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赣市监法〔2020〕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局第三十二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建立健全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发〔2017〕6号)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市监局法字〔2019〕7号)等规定,就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理顺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清晰合理划分省、设区市(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基层市场监管分局(以下分别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市级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局,以及省、市、县、乡市场监管局”)承担的行政事权,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推动全省市场监管工作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开展,全力建设“五型”市场监管部门,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界定职责边界
(二)合理划分行政事权
以确保市场监管职责全面履行为目标,综合考虑行政事权的性质、专业程度、风险等级和各级市场监管局执法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分层分类划分行政事权。
(三)理顺行政事权衔接机制
三、行政事权划分内容及要求
本指导意见所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是我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使的市场监管行政管理职能,包括行政监督检查(含检测、监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投诉举报处理,以及其他种类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梳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
以现有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互联网+监管”清单等为基础,梳理各行政事权设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以及行政事权归属依据,按照设定依据的业务类别整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并对每类业务按照行政事权种类进行标注,形成行政事权内容基本完整、履职依据法定严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
(二)区分对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
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的法定依据进行梳理,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行使层级的行政事权与没有明确规定行使层级的行政事权进行区分。对于法定由上级市场监管局行使的行政事权,除依法下放、委托外,不得移转至下级市场监管局行使;对于没有明确规定行使层级的行政事权,由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局按照层级顺序自上而下进行梳理,做好行政事权分层级划分的工作。
(三)科学合理划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
对没有明确规定行使层级的行政事权,综合评价各级市场监管局的主要任务和执法力量配比,结合当地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自省级层面开始,下管一级划分行政事权层级。
一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市场监管局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的部门,在辖区内依法行使市场监管职责;下级市场监管局在上级市场监管局的业务指导下,在辖区内实施属地监督管理。开发区、高新区等市场监管局的主体资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所属职能部门行政主体资格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由上级或者本级市场监管局按照实际情况,比照下级市场监管局或者本级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的行政事权进行划分。
二是权责一致,配比合理。各级市场监管局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享有相应权力、承担对等责任。对应各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层级、执法力量、机构设置、所行使市场监管职责的难易程度,分级划分行政事权。
三是深化改革,提高效能。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更好地发挥县级市场监管局、基层市场监管分局贴近基层、就近监管的优势,按照市场主体等监管服务对象的规模数量等划分监管范围,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执法,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四是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理顺上下级市场监管局之间、市场监管局内设机构之间以及内设机构与直属单位之间的行政事权关系,构建运转顺畅、分工合理的行政事权体系。
四、行政事权划分的体系框架
(一)行政监督检查(含检测、监测)
1.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层面的监督检查、反垄断监督检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影响区域特别广泛或者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企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公开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依职权对不合格结果进行核查处置或者交办下级市场监管局进行核查处置,监督、指导市级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市级市场监管局: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辖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高风险产品以及大型以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公开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依职权对不合格结果进行核查处置或者交办下级市场监管局做好核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县级市场监管局: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具体实施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结合辖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辖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职权对不合格结果进行核查处置,做好本市场监管局与所辖基层市场监管分局工作任务的划分。
(二)行政处罚
2.市级市场监管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跨辖区内县(市、区)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本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直接管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指导县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行为。
在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市级市场监管局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市级市场监管局对本市场监管局和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范围作出划分。
3.县级市场监管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指导基层市场监管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
(三)行政许可
2.市级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事权层级划分标准实施市级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负责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及审核转报,监督、指导县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许可行为。
3.县级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事权层级划分标准实施县级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负责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初审及审核转报。
4.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县级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的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按照县级市场监管局的分工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
(四)行政强制
1.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所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行为,监督、指导市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强制行为。
2.市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所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行为,依法对县级市场监管局报批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进行审批,监督、指导县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强制行为。
3.县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所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行为,依法向市级市场监管局报批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经批准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实施。
4.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按照县级市场监管局的分工协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负责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行为。
(五)投诉举报处理
1.省市场监管局:将所收到的投诉件向有处理权限的县级市场监管局交办,直接处理或者督办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投诉件,处理下级市场监管局报请处理的投诉件。将所收到的举报件向下级市场监管局交办,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限划分处理举报件,处理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的举报件,处理所办投诉件中附带或者发现的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
2.市级市场监管局:将所收到的投诉件向有处理权限的县级市场监管局交办,直接处理或者督办涉及人数较多的、较为重大的以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投诉件,处理县级市场监管局报请处理的投诉件。将所收到的举报件向县级市场监管局交办,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限划分处理举报件,处理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的举报件,处理所办投诉件中附带或者发现的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
3.县级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单处理投诉件、举报件,处理所办投诉件中附带或者发现的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
五、工作保障
(一)切实提高认识
(二)密切协调配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树牢上下“一条心”,全省市场监管“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梳理划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分类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监管工作制度。建立上下级之间机构基本对应、职能基本固定、行政事权范围和数量基本合理的工作模式,推动市场监管工作效能不断提升。
(三)及时动态调整
建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行政事权划分及时报备机制。按照行政事权设定依据及划分依据的新增、修改、调整等情况,及时报备行政事权划分情况,对行政事权清单进行动态调整。保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的时效性,为市场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可靠依据。
(四)技术辅助支撑
通过业务培训、考核练兵、知识竞赛等方式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素质;开发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相配套的辅助执法程序,不断减轻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事务性工作压力,推动市场监管工作质量不断提升。
(五)监督事权落实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对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建立健全履职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纠正不合法、不正当的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清单作用,形成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依据明确、权责边界清晰、工作开展有序的良好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