:《也谈中华法系的特质》,载《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2006年9月编印。

此文摘自张晋藩主编:《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第57-7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THE END
1.瞭望·第一学习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战略高度,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两个结合”,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中国与世界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论述了中华法系的历史渊源、基本内涵、发展脉络,深刻阐发了中华法系的人文精神、鲜明特色、时代价值。 https://mw.nmg.gov.cn/zt/mzfz/zxbd_12229/202411/t20241105_2602609.html
2.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如何构建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需要对中华文明法治蕴含予以高扬和重视。 一、中华文明同样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起源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3.11月29日《讲法说理》所以,无论是大陆法系的鼻祖古罗马法,还是英美法系的鼻祖英国法,最开始都是以解决民事纠纷为主体的。在法学术语当中,也把这类法律叫做“私法”。它所处理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私人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 当然,民法本身就是个庞大的体系,有不同的内部分支。比如,怎么确立产权,就是财产法或者物权法要干的事。如果产权http://xiangyang.cjyun.org/p/570825.html
4.2018年第3期总第5期问题之时,我国著名比较法学者夏新华教授就对世界未来混合法系进行了大胆的预测和构思,夏教授在他的“混合法系发展的前沿:兼论中国法学家的理论贡献”一文中以极大的魄力和超前的眼光提出:“未来三大混合法系的构想,即体现基督教文化内涵的新欧洲法系,以伊斯兰文化为依托的新伊斯兰法系和以儒家文化为依托的新中华法系”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5.《比较政治学》读书笔记(比较政治学)书评这本书并不适合初学者,当你读过西方政治学诸多理论和论文之后,才能体会到这本书在研究方法与思路上的令人耳目一新处。当然,这并不代表这本书的内容全部正确,但至少他提供了另一种范式去回答现实生活中的政治问题。这篇读书笔记感谢PPE的小伙伴们,本人只是参与整理了其中一章,为了保护隐私,不把大家名字一一放上来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2638360/
6.汉服丨中国传统文化的“复兴潮”汉服是世界上历史最古老的民族服饰之一,其由来可追溯到三皇五帝时期一直到明代,自炎黄时代黄帝垂衣裳而天下治,汉服已具基本形式,历经周朝代的规范制式,到了汉朝已全面完善普及,还通过儒教和中华法系影响了整个汉文化圈。 汉人、汉服、汉语、汉俗由此得名。日本、朝鲜、越南均曾颁布法律效仿汉衣冠制度。 https://m.zhuge.com/news/shangqiu/lpjd-511447.html
7.中国传统文化汉服(精选6篇)自炎黄时代黄帝垂衣裳而天下治,汉服已具基本形式,历经周朝代的规范制式,到了汉朝已全面完善并普及,还通过儒教和中华法系影响了整个汉文化圈。汉人、汉服、汉语、汉俗由此得名。日本、朝鲜、越南均曾颁布法律效仿汉衣冠制度。 但目前在中国,很多人并不了解她,也不清楚汉服究竟是怎样一个概念。同时,作为目前宣传汉服https://www.360wenmi.com/f/filesl38j21r.html
8.目前世界上存在哪些法系?我国法律属于哪一类法系?至于所谓社会主义法系,在学理上是不存在的,只在政治书中存在。我国的民法来自日本、台湾、法国、德国,是一个大陆法系杂交体;刑法原本抄自苏联,近年来大转向改成向日本学习,而日本是抄德国。因此,我国是不折不扣的大陆法系。中华法系是古代中华文化圈的法系,涵盖东南亚诸国,已经消亡;海洋法系又叫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525888252.html
9.中华法律体系中文名中华法系 外文名China's legal system 形成时间秦朝 重大立法成就唐代《唐律疏议》 消亡事件清末变法修律世界五大法系 历史 特点 影响1 世界五大法系 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2 https://baike.sogou.com/m/fullLemma?lid=68462197
10.法制史学习笔记(个人向)Part.1法制史知识点总结中华法系是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特殊性及其世界影响力的集中体现,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化的深厚底蕴。 虽然中国法系失去了所依附的载体而退出历史舞台,但其中凝聚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法文化精华中的因子没有消亡。 https://blog.csdn.net/ozawacai/article/details/140022166
11.中国的法律属于什么法系?中国不属于大陆法系,也不属于英美法系,更不是中华法系。中国初期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制度,后又吸收了英美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2863606/answer/3514658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