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起草工作组收集了以下现行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
——DB44/T1146-2017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规则
——DB42/T1281-2017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规则
——DB13/T2272-2015行政许可事项编码法则
——GA/T2000.154-2016公安信息代码第154部分:行政许可分类与代码
——GA/T974.18-2011消防信息代码第18部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分类与代码
2.标准起草
(1)2015年10月-2016年11月,全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完成标准的前期预研和论证工作,主要对行政许可事项分类与编码的现状和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
(2)2016年12月,工作组召开标准启动会,正式启动了《行政许可事项分类与编码规则》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会议明确了标准编制的基本思路和计划进度安排,组建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西城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组成的标准编制组。
(3)2017年1月-3月,编制组完成资料收集及分析研究工作。经过内部讨论,确立了标准的基本技术内容,形成标准内部讨论稿。
(5)2018年5月-6月,召开标准内部编辑讨论会,针对标准初稿进行逐条审查确认,会上编制组和专家对标准初稿进行逐条理解、反复推敲,完善标准初稿。
(6)2018年7月下旬,计划下达后,标准编制组与国办电政办进一步商讨对接,形成标准内部征求意见稿,并完成本稿标准的编制说明。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的确定
(一)编制原则
本标准对行政许可事项分类与编码所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遵循了以下原则:
(2)规范事项分类。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属性和特征,建立并规范全国各级政府的政务服务事项分类体系。
(3)全国统一编码原则。为适应全国各级政府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和实施要求,全国应统一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编码。
(4)采用国家标准原则。对于已有国家标准的编码应尽量采用国家标准。
本标准直接采用有关行政区划代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国家标准。
(5)有利于信息化应用原则。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编码要充分考虑计算机管理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的要求,有利于数据统计、分析、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6)有利于扩展兼容原则。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编码要充分考虑可扩展性和兼容性,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未来业务发展预留足够的扩展空间,并方便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代码的使用。
(二)标准主要内容
1.范围
本标准的范围中规定“本标准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分类与编码的规则、使用和维护”以及“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行政许可事项管理,以及在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中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编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8类权力事项、政府内部审批等其他类别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分类与编码参照执行”。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列出的术语和定义直接采用了国家标准GB/T10113-2003《分类与编码通用术语》、GB/T20091-2006《组织机构类型》、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规定的信息编码、组织机构等有关的术语。
3.代码结构设置
4.基本编码编码规则
本标准第6.1条给出了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编码的编码规则。基本编码由区划分类代码、事项类型代码、事项主项代码和事项子项代码四部分组成,共12位。
区划分类代码采用2位数字型代码标识,用于标识各类事项的权属地区,如国家通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等。
事项类型代码采用2位数字型代码,用于标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公共服务、政府内部审批等事项。
主项代码采用5位数字型代码,用于标识具体事项,是无含义的顺序码,按事项类型统一排列的顺序进行编码,每一个主项代码与一个事项相对应,是唯一的,其编码不会因事项类型、实施层级、实施主体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子项代码是在主项代码的基础上,对主项细分的子项所编制的代码,采用3位数字型代码,编码范围为001~999,按主项内细分子项的顺序进行编码。当行政权力事项无子项时,子项代码用000表示。
5.实施编码编码规则
本标准第6.2条给出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编码的编码规则。实施编码由实施主体代码、层级代码、基本编码三部分组成,共31位。实施编码旨在便于审批信息系统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如需在信息系统中体现某项行政许可事项权属哪一层级、哪个地区、由谁办理等信息。
6.业务办理项编码规则
本标准第6.3条给出了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的编码规则。业务办理项编码由实施编码和业务项代码两部分组成,共33位。业务办理项编码在实施清单编码的基础上扩展而来,用于标识每一个业务办理项。
7.办件编号编码规则
8.办理环节编号编码规则
9.编码的维护
为实现对行政许可事项编码的动态维护,保持行政许可事项代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本标准第7章给出了行政许可事项编码维护的规则,包括在8种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即行政许可事项新增、取消或停止实施、合并、事项类别调整、实施地区调整、实施主体调整和被委托。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合并,无论是两个还是多个事项合并后形成的事项,均视同新增事项,而被合并的事项视同被取消事项,分别按照新增和取消或停止实施的情况来处理。
三、标准试验验证情况分析
本标准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制定,并且在制定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
四、知识产权情况说明本
标准不涉及专利。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
本标准的制定为解决同一行政许可事项,事项分类、事项编码不一致的问题,为打通全国政务服务信息孤岛提供了信息化支撑,为未来基本政务服务事项全国通办、全国查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项标准的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全国各级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有效实施,而且有利于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满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需要。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未采标。
本标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分类与编码规则标准。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无重大分歧意见。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本标准主要为解决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域、不同层级事项名称、事项编码不同等问题,规范和统一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分类与编码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支撑,因此,建议其性质为推荐性标准。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是行政许可分类与编码的重要标准,对于政府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尽快批准发布。